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型社会建设与高校“环境法学”教学改革
2009-11-20吴勇
吴 勇
[摘要]两型社会的建设,意味着寻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因而,两型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制度创新。这种理念和追求,要求高校“环境法学”的教学改革方向,是契合两型社会制度创新和环境法学的特点来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培养高素质的环境法人才。
[关键词]两型社会 环境法学 教学改革
两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这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环境法人才,从而对我国高校的“环境法学”的教学提出了挑战。因而,有必要针对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进行环境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社会转型与“环境法学”教学改革
两型社会的建设,意味着改变以前高消耗的生产方式和高消费的生活方式,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改变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寻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环境资源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础之上。环境法律作为国家环境管理意志的体现,必然要反映这种要求。“环境法学”的教学必然要贯穿这种理念。因此,其教学要体现环境法学的综合性、交叉性特征,以适应协调发展的需要。
环境法学的综合性、交叉性体现在它既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的交叉,又体现在它在社会科学内部和法学内部的交叉。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渐与法学相融合而产生和发展的。环境法学的一些概念、原则和规范是建立在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环境科学的成果基础之上的。因此,要学好“環境法学”,就必须要了解一定的环境科学和生态学方面的知识,这就要求环境法学的教学要突破传统教学的模式和内容,需要选择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作为教学内容,了解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的基本原理。同时,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哲学等也是环境法学科必不可少的研究工具,其为环境法的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论据。因此,环境法学的教学内容要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学生从“可持续发展观”的角度考察环境法的制度设立问题。最后,法学领域,环境法的许多原则、制度、专业术语以及技术性规定都来自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行政法等,这意味着对环境法的教授,应当建立在学生对这些法律的学习的基础上。
二、制度创新与“环境法学”教学改革
两型社会建设,最关键的环节是要实行制度的创新。从内容上来讲,两型社会建设突出的是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解决的是资源环境和经济建设的体制性矛盾。因此,关键是要实现制度的创新,即通过制度创新来形成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进教育、经济、体育、社保等方面的一体化,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的制度创新需要有一定的理论支持,这对环境法学的教学而言,需要契合两型社会制度创新和环境法学的前沿性特点来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
环境法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是法学对当时环境危机的回应,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后得到世界各国学者的认同。但由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环境法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保护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也保护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和秩序,这决定了环境法所关注问题的前沿性和理论性,需要突破传统法理学的一些理论,需要传统法的变革。而在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上,发达国家的一些制度建设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因此,在环境法学的教学中,要注意基础性理论的传授与前沿理论问题的探讨相结合,要注意从我国所存在的环境问题出发,探究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教学方法上,可以通过参与两型社会试验区的环境法制创新课题来理解诸如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等制度的意义与适用。
三、社会和谐与“环境法学”教学改革
建设两型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指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互不冲突的社会形态。其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建立合理的人与环境冲突解决机制,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达到控制人类的环境不友好行为,使人与环境和谐相处。而这也正是环境法的目的之所在,通过法律规范和引导人们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社会的理念,与环境法的社会性是一致的,这就要求环境法学的教学突破传统公法和私法利益本位,引导学生提高对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的认识并最终参与到环保实践中去。
环境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的特征注定了环境是一个公共产品,全人类都应平等地利用,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研究和环境问题的解决,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不仅仅侧重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而是全人类的一种长远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要建立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就需要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将其对健康、良好环境的追求用法律利益来体现。因而在环境法学的教学上,需要重构学生的环境观和权利观,并通过具体的环保实践来理解环境法的社会性和掌握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内容。
四、环境法制与“环境法学”教学改革
两型社会的建设要求环境法制的完善,而这是需要充足的环境法人才。在环境司法方面,对环境案件的认定需要以环境科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为基础。我国环境侵权与环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审判人员对于环境污染标准不甚了解、污染因果关系不敢确定,对环境规则的理解有偏差,环境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影响了环境案件的公正裁决。在环境执法方面,环境质量的好与坏,与一个地方环境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好与坏以及与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强与弱有直接的关系。目前,地方环境执法部门严重缺少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的状况与改善环境质量必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的要求很不相适应。企业在发展中要解决不断出现的环保问题,应对环境诉讼,需要专门的环境法人才。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也需要专业化的环境法人才。环境法学并不仅仅具有理论性,同时,也具有实践性,它应该为环境法制的建设培养人才。这对于2007年才确定为法学核心课程的环境法学的教学而言是一个挑战。为了适应这个挑战,环境法的教学应该改变以前“填鸭式”的教育,将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结合起来,将现实问题与前沿问题结合起来,为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实际适用及辅助性操作提供多类型的环境法人才。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
[2]陈中良,周雪敏.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8,(4).
基金项目:湖南省普通高校2008年教改项目《两型社会建设背景下本科高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