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及影响分析
2009-11-05王增英
王增英
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愈来愈多地采用复杂而巧妙的表外融资方式来融通资金。本文介绍了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并从兴利除弊角度出发对其监管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表外融资;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创新金融工具
一、表外融资概述
表外融资(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是在现行的会计惯例下,企业通过各种协议等方式控制、使用了某些资产,或者与某项资产保持密切的联系又不将该资产和相应的负债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行为。
表外融资作为企业理财创新的一种方式,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开拓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资本结构,而且还能够加大财务杠杆作用,当企业财务杠杆作用在表内受到限制时,可以利用表外融资加大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本金利润率,另一方面,由于表外融资使得会计报表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收益率,所以可能成为企业管理人员蒙骗所有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的手段。
二、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
1长期租赁
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会计处理要求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现值资本化,确认租赁资产和相应的负债,因此它是一种表内的融资方式。经营租赁是出租方将自己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以收取租金,承租方租入设备扩大了生产能力,但在资产负债表中不需要计入资产与负债。所付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均匀地计入费用,列入利润表,因此它是一种传统的表外融资的方式。对于承租人来说,融资租赁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如负债权益比率上升,资产收益率下降等等。因此他们会绞尽脑汁地设计租赁合同,使实质上是融资租赁变为经营租赁,以获取表外融资的好处。对于出租人来说,则是如何避免经营租赁,使得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因为他们不愿意将租赁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未实现的租赁收益。因此,租赁双方合伙精心设计双方满意的合同,拟定出出租方为融资租赁而承租方为经营租赁的契约进行表外融资活动。
2或有负债
主要表现为,企业向金融机构出售带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带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或有负债形成的表外融资的最大特点在于融资额与偿还义务的不对等性。企业在出售不带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无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时,将所有的风险和收益都转移给了金融机构,因此企业没有任何的偿还义务,我们不妨假设此时的贴现率为A,企业在出售带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带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时,由于风险并没有完全转移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此时的贴现率B要大于A。假设企业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面值为N,则企业由于追索权的存在而获得的融资额为N(B-A);企业在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债务时(假设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比例为a),则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则其负债为N(1-a),与N(B-A)并不一定相等。而在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并不要求对企业出售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贴现的追索权可能产生的债务N(1-a)在资产负债表内披露,这就形成了由或有负债形成的表外融资。
3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融资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出售给中介机构(SPV),中介机构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发起人获得出售资产的资金;然后中介机构以该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来筹集资金。在实际的操作中发起人实际拥有项目资产控制权。项目的服务人(一般为发起人本身)负责定期向原始债务人收取本金和利息,存入SPV的账户。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发起人不仅实际控制着项目,而且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其实质是发起人以项目资产为抵押,获得中介机构的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融资项目的资产是以出售的形式将所有权转移给中介机构,而按照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介机构的财务报表是不并入发起人的财务报表,从而形成表外融资。
4特殊目的实体(SPE)
安然事件使这一新的金融工具日益受到关注。SPE是为了实现与特殊目的有关的活动或交易而设立的,它的股东投资很少且主要来自独立第三方,它的建立主要依靠大规模的举债,发起人在SPE中只有很少或没有权益性投资。SPE设立的真正目的是分散或转移风险,节约融资成本和合法避税,但是由于SPE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并入主要受益者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使SPE成为某些企业表外融资、隐藏债务的工具。安然公司仅2000年期间就利用SPE高估了4.99亿美元的利润,低估了数亿美元的资产。
5创新金融工具
当前是创新金融工具大爆炸时期,这些金融工具包括掉期、嵌入期权、复合期权、上限期权、下限期权、上下取胜权等。由于环境的急剧变化及其引起的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竞争的加剧、分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这一势头一直不减,并将持续下去。会计准则的制定明显落后于金融工具创新的速度,使得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被企业用于表外融资。
三、表外融资的影响分析
1对企业的影响
表外融资带给企业的正面效应是改善资产负债质量,降低融资成本等,其带给企业的负面效应则是因过分运用表外融资,而又不以诚信态度进行详细披露,使公司财务失去透明度,欺骗了社会公众的同时,也把自己推向了崩溃的绝地。
2对投资者(股东)的影响
任何形式的债务性融资,在企业投资收益率,或回报率高于债务成本率的情况下,可以提高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或每股收益,投资人(股东)可以因此得到额外收益,表外融资运用适当的企业,效果也是如此。但是,复杂庞大的表外融资,其隐蔽性使投资者难以发现企业财务上的危机,无法了解企业实际的资产收益水平,在企业刻意通过表外融资欺骗投资者的情况下,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难以辨明企业的经营前景,企业提供的信息失去了决策支持效用,投资者最终不可避免地蒙受经济损失。
3对债权人的影响
表外融资尤其是创新的表外融资虽然能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等债权人的信贷风险,但是,对于企业债权人而言,表外融资带来的主要是危害。首先,债权人受资本的保护作用降低,表外融资加大了企业实际负债比率,使得资本负债比率相对加大,所有者投资对债权人投资保护作用降低。其次,表内债权人利益受到表外债权人的侵害,由于表外债权人本金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低、风险大,因而表外债权人往往通过提高资金使用费来补偿风险,加大了表内债权人收回本息的风险。
四、对表外融资的监管分析
由于表外融资的双重性,治理表外融资也应扬长避短从两方面入手。具体可采用以下对策:
第一,积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会计准则规范,建立起对表外融资的有效监管。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在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上,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并宣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准则在表外融资这方面有了更新更深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在走向国际趋同的道路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第二,确立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窗口指导”。劝告企业表外融资只能作为应急的权宜之计,决非长久之策。因为那笔隐匿的贷款终究是要偿付的,长期隐匿贷款会造成企业负债的恶性循环,使企业陷入无法自拔的财务窘境。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引导企业正确采用表外融资,将表外融资限于降低筹资成本、调整资产结构方面,并应与企业的自身承受力相适应,以真正起到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第三,鼓励企业对表外融资业务的披露。许多表外融资业务并不是不能揭示,而是由于某些目的不愿披露。作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有权完整地获得企业财务状况的所有信息。不完整地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资产、负债情况,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报告使用者产生误导。因此,我们应当让企业站在客观的角度,认识表外融资对自身和社会公众(如股东、债权人)的危害,将表外融资的披露变成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
第四,加强对新型表外融资方式的理论研究,使社会公众对表外融资有清醒的认识,并能从表外融资的信息披露中把握企业表外融资的脉络,以便准确了解企业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