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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还是赠与

2009-11-22王念一

故事林 2009年16期
关键词:养子合同法老汉

王念一

1、何老汉的妻子无法生育,于是他们领养了一个男孩取名何康。何康在养父母的照顾下长大,工作生活都非常顺利。

2、老伴去世后,何老汉也生了场大病。住院前,他把自己所有的存折都交由养子何康保管。

3、几个月以后,何老汉身体康复出院了,他意外发现养子已把自己存折中的钱全部取走。

4、何康不愿归还存款,并说存款是何老汉自愿送他的。而何老汉则出示了一盒录音带,证明存款只是自己让养子暂时保管的。

说法:

从法律上来讲,保管与赠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保管不转移物品所有权,也就仅仅是暂时的寄存,要根据交付保管的人的要求返还原物。而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一定要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比如订立一个赠与合同或者到有關的公证机关举行公证,至少也要有其他的证据来表明这种赠与行为已完成。如果没有证据来表明赠与行为是完成的话,赠与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合同法》的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没有其他的书面协议,唯一的证据就是原告提供的一盆录音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在内,都是一种证据的法定形式,因此它具有合法性。何老汉把和养子通电话的内容录了下来,这个行为本身也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它在法律上是可以被采纳的,同时养父提供的录音带,养子并没有对该录音带的内容提出异议,它的真实性也得到了对方的认可。故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解除何老汉和养子何康之间的口头保管协议,被告何康应返还何老汉的所有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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