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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花判”的艺术特点

2009-11-09张建成

新闻爱好者 2009年16期
关键词:判词时期案件

张建成

提要:判词在我国经过了一个漫长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花判”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而明清“花判”又是我国古代“花判”制作的一个鼎盛时期,后人评价其为“兼蓄唐宋、文情并茂”的文学佳品。本文从语言特色、框架结构、逻辑推理等方面对明清“花判”的艺术特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明清时期判词“花判”

明清时期的“花判”

所谓“花判”,是指以世俗人生、婚姻男女、家庭伦理为题材而制作的一类判词,是我国古代判词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判词制作的一个鼎盛时期,而且清朝末年判词已经具有现代判词的特点。而其中“花判”的制作更是达到了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高度。后人对这一时期判词的评价是“‘兼蓄唐宋、文情并茂的文学佳品”,而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针对“花判”而言的。

“兼蓄唐宋”指的是明清时期的“花判”,既吸收了唐朝时期判词的优点,又吸收了宋朝时期判词的优点。所吸收的唐朝时期判词的优点是用词典雅、讲究文采;所吸收的宋朝时期判词的优点是文字平实、事理分析深刻。这就形成了明清时期“花判”用词典雅、讲究文采、文字平实、论理深刻的特点。说它是“文情并茂的文学佳品”,是因为我国古代文史不分、文法不分、史法不分,很多东西分不清或者一时无法截然断定它到底是文学的、法律的,还是历史的,但起码从文学的角度来衡量,明清时期的“花判”,其文学素养是很高的,属于文学方面的上乘之作。

明清时期的“花判”主要出现在一批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所谓的“法制文学作家”的“法制文学作品”中。他们根据具体的故事情节或案情,制作了大量的判词或诉状。这些散见于文学作品中的大量判词或诉状,被如今不少研究法律文书的专家和学者所忽视;但这些判词或诉状,又确实是我国古代法律文书宝库中不可多得的瑰宝,应当引起重视。这些判词或诉状,或许是受体裁的限制或影响,其机智幽默、简洁明快的语言。入情入理的分析,不仅丝毫不亚于,甚至超出了同一时期的官方判词,而且对于今天学习、研究并吸收其中的精华,制作好法律文书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这一方面最有代表性的当数明朝的凌漾初、冯梦龙的《三言二拍》(《三言二拍》不是一本书,而是五本书,即凌漾初的《一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冯梦龙的《喻世名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后人也有把这五本书择其精华结集为《古代奇案选》上、下两本)。

明清时期的“花判”还出现在一批民间传说中,如明代南昌宁王府饲一鹤,乃皇上所赐。一日,仆役带着鹤逛街,鹤被一民家狗咬伤。仆役到府衙状告民家,状词上写:“鹤系金牌,系出御赐。”知府接状,知其挟势害民,挥笔判道:“鹤系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不关人事。”判词精妙,入情入理,仆役无言以对,狼狈而去。再如明代有位御史机智巧辩,颇有声名。宦官魏忠贤手下一名太监心怀嫉妒,总想设法取笑御史。一天,太监缚了一只老鼠前去告状,声称:“此鼠咬毁食品衣物,特拎来请御史判罪。”御史知其用意不良,沉思片刻后判曰:“此鼠若判笞杖放逐则太轻,若判绞刑凌迟则太重;本官决定判它宫刑。”太监取笑不成反被侮辱,只好作罢。

明清时期的一些名人也制作过“花判”。清代郑板桥任山东潍县县令时,曾判过一桩“僧尼私恋案”。一天,乡绅将一个和尚和一个尼姑抓到县衙,说他们私通,伤风败俗。原来二人未出家时,青梅竹马私定了终身,但女方父母却把女儿许配给邻村一个老财主做妾。女儿誓死不从,离家奔桃花庵削发为尼,男子也愤而出家。谁知在来年三月三的潍县风筝会上。这对苦命鸳鸯竟又碰了面,于是趁夜色幽会,不料被人当场抓住。郑板桥听后,动了恻隐之心,提笔写下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遂判他们还俗成婚。

下面,我们以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判词为例,分析研究一下明清“花判”的艺术特点:

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礼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姊而得妇,搂处女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吉士初非炫玉(炫耀卖弄)。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两家恩怨,总息风波。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三对夫妻,各谐鱼水。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亲是交门,五百年决非错配。以爱及爱,伊父母自作冰人;非亲是亲,我官府权为月老。已经明断,各赴良期。(选自冯梦龙《喻世名言》)

这则案例,讲的是一个在中国家喻户晓的、将错就错的、“乱点鸳鸯谱”的案件,其简要案情是:刘家儿子突发重病,百法不得其治,情急之中只好采用“冲喜”之法;而亲家母孙寡妇不想让女儿重蹈自己的覆辙(即成为寡妇),又不想得罪亲家,婚娶之日就把自己的儿子“包装包装”,冒充自己的女儿“嫁”了过去;但是,当天刘家儿子又突发昏迷。最后只得让刘家的女儿出面,把她所谓的“嫂子”“迎娶”进来,晚上并陪“她”人洞房;这两个年轻人却又相互喜欢上了对方,而他们却又分别和另外两家的两个年轻人定了亲,一时间,案件扑朔迷离,曲折多变。但最后牵扯进去的四个家庭、六个年轻人也各自找到了他们的归宿。

明清“花判”的艺术特点

明清“花判”的语言特点。

中国古代判词从明清开始确立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与地位,除一些应试作外,已有开始追求散体化判词的倾向,很多判词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语言简练、明晰,突出体现了判词的法律价值和文学价值。而明清判词中也不乏骈俪行文的代表,堪称佳作,如上所列“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案判词。该判词堪称明清时期“花判”的代表作。该“花判”的语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语言明快、诙谐幽默,以一句“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比喻青年男女无法压抑的爱欲烈火,以一句“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来比喻两个年轻人的郎才女貌,更以一句“夺人妇,人亦夺其妇”、“人虽兑换,十六两原只一斤”作为后面“乱点鸳鸯谱”做出妙判、平息恩怨的理由。二是判词采用明清时朝已经不太常见的骈体文的形式,辞章华丽,对仗工整贴切,令人赏心悦目。三是判词用语讲究,精炼准确,节奏明快,韵律铿锵,具有极高的文学欣赏价值。四是用语简洁、优美、机智、幽默,比喻、排比等积极修辞的方法在其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起到了良好的表达效果。案件的最后,案中当事人各有所归。虽然不合法理,但是却与情相通,裁判下来,让读者为案件当事人悬着的一颗心终于平稳落地,进而为乔太守的奇思妙想、高超断案艺术拍案叫绝!

明清“花判”的框架结构。

中国古代判词,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一般来说,事实部分先对案件本身做出一个完整的描述,点出案件的问题所在;理由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和灵魂,事实部分只是判决的前提,只有合理地说明理由,才能做出正确、公允的判决,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花判”亦是如此。说理的透彻性与条理性,是判词制作水平高低非常重要的一个评判标准。裁判结果是对案件所做出的最后评判意见,因为前面已经有了对案件事实和理由的一个详尽描述,所以,作为案件结论的裁判结果一般都比较简单,往往只有片言只语,如上文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案中的“使徐雅别婿裴九之儿,许裴政改娶孙郎之配”。

事实、理由和裁判结果的结构特征,从明清时期一直沿用至今,可见中国古代判词对当代法律文书写作的影响。

明清“花判”的逻辑推理。

由于经常要解决相互对立的诉讼请求,要对案件的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要辨别案件里面所包括的是非曲直,这时的司法过程运用逻辑进行判断和推理是自然而然的。

在逻辑学中,三段论的地位无需多言,一直沿用至今。所谓三段论,是指借助某一个共同概念连接的两个直言判断(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导出另一个直言判断(结论)的演绎推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成文法规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案件的判决则是推论出来的必然结果。

在明清判词中,官方的判词是非常规范的,也是严格按照三段论来推理的,如张船山“拒奸杀人”一案判词。其中“按律(此指大清律)‘因奸杀死门(类)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任凭)钱赎(用钱赎罪);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是大前提,“本案凶器,即为死者持之人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为小前提,“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于杖责。”为结论,“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是结论之外判词作者对该妇女的额外褒奖之词。

而在那些“花判”中,根据具体的故事情节或案情制作的判词则根本不讲法,逻辑性也不强或者也根本不讲逻辑性。如上所列“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案判词。该判词最后的判决结果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大前提),而且案件事实(小前提)和判决结果之间也难说得上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如果我们仅从法律的规定上着眼,两个男女主人公不但无法成婚,而且还要以犯奸罪被处以重刑。但是,乔太守不仅没有依法对各方当事人予以责罚,反而将“错”就“错”、成人之美,因此该判词不仅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还受到了后人世世代代的称颂。作为一方父母官,乔太守并不是不知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拘泥于法律条文而对他们施以重罪,则会失去立法的本义,更会因此失去民心,这是统治者所不愿看到的。平心而论,这个判决结果也是截止到目前我们所能想到的最好的判决结果。只是国家的法律规定被抛在一边,无人理会,从中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官员判决时一味追求一种浪漫,追求一种人能够接受的东西——不合法、但却合情合理的判决结果。这种结果不是适用逻辑推理而得出来,而是靠当事官员的幽默、机智、对法律的活学活用。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判词不讲理,而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实在棘手,无法“依法判决”。

结束语

由此看来,明清“花判”在整个中国判词的历史上有着自己独有的特色,它们是我国古代法律文书宝库中不可多得的瑰宝,应当引起重视。这些“花判”机智幽默、简洁明快的语言,入情入理的分析,不仅丝毫不亚于,甚至超出了同一时期的官方判词,而且对于今天学习、研究并吸收其中的精华,制作好法律文书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编校: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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