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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坐班制聊胜于无

2009-11-28

董事会 2009年11期
关键词:董事董事会制度

昔 闻

倘能推行独董实际坐班,至少能增强独董对公司管理经营状况的实际了解,增加对审议议案有较多的事前沟通,改变临到会上仅略知一二就举手表决的“花瓶”现象

上交所日前发布新规,对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提出了新的规范性要求,其中,要求独董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10天的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简称“坐班”)。对独立董事能否实施坐班制,个人认为,规定的出发点或许是好的和必要的,但严格执行可能不那么容易,或者说可能会在执行中变通或走样,使该规定名存实亡、不了了之。但即便如此也是有胜于无,它至少可以从形式上提高独立董事的进门门槛。

独董是否需要坐班

此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独立董事必须实行坐班制,但有每年为公司服务的时间不能少于15天的规定。据了解,这一规定在执行中也是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目前,上交所提出不少于10天到现场的要求,从数量上看是比原来服务15天的要求放宽了,但实际上则是提高了工作标准。个人认为这个要求很有必要。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做到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了解上市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事项、经营要务、财务管理等,其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质量是难以得到保证的。

之所以社会上对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评价不高,与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了解较少和不够深入有密切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对独立董事的作用期望过高,而其真正发挥作用的范围、能力、程度、质量却非常有限,两者形成较大的反差。这或许是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情况的一个常见现象,也是上交所希望能通过最新的制度规范(哪怕减少5天时间也要保证参与决策质量)对独立董事加强执业指引的初衷之一。

当然,是否对独立董事要求实行坐班制,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在上市公司的情况差别较大,特别是一些同时在H股和A股上市的公司,其独立董事的成分比较特殊,多有外籍人士做独立董事。因此,要求他们也与国内的独立董事一样坐班并做些具体事情,可能不现实,且没有多大意义。但这类独立董事也并非不能为上市公司做些力所能及的事,除了参加对董事会议案的审议表决外,参与调研、培训、恳谈、咨询等都是可行的参与方式,而且这些董事大多具有能及时或多方了解、收集国外最新信息、提供境外客户资源等优势,这些都可作为参与为公司服务的内容。此外,部分银行类上市公司多有境外营业性机构或代表处,这些外籍董事,如果能安排一定时间到上市公司的境外机构调研或协助联系、解决一些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都可以作为独立董事参与服务公司事务的记载,以供对其全年尽职情况进行客观性评价。

独董坐班忙点啥

对于完全属于来自境内机构的独立董事,如要求独立董事坐班,上市公司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能坐班办公的条件,对他们的要求,应该也有可能比对境外独立董事的服务要求更高更严格一些。如果某些境内独立董事由于本职工作、社会事务、商业兼职、公共活动等较多而不能满足其亲自为公司服务的最低要求,则应建议公司在其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后另请高就。对个别达不到法律最低规范尽职要求的独立董事,则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及时撤换或罢免。

独立董事不能仅仅是要参加董事会了才到上市公司点个卯,举个手,开完会又各奔东西。要落实上交所新规,建议监管部门明确,仅仅是到上市公司参加几次董事会是不够的,至少是不够尽职或称职的。

是否必须规定独立董事做些具体事务呢?本人的看法是,目前不必做硬性或统一的规定,可以尝试采用下述做法:一是把服务的内容具体化、数量化,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围绕公司的重点战略和管理事项向上市公司提交1—2份调研报告或管理建议书,独立董事个人或与其他独立董事合作完成均可;二是要求独立董事就自己的专业领域和研究课题,结合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等,每年为上市公司管理层、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人员讲一堂课(无商业报酬);三是上市公司组织所有董事每年召开一次无议案审批事项的务虚会或恳谈会,重点请独立董事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发表见解,董事之间可以相互交流或进行学术探讨,以此增进上市公司不同类别董事之间的实质了解而非仅限于礼节性问候;四是规定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参加董事会的次数不能少于上市公司全年董事会次数的2/3。这里指的现场参加是指本人必须亲自到现场,而不是以电话或视频方式与会。因为从实际效果看,在现有条件下,电话或视频方式的效果都不尽如人意,以书面方式传签和委托他人出席表决,效果就更差了。

坐班制能否做到

这或许是一个很难做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因为目前并没有严格规定或实施。但如果法规有明确的要求,不仅仅是象征性、示范性、倡议性的指引,就没有做不到的事情,至多是做得好与不够好的差别。

之所以现在较多的人认为做不到,或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对改善公司治理的信心和作用认识不足。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或大股东,未必欢迎独立董事坐班;二是目前选聘独立董事的制度存在先天不足;三是多数独立董事不愿意受此约束;四是上市公司各方面的配套条件并不完善或者说不具备;五是对独立董事包括对其他董事没有严格规范的职业考核标准等。

坦率地说,要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中的作用,并非是实行坐班制就能解决问题的,涉及的层面和内容较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也存在多个要点而非一个要点。实行坐班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形式大于实质,意义重于内容。但有这种形式总比没有好,至少表明监管部门对目前的独立董事大多游离在公司管理经营之外,在董事会中基本上全部投同意票、而反对票乃至弃权票都“一票难求”的现状是不满意的。

倘能推行独立董事坐班制度,至少能增强独立董事对公司管理经营状况的实际了解,增加对审议议案有较多的事前沟通,改变临到会上仅略知一二就举手表决的“花瓶”现象。

尽管作用可能微乎其微,但重要的是隐含的意思。它一则表明监管部门想有所作为;二则对单个制度的设计与推进不能期望过高,与其指望一蹴而就不如期待水滴石穿或水到渠成,在一点上获得突破后就可为后续的配套制度完善与多层面的制度建设推进提供机遇或上升空间。这或许是监管部门的良苦用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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