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2009-11-17杨海浪
杨海浪
检察机关集中了侦查、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多种司法职能,并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加上内部管理体系也较比复杂,仅靠外部监督难以发挥根本性的作用。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对于强化检察队伍和业务管理,确保检令和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检察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的必要性。建议将检务督察从工作制度,上升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以检务督察为纽带,构建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发挥内部监督合力。加强检务督察的领导,加强检务督察的立法研究,进一步明确权责、督察内容、工作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检务督察重点,拓展检务监督空间,强化监督稳定推进的原则,确保检务工作取得实效。
从高检院在全国检务督察发展趋势看,今后检务督察不仅局限于检风枪纪,而是围绕检察工作整体部署,根据各业务部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可以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检务督察涉及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许多问题都与社会和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既是检察督察的特点,又是它的优势。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听到社会各阶层对检察机关的各种反映,使检察工作与群众的要求和社会各界期盼互动起来,真正实现由静态监督转向动态监督、由一般监督转向对检察权运行过程的整体监督,真正解决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滞后,监督无力的问题。
在突发事件等公共危机处理中,检务督察力量的使用,或在现场的出现,可以充分表明检察机关的态度,回答社会各种疑问,能够降低检察机关信誉被损害的程度,减少消极的负面影响。检务督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赋予其一定的纠正权和处置权,使其具有威慑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暂行规定》要求,检务督察在履行职责时,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行为,或者有损于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理。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对于妨碍、干扰、拒絕检务督察的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上级检察机关应该责令其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由于检务督察扮演的角色,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执法督察者,类似于军队中整风整纪的“纠察”,使检察机关在社会中公信力、可信度得到提高。□
(编辑/穆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