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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反贪、经侦办案协作的必要性

2009-11-03高洁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9期
关键词:反贪受贿罪犯罪

高洁琳 贾 萌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普通经济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但现实刑事执法工作中,检察院反贪局、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尚未形成打击合力,亟待加以改进。

一、反贪、经侦加强合作的必要性

一是有利于快速突破案件。例如在查办中央直属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涉嫌受贿犯罪线索中发现,该人还兼任本行业某协会理事长一职。经初查发现其个人相关帐户中有外地关系单位人员转入的大量资金。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如果该人利用担任国有公司领导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就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利用行业协会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只有其系国有单位提名、推荐、委派到该协会工作的才构成受贿罪,否则只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如果针对此类管辖归口一时不明。但确有犯罪嫌疑或具有可查性的案件线索,反贪、经侦如能预先互相通报情况,双方领导确定侦查联络人员或直接承办人员共同开展工作。会十分有利于突破案件。此案在获取相关书证需要接触被举报人期间,如果反贪、经侦已事先互通情报摸清底数,那么无论以哪个部门出面接触工作对象,证实构成犯罪后均可果断决定立案侦查或“连人带案”移送对方管辖。之后,再行调取犯罪主体证明等书证完全不影响侦查工作及案件定性。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在初查线索伊始因查证犯罪主体而浪费大量时间,可以集中精力查证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二是有利于捕获侦查战机。运用侦查谋略。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大于刑侦预审。特别是贿赂案件,很多没有其他证据,就靠拿下双方口供,从嫌疑人嘴里发掘原始证据获取再生证据,拿下口供可以拘留嫌犯,否则你就得客气地送对方走。如何摆脱这一不利局面,还要依靠反贪、经侦的有效合作。

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者均有自己的心理弱势,以反贪局查办腐败官员的经济犯罪为例,一方面由于反贪侦查人员身份及职责使然会对这类工作对象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但指向性过于明确反而造成案件难以突破。因为反贪局的工作对象很清楚,工作目的主要是查是否存在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问题,所以心理防守点非常清晰。很容易在问话中形成拉锯似的攻防战。如果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从外围以调查合同签署中有否诈骗犯罪,有否伪造类刑事犯罪,有否非法经营或洗钱犯罪等方面切入,可以使工作对象无法把握心理防守点,难以弄清侦查机关的工作意图。反贪、经侦合作可以有效增加双方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进攻点。为侦查谋略的使用创造积极条件。将案件侦破的单一道路变为纵横交错的高架立交。

二、反贪、经侦加强合作的模式构想及应加以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加强两部门之间领导的高层联络机制。采取宏观合作研讨、单独个案会议、不定期会面等工作机制。一旦出现需要合作或适宜合作的案件。两部门间各自命令畅通,做到快速反应,通力合作,以打击经济犯罪确保案件质量为唯一工作目标。第二是加强业务骨干的合作交流,取长补短,不定期互派人员进行业务实践和学习并联合举办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三是设立联络员制度,开展一定领域内的情报交流,将信息资源向情报资源转化。加强反贪、经侦合作应该立足长远,杜绝下列情况发生:第一,杜绝将不愿办、不好办的事项以合作为借口转合作单位,达到自己“解套”的目的:第二,选择适宜合作或必须合作的案件加以合作。能自身完成的工作绝不以合作为借口而增加合作单位负担;第三,杜绝部门本位主义,防止出现对自己案件有利的就积极合作,仅对合作单位工作有利的就推诿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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