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伊斯兰法到世俗法:巴林法律体系的变迁
2009-11-25韩志斌
韩志斌
教法学家主导下伊斯兰法律体系
巴林法律体系的历史源头可以追溯到17世纪。1631年,萨法维王朝的阿拔斯一世在英国军队的帮助下,进攻海湾地区的葡萄牙军队。巴林民众害怕西方力量主导海湾地区政治格局,向萨法维王朝林处于萨法维王朝的影响之下,直到1783年哈利法家族统治巴林。
萨法维后期的统治者塔赫马斯普(Tahmasb)将什叶派作为统治巴林的意识形态基础,得到了巴林大多数人的认同。塔赫马斯普将阿拉伯世界一些知识渊博的什叶派教法学家齐聚波斯,研究伊斯兰法。其中伊拉克纳杰夫的教法学家易卜拉欣·卡提夫(Ibrahim Al Qatifi)应塔赫马斯普之邀到波斯讲学,在返回伊拉克途中到巴林居住下来。他对巴林什叶派的宗教氛围颇感兴趣,在这里潜心研究伊斯兰法。这也是巴林历史上最早的教法学家。实际上,萨法维王朝通过教法学家的合法性将什叶派理念与思想传播到巴林。不过易卜拉欣·卡提夫也使得萨法维王朝放弃了干预巴林内部事务的想法,而让教法学家发挥相应作用,客观上促进了巴林伊斯兰法体系的发展。
按照什叶派教法学说的规定,每一个民众有义务模仿教法学家的行为,被称为“穆卡拉德(muqullad)”。这就要求教法学家品德高尚,熟知《古兰经》与逊纳(sunna)。
教法学家主导巴林法律体系以及行政事务的做法—直持续到哈利法家族统治巴林,在此期间波斯并没有干涉巴林法律事务。其原因有三:
一是波斯萨法维王朝有尊敬教法学家的宗教文化传统,使巴林教法学家在民众中拥有权威的合法性。自从易卜拉欣·卡提夫到达巴林后,因其朋友阿里·卡尔基(Karki)是萨法维帝国的伊玛目,波斯对巴林保持友善的态度。教法学家给巴林带来的和平环境以及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因而在巴林民众享有较高的威望。另外,阿拔斯一世时期与奥斯曼帝国不断进行战争,没有时间理会巴林国内事务,容忍教法学家对巴林的治理格局。
二是巴林教法学家的什叶派立场与属性。巴林一直被认为是波斯什叶派知识分子的中心,波斯教法学家在某些宗教事务上经常向巴林教法学家请教。据史料记载,伊斯法罕的教法学家遇到疑问一般都派人到巴林请教。
三是巴林国内缺乏资源与财富,波斯对其内部事务不感兴趣。英国控制下的混合法律体系
1782年,乌特班(Utub)部族的哈利法家族打败波斯派遣的统治者纳斯尔·本-马德库拉(Nasr bin Madlkur),成为巴林的实际统治者。哈利法家族到达之时,也是英国势力向海湾渗透时期,巴林的社会结构也在潜移默化的发生变化。
一是部族制度的至高无上。乌特班部族到达巴林后,其部族盟友以及奴隶随从大都移居巴林。这些部族不仅改变了巴林岛的人口构成,而且带来了崭新的部族经济生活方式、社会习俗惯例与部族管理制度。部族首领在所有部族参加的“马吉利斯(MajliS)”会议上处理部族事务,解决部族内部的争议。马吉利斯还可以制定法律,在部族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拥有行政司法权。
二是人口结构的变化。哈利法家族统治巴林的过程,也是英国殖民者向巴林渗透的过程。从南亚、波斯湾以及阿拉伯半岛内陆来的移民迅速涌人巴林,巴林人口的构成发生变化。18世纪末,巴林城市中商人逐渐增多,市民社会逐渐形成。
三是外部力量的冲击。从17世纪起,英国就对整个海湾地区产生浓厚兴趣。随着1798年法国占领埃及,英国更感觉到控制海湾的实在意义。正如克里(J.B.kelly)所说:“在这关键时期,海湾地区纯商业的利益已经被新的政治战略考量所替代。”1798年,英国与马斯喀特统治者签署条约,包括巴林在内的海湾地区处于英国的势力范围。
从以上因素可以看出,巴林国内存在着哈利法家族、英国代理人、多元化的社会混合成分以及外部力量,这些力量单元之间进行角逐,特别是哈利法部族力量与英国在司法权上的博弈。1919年2月3日,英国政府实施了“巴林秩序理事会(Bahrain Orderin Council)”法案,按照该法案英国控制了巴林的法律体系,负责管理巴林的社会秩序。该法案制订了治理法院的规则,司法裁判权的组成。法院包括以下六类:即首席法院(chief court)、地区法院(districtcourt)、联合法院(Joint court)、马吉利斯法院(The Majlis Urfi)、珍珠法院(Salifah court)与卡迪(Qadi)法院。
其中卡迪法院主要任命教法学家,教法学家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地位很高,但到现代其作用成为咨询伊斯兰法的对象。埃及因素规范下的现代世俗法律体系
1971年,巴林实现独立,随后成为阿拉伯联盟的成员。1973年,巴林颁布了宪法。规定:“巴林是一个享有完全主权的伊斯兰国家,其人民是阿拉伯人民的一部分,其土地是大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
巴林司法是根据西方民法,结合伊斯兰教法——沙里亚形成的制度。根据巴林教派结构的特征以及沙里亚法院的制度,巴林分别设立了逊尼派法院和什叶派法院。
巴林在法律领域实行了“法律阿拉伯化”的政策,即巴林法律与阿拉伯国家的法律保持一致。阿拉伯各国法律受埃及法律影响甚重,因此巴林在制定法律时也聘请埃及的法律顾问帮助草拟法条。1995年,埃及法律顾问在巴林立法委员会中占到1/2。1999年的巴林法院的14名法官中,埃及法官有12名。1998年末,巴林成立上诉法院,7名法官中有5人是埃及人。此外,埃及律师也在巴林占有较大的份额。埃及人在立法与司法领域的影响推动巴林采用埃及的立法与司法体系。但埃及现代法律体系主要以法国法律制度为蓝本,而法国法律制度是罗马——德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由此可以得出:巴林法律体系也带有罗马——德国法律体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