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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张在元事件发生在发达国家

2009-11-18

环球时报 2009-11-18
关键词:病危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戚 华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张在元在病危期间被校方解除合同,导致生活和医疗无着落,引起全社会关注。而武大方面也发布消息澄清,称合同期间校方已经支付数十万医疗费用,且由于合同不涉及人事关系,解除合同是到期不续聘。一时间仿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如果双方表述都属实,也许两边都“没错”:在张在元而言,和武大有聘任关系是事实,有合同也是事实,病危被“扫地出门”还是事实;在武大看来,张在元病危是突发事件,武大为此已经付出很多,合同期满不续聘,是因为其“不能胜任”,武大不能也不该再为一个不干活的人“花冤枉钱”。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发达国家,将是怎样的情况?不论是在非福利国家美国,或在福利国家加拿大、欧盟各国,首先,如果是正式聘任关系,这样一份只谈工作关系,而缺乏大病医保和意外保险内容的合同,根本不会被双方签署。在美国,保险和养老都是商业化的,聘任合同中会规定合同双方的保险承担义务,如果出现这种“突发意外疾病”,则张在元可凭商业保险获得足够的医疗、养老费用。在福利国家,正式聘任的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的内容,雇主和雇员的保险义务、保险额度,都根据合同所载工资标准和年限制订。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社会保险将承担其医疗费用,并支付其无法工作期间生活费用。

其次,即使合同到期,在雇员突发重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前提下,这份合同不是随便可以由单方面撕毁的。在美国,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单方面撕毁合同并不违法,但雇员可提出民事诉讼,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下,这样的诉讼将令雇主冒上极大的败诉风险,并可能赔付巨额补偿金。在其他福利国家,往往规定如发生类似情况,雇主无权单方面解雇员工。

必须指出的是,不论福利或非福利国家,在类似问题上都有两个基本保证,第一,确保员工利益,突患疾病的员工,其医疗和生活来源都受到妥善保护,不致因意外而生活无着。第二,确保用人单位利益不受损失,尽管不能解约,但用人单位不必自己承担患病者的医疗费和养老费(美国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福利国家则由社会保险支付),这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和抵触情绪。

与之相比,张在元的问题在于,首先,其与武大的合同中并无相关商业保险的条款,使其在出现意外时得不到巨额商业保险的赔付。其次,中国不是福利国家,社会福利机制不健全,他同样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援助。而武大方面,如果和张在元解约,会承受巨大道德舆论压力,但对张一包到底,又确实是“花钱养废人”。

显然,出现这种尴尬局面的根源在体制上。尽管中国进行了多次社会福利体制的改革尝试,但迄今既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体制,也未能建成覆盖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机制。一旦意外发生,员工和用人单位就必须自行承担后果。从这个意义讲,张在元和武大都是受害者。

作为个案,张在元可以依靠舆论关注和好心人的赞助,渡过自己的难关;但作为一个社会现象,人们理应将解开更多“张在元与武大”死结的希望,寄托在一个完善的、覆盖全社会的福利保险机制的建立、健全上。▲(作者是旅加华人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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