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特点分析及其借鉴意义
2009-11-23贾果强
贾果强
摘要: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为国家在战后的经济腾飞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在全球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本文在简要介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优势所在。中国经济发展需要高素质实用型人才,职业教育机构的定位符合这种趋势。德国“双元制”的经验对我国职业教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借鉴
中图分类号:G724文献标识码:A
虽然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重创,德国却仍然成为欧洲第一经济强国及世界三大经济强国之一。这主要得益于“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满足了德国经济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因此被称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
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概况
德国实行12年义务教育。小学毕业后进人中等教育阶段1(相当于初中),实行第一次分流:实践能力强的进入主体中学(5年),文理知识强的进入完全中学(9年),智力介于两者之间的进入实科中学(6年),还有一种将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完全中学并校的“综合中学”,这些学生的年龄段处于10~15岁。初中毕业后进人中等教育阶段2(相当于高中),进行第二次分流:一部分进入普通类高中,即完全中学高中,毕业后直升入综合大学,另一部分进入职业类高中,主要是双元制的职业学校,此年龄段为15~18岁。到了高等教育阶段后进行第三次分流,即高中后分流,共有3种类型高校:综合大学(5年),应用技术大学(3~4年),职业学院(3年),其他直接就业的职校学生进入继续教育阶段,其中最重要的学校是专科学校,学生主要来自双元制职校的毕业生,是一种高中后非高等教育机构。
作为德国职业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双元制。是一种由企业(通常是私营的)与非全日制职业学校(通常是公立的)合作进行职业教育的模式。企业为“一元”,职业学校为另“一元”。受培训者一方面以学徒身份在企业内接受职业技能和相应知识的培训,掌握“怎样做”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在职业学校以学生身份接受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以达到理解实训技能操作中“为什么这么做”的问题。
“双元制”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制为2~3.5年,无入学条件,伹一般为主体中学和实科中学毕业生,其智力特征以形象思维为主,培养目标为技术工人,教学分别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交替进行,约70%时间在企业,30%时间在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不仅不交学费,而且每月还可得到由企业提供的生活津贴及法定社会保险,20世纪70年代以来“双元制”职业教育逐渐向高等教育延伸,出现了采用“双元制”模式的“职业学院”及部分“专科大学”,属高等职业教育范畴。职业学院招收完全中学毕业生,学制为3年,其中2年后可分流,第一级2年为基础学习阶段,第二级1年为专业学习阶段,修完3年经国家考试合格者,授予“职业学院工程师(经济师、社会教育工作者)”称号,相当于本科教育,修完2年后经考试合格者,授予“工程师助理(经济助理、教育工作者)”,相当于专科教育。
二、“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色与优势
(一)明确的培养目标
德国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训大批具有一定理论文化知识、较广泛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良好职业素质以及继续学习能力的应用型劳动者。这种目标体现了一种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学生接受的是专业培训而非针对某些学科的学习,主要有三种能力的培训:(1)专业培训,包括一些从事职业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2)社会能力的培训,即与人交往和适应社会情景、工作环境的能力,(3)工作方法的培训,指自我认识和如何组织自己学习、工作的能力。这些培训以企业主导的实践训练为主,而职业学校进行的是理论教学的配合工作,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比较能够适应复杂的就业环境。
(二)不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根据德国联邦宪法的规定,“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由联邦和州不同的法律来规范,即作为经济方面事务的企业职业培训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而职业学校则由联邦州依据其颁布的州学校法来进行管理。《联邦职业教育法》将市场经济中的私法范畴(培训合同涉及到的自由缔结合同权)与国家公法的范畴(职业培训规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双元制职业培训体系的法律基础,这意味着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职业教育中的一体化管理:两个法律领域(私法和公法)以及两个法律管理主体(联邦和州)。
(三)互通式的教育形式
在德国教育体系的各类教育形式之间,随时分流是一个显著特点。在基础教育结束后的每一个阶段,学生都可以从普通学校转入职业学校。同时接受了双元制职业培训的学生,也可以在经过一定时间的文化课补习后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以及它们与普通教育之间,可以交叉和相互沟通,形成了“H”型的结构网络(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间的交叉和互通)。近年来,有许多已取得大学入学资格的普通教育毕业生也从头接受双元制职业培训,力求在大学之前获得一定的职业经历和经验,正是这种互通式教育形式为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企业的广泛参与
在德国,企业的积极参与极大地推动了高职教育的发展。德国企业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来看待,大企业多数拥有自己的培训基地和人员。没有能力单独按照培训章程提供全面和多样化职业培训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跨企业的培训和学校工厂的补充训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代为培训等方法参与职业教育。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学校按企业的要求培养高级技术人才,针对性强,学生毕业后普遍受到企业欢迎;另一方面,企业为学校提供财力资助和实训条件,职业学校在高等学校中更具竞争力,这样企业和学校双方达到共赢。
(五)严格的教考分离的考核制度
德国的职业考试由行会负责,如经济界的自治机构(工商会、手工业会)以及类似单位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企业雇主与雇员的代表及职业学校教师。考试分为中间考试和结业考试两种,从考试内容上分为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中间考试也叫中期考试,在一年到一年半时进行,主要目的是通过考查学徒工的培训成绩来检查企业培训计划的落实程度,没有中期考试成绩者不得参加结业考试,中间考试和结业考试均按全国统一要求在统一时间内进行。这种考核办法和严格统一的管理机制,保障了德国职业教育教学质量。
(六)规范的师资队伍建设
用一套较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从事职业教育教师的标准,如对教师的学历和资历、专业与职位的结合、教师本身的培训与进修、品德和技能的示范作用、严格的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十分注重教师的物质生活待遇。师资大多是
在技术学院或综合大学里进行培养,并且还要经过师范院校教育系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教育理论学习、生产实习及教育实习,毕业合格授予第一次国家考试文凭(教师备选资格)。再到职业学校试教两年,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合格者正式成为职业学校的教师。德国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多来自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他们具有很强的动手实践能力,最了解专业知识和技术发展的信息,也最熟悉生产企业的需要,再经过一定时间的教育理论培训,就能够适应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学。这种培养方式使师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双师素质教师”。
三、对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发展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职业教育比较局限于学科本位的思想,按学科设计课程、组织教学,文化课与普教相类似,专业课程偏重学科性、系统性,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课之间人为割断联系等,这不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形成与提高。基层职业教育仅满足于对青少年进行学历层次教育、进行知识的灌输和简单学科技能(而非职业技能)的训练、为一些迫切需求劳动力的行业输送人力(而非具有劳动技能的熟练工人)。这样就造成培养人才的规格不高、就业能力不强。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要明确各自的培养目标,认清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特定的社会背景(即培养目标的动态性),坚持把社会与就业的需要作为确定教育目标的出发点,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培养人才,职业教育才能得到企业的认可和支持。
我国1985年就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提出“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指导方针,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加之有些政策导向不力,制约了职业教育的发展。1996年正式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对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配套的政策、法规仍不完善。政府要加强相关的教育立法,例如对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国家应通过立法形成制度,在法律框架下建立起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以及科学的监督机制,使参与职业教育成为行业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从而使职业教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时,政府要在政策上鼓励企业对学校的投资、捐赠,并予以减免和抵扣税收的奖励。此外,还可以采取表彰对校企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业、企业集体或先进个人,通过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鼓励强化企业重教、支教的积极性,达到为职业教育筹资的目的,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体系中,双轨制的痕迹非常明显,但到了本科层次,突然变成了单轨,也就是说专科高职的毕业生要升学只能选择普通大学。从学制上讲,目前我国的高职绝大多数都是三年制专科层次,但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应当还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的高职。依据德国等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经验,本科及以上层次高职的发展都是在其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过程中,科学发展到一定程度,技术应用大大推动经济发展的时期。而我国目前正处于同样时期,建立本科层次以上的职业教育机构,德国的发展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传统的职业教育是国家总揽办学,办学资金有限,条件不足,实习场所不易解决,即使有实习场所也是模拟的,与实际生产环境相差甚远。近年来虽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强调校企合作,但总的来说也仅是办学形式上低层次合作,缺少规范严密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力度整体偏弱。这主要源于我国人口特征所带来的初级劳动力无限供给性,使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期依赖于“低技能、低工资”模式,从而导致教育资源分布失衡,在国内,众多的中小企业难以单独承担职业教育机构的运行,因此组织企业联合举办或者由行业主办跨企业培训中心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
我国职业教育大多还是由学校单方面独立负责和关门办学,因此考核的方式和方法往往是以学校的要求为标准,与行业和企业的要求,与职业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相去甚远。即使是校企合作,也主要由合作教育的双方负责,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或行业标准。应该学习德国的做法,实施教学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考核办法,建立有行业和企业代表参加的考试委员会,以行业、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考核标准,使资格考核更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
我国的职教专业教师,主要来源于综合性大学或师范院校,其专业理论学识和教育理论水平,较缺乏职业教育特色,远不能满足职业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在专业动手实践方面,都普遍缺乏企业(行业)工作和专业动手实践经历,无法承担对职业学校学生进行专业实践的指导,或实习指导只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另外,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还不健全,职业教育师资来源渠道狭窄,企业中的人才还不能进入职教师资行列,因此,我国应大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普通高校教师资格的基础上增加职业技术实践能力的考核,确定其上岗资格,高职教师应定期到相关企业进行学习及实践,掌握生产中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以市场为导向更新知识,定期对高职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及时调整教师队伍,将生产一线的优秀人才聘请为兼职教师,以改善教师队伍的结构;建立稳定的职前培训体系,使这些教师不仅学识渊博,而且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从事科研的能力,不仅能胜任专业理论课的讲授,还能指导生产实践与实习操作;既能上讲台,又能上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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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匡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