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军文职人员权利的救济途径
2009-11-09张雪萍宋子慧
张雪萍 宋子慧
2005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标志着我军文职人员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由于文职人员是应聘到军队工作的,签定的是聘用合同,所以文职人员与军队之间是聘用法律关系。文职人员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当文职人员的权利遭到侵犯时,现行法律对其救济途径做了明确规定。
一、我军文职人员的权利
《文职人员条例》第六条规定“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文职人员权利救济是指为防止文职人员权利受到侵害和确保文职人员权利最终实现而采用的制度化设计。我国文职人员权利救济制度主要是文职人员权利救济途径。由于我国文职人员制度刚刚起步,我国文职人员权利的许多保障制度还不够成熟,还有需要完善和创新的地方。
二、文职人员权利的救济途径
目前,调整文职人员权利义务的最高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该条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对文职人员权利的救济途径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从法的效力方面分析,《文职人员条例》是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它对文职人员权利的救济途径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应有下位法对其救济途径进一步细化。
(一)救济途径之一:调解
为了贯彻实施《条例》,由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以调解办法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章。
1调解申请人:由于文职人员聘用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军队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在履行聘用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都可以做申请人。只有一方申请调解的,申请调方为申请人,另一方则为被申请人;双方都申请的,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调解时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1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调解。
3主管调解机关:主管调解人事争议的机关是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单位级别来设置的。如果聘用单位是师级以上(包括师级),调解机关就是该聘用单位;如果聘用单位是师级以下的,调解机关则是该聘用单位的上一级机关。主管机关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内容具体指定相应业务部门承办。
4调解期限:调解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二)救济途径之二:仲裁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7年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1申请人:军队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都可以做申请人。如前说述“只有一方申请调解的,申请调方为申请人,另一方则为被申请人;双方都申请的,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仲裁时间: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主管机关:处理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的仲裁委员会,一般由聘用单位的级别决定。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师级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但是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则一律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4仲裁期限: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
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既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必须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救济途径之三:诉讼
司法保障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当军队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1当事人:军队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为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军队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如果不服仲裁裁决都有权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
2诉讼时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管机关: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的管辖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4判决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申请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
三、上述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
《办法》第2条规定:“文职人员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规定》第3条指出:“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规定,可以发现调解不是解决文职人员人事争议的必经阶段,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则是解决文职人员人事争议的必经阶段,未经仲裁,当事人就不能起诉;而诉讼则是解决人事争议的最后阶段。简言之,既“调不是裁的必经,而裁是诉的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