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学理与实务
2009-11-13寇纪元李森
寇纪元 李 森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建立的夫妻共同生活体,并因而形成人身、财产等全面结合的社会关系。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种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家庭个人财产关系三个方面。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区分其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夫妻个人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婚前以及婚后所得,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财产。其法律特征是:
1.发生条件:基于夫妻关系缔结;并且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
2.权利主体是夫妻二人;夫妻二人是两个权利主体,而不是一个权利主体;
3.共同财产的来源通常为双方或一方婚后所得;
4.该财产权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不分份额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个类别: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共同财产。
(一)法定共同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18条确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法律特征是:
1.法定共同财产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二人。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均不能成为此主体。
2.其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时起到离婚生效或配偶一方死亡时止。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婚以及恋爱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法定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此处“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而不必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某项财在婚后实际占有,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已经取得,则该项财产就不属于法定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财产权,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务中法定共同财产的认定可从以下三个条件着手。
1.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合法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被法律承认之前以及依法终止以后所得的财产,以及各种非法所得均不属于法定共同财产。
2.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财产;凡是已经有效约定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再属法定共同财产范围。
3.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婚后所得财产。
依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列举式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在此须作广义理解,包括一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而获得的固定工资、定额奖金,及其他奖励和实物等;包括在职期间从事其他劳务活动收入,以及用这些收入购置的财产。
2.生产、经营收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如投资公司、企业股份分红所得,买卖股票、债券所得等。
3.知识产权收益。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依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以及在遗嘱继承和赠与中,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未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对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由当事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所有权归属,若该房屋是父母以自己的财产和名义购置,则房屋所有权归父母享有;若出资父母已将房屋归于当事人名下,并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房屋所有权属于受赠人;若已归于当事人名下,但父母没有作房屋归属的意思表示,则应区分婚前购置和婚后购置两种情况,如果是婚前购置,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是婚后购置,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另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对一方婚前财产上的“添附”;婚后夫妻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扩建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在离婚时,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责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就是说,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归属有争议、又不能证明属于一方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基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财产关系复杂多样,《婚姻法》作此弹性规定。另依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实务中当注重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动态权能。《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确定了对共同财产的权利行使原则:“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执行上可作以下理解:
1.夫或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或妻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夫妻双方享有共同财产权,也要共同负担法定义务:家庭生活费用应首先由共同财产支付,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负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夫妻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从共同财产中支付。
(二)、约定共同财产
约定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对称,是指夫妻以契约的形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和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条确定了自由式约定财产原则,既可约定共同共有,也可约定各自所有。对于“约定共同所有”,可如下理解:
1.约定全部财产共同制。即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数额和来源,双方所有合法所得财产一律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不再保留个人所有份额。
2.约定部分财产共同制。部分财产的范围,可以是婚前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可以是即期财产,也可以是预期财产。
3.约定对部分或全部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实行共同制;或者对共同债务清偿、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实行共同制。
4.约定作出的时间,可以是结婚前,也可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作出约定的,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后始生效。
5.约定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应当遵守民法上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必须双方主体适格、约定的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符合以上条件,约定才能生效。约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6.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夫妻关于财产共有的合法有效约定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7.约定可以变更和撤销。夫妻可以对原约定的内容加以全部或部分修改;也可以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原财产约定而采用法定财产制。此变更或撤销须采用书面形式。
8.约定随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约定还可因夫妻新的约定而终止;约定终止,既适用法定财产制。
随着物质与精神生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夫妻采取约定形式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已成为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
二、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核心,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家庭个人财产关系均由夫妻关系派生而出。
(一)、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对家庭共有财产没有规定,因此家庭共有财产理论可参照民法共有权理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
1.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并且以家庭成员实行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约定为基础。两个条件缺一则不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贡献财产的家庭成员,可以是家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部分成员。构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一是对家庭财产有贡献,即把所得财产交给家庭共有;二是有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因此,对家庭没有财产贡献的幼年子女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没有自己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没向家庭共有财产做贡献的家庭成员,也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
3.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形成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首先是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共同经营的收入,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基本部分。
4.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权,直到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家庭共有财产才得分割。
因此,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通常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共同继承的财产;家庭其他成员投入家庭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上共同共有原则。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终止,原因于家庭共同共有人分出、死亡、或约定终止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终止后,应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是相对于法定共同财产而言的,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又称保留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这些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于婚前和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以及特有财产所产生债务等,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三)、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是指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在家庭共同财产之外,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其特征是:①独立于家庭共同财产之外;②权利主体是单个家庭成员,而不是夫或妻;③权利属于个人单独所有权,而不是共有权。实务中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范围一般是:父母给子女的扶养费或赠与子女的财产;子女或其他成员按约定不作为家庭共有的收入以及其他所得,如接受继承、赠与、遗赠所得;个人因人身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个人人身保险费;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等。
《婚姻法》对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关于此部分财产的法律保护,适用相关的物权法、债权法和知识产权法。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四版.
[2]杨立新著:《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8月版.
[3]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4]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