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切莫“一聘了之”
2009-11-19陆成之
金融博览 2009年9期
陆成之
时下,很多金融机构都把聘请监督员作为规范服务,改进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落实改进措施。这种做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员工对此也十分欢迎。
然而,也有一些基层行把选聘监督员作为一种时尚,一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刮风不下雨”,聘后无人过问。有的行聘请的监督员确实不少,有20人以上,有政府部门的,有企业单位的,也有普通群众,可谓是面面俱到,且颁证仪式相当隆重,提出的目标、要求也很高。但聘书发了以后,有的基层行一年或连续几年不组织监督员活动,也不与监督员沟通,甚至对监督员主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使监督员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聘”监督员只是一种手段,“用”才是真正目的。必须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摆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充分发挥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一是推行阳光作业。要制订可行的监督员活动计划,明确活动的具体时间、方式和内容,定期邀请监督员参加本单位争优创先、服务规范等创建督查活动,主动提供法规政策。目标要求和考核内容等业内动态信息,适时为他们履行职能创造条件。二是畅通信息渠道。要利用监督员直接来自于服务终端和在居民群众中的影响力,通过设立固定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或建立领导接待日,访谈日制度,让他们发现的问题和合理建议能适时反馈。三是完善激励机制。要为监管员开辟监督“绿色通道”,通过组织“金点子”、“献一计”等评比活动,落实有偿监督措施。对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奖励。对难以履行监督职能的,要在主动沟通并得到监管员理解和支持的同时,做到能者上,庸者下,让每个监督员都“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