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内航空客运损害赔偿之现状
2009-11-04田先华
田先华
摘要:随着民用航空运输的大众化,普通的老百姓有了更多接触民用航空业的机会。由于航空业内有大量相当专业的知识,普通民众对其了解甚少。一旦产生损害问题,往往因为不了解航空法中规定的有关赔偿责任制度而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以至耽误了赔偿。本文就中国国内航空客运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内航空客运损害赔偿现状
0 引言
由于各国在私法上规定的差异,因此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在航空客运中,赔偿责任与当事人利益攸关,其责任的归属原则和责任的大小也因适用法律不同而大相径庭。航空旅客运输可以分为国际航空运输和国内航空运输两类。不同的运输合同因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赔偿结果。本文着重探讨国内航空运输中遇到的一些赔偿问题。
1 相关的国内航空立法和国际航空公约
我国的民用航空业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内的航空立法活动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较重要的立法主要有四个:一是1995年10月30日制定,1996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是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3月28日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三是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日实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四是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6年3月28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这几个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调整我国内航空秩序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和完善作用,同时也是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准则。从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方面的公约来看有两大类:一是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责任等问题的,如《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二是调整航空器对地面(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的,如《罗马公约》等。
2 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的界定
航空旅客运输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航空运输则一般由各国的国内立法调整。目前,中国航空运输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主要由《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在内的一系列条约和议定书来调整。
根据《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各当事人所订的合同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甚至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不被认为是国际运输。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07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例如,某旅客的机票上载明是从北京经武汉到广州,或者不经停武汉,直达广州,这与我们日常所讲的国内航线的意思是一样的。如果机票上载明,从日本东京经上海再到北京,假如有旅客在上海至北京航线上受伤,按我们通常的看法是国内运输,但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应该是国际航空运输,应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实际上,确定对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的赔偿,首先要确定他们乘坐的航班性质,即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然后根据不同性质的运输,适用不同的法律,才能确定赔偿的数额。
3 国内航空客运中的有关损害赔偿
从航空业诞生以来,空难就是不可避免的一种重大伤亡事故,每一次空难都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问题,同时为罹难者家属带来巨大痛苦。因此空难之后的赔偿问题一直令人关注。由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空难造成的赔偿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包括航空公司对乘客的赔偿,保险公司对乘客的赔偿以及航空公司对地面财产或第三人伤亡的赔偿。
3.1 对空难旅客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
航空公司支付的赔偿数额应依据我国国内法的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赔偿数额的我国国内法律法规有三个:一是1993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为70000元人民币;另一个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6年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对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航空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最后一个是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是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2002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MD82客机在大连海域失事,造成104人死亡。在“5.7”大连空难中,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大连,均在中国境内,因此是国内航空运输。赔偿数额应依据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但考虑到1993年到2001年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数,根据全国最高价格变动总指数计算可上浮89.3%(北京市),取整数按90%计算,在法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63000元人民币,共计为133000元人民币。行李的赔偿,托运行李按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计算(20公斤),为1000元人民币,根据全国最高价格变动总指数,按照100%计算,增加1000元人民币,合计2000元人民币。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依上述办法增加一倍,为4000元人民币。旅客已办理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除去以上说明的133000元人民币以外,北航自愿承担以下赔偿:抚恤金2万元;丧葬费5000元;交通食宿补助费2万元;无法提供尸体的补偿1万元。这样,每个遇难旅客将得到184000至194000元的赔偿。
3.2 航空意外伤害险的赔偿 航空意外伤害险是保险公司对乘坐航班的旅客在航空运输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给付的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是,从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上载明的航班(或等效班机)的舱门时开始,飞抵目的港后走出舱门时为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所附给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给付。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前提是,旅客在登机前已经由其本人或旅行社代为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如果没有购买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比如“5.7”大连空难中,就有44人购买了航空意外伤害险,因此,这44人除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外,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每一保单赔偿金20万(现已调整为每一保单40万元人民币)。目前,我国国内各保险公司对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规定如下:一是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 000元。同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 000 000元;二是保险费有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3.3 对地面财产损失以及第三人伤亡的赔偿 2004年11月21日,东方航空公司由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号航班起飞后坠毁在南海公园的湖里,机上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地面三人死亡。本案中东方航空公司对地面死亡人员承担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适用法律为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东方航空云南公司对于地面遇难者家属一次性支付了赔偿金38万元。其中丧葬费1.2万元,死亡赔偿金16.7万元,食宿交通误工补助费3万元,抚慰金7.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金9.6万元。
在航空运输中,航空公司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是一种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都是第三人。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57条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航空器经营人(一般是指航空公司)要依法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清楚地表明,只要是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是客观事实,受害人即有权获得赔偿。
关于对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民用航空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但明确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律即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地面(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没有限额规定。《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赔偿,应按照实际损害情况,合情合理的按个案受理计算。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决。
总之,航空客运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中国国内航空客运损害赔偿问题相当复杂,但是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上的完善,体现了航空运输以人为本、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法律价值取向,也标志着我国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上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董杜骄,顾琳华.航空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董念清.中国航空法:判例与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崔祥建,吴菁,成宏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国务院于1993年11月29日发布了第13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
[5]《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6]《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