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语境下的法治文明
2009-11-03赵智明许国亮
赵智明 许国亮
法律是一种规范化的制度体系,是人类文明进化到一定阶段产生并对文明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制度体系。科学发展与依法治国之间,存在着一种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一,社会主义法治为科学发展提供稳定的前提,而且对发展形成的成果加以巩固。发展是目标,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但稳定是前提。没有政治稳定。改革与发展等一切问题都无从谈起。依法治国是通过树立法律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依法办事,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而且,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会对改革与发展取得的各项成果予以巩固。其二,法律存在一个形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依赖于是否以正确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是否形成现代的发展模式。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律的不断完善,不断为法律的创制准备条件。其三,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全面小康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事业中。科学发展观要求维护稳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要求通过法治实现善治,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大力而有效地推动全面小康建设、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一、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驶上了“快车道”。各级立法机关按照“有比没有好、多比少好、快比慢好”的“三好”立法方针,开足马力,推出一批又一批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不完善。现在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不同步、不协调的,我们国家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过去我们只重视实体法的建设,忽略或不够重视程序法的制定,程序法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实体法的发展。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科学立法,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行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避免立法结构的不均衡;要使法律规范符合社会现实,真正反映社会需要,繁简适度,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建立专门的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坚持民主立法,就是要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一大堆法律的量的堆积,还要注重整个体系的结构质量。迄今,属于管理的法多,控权法、监督立法少;经济立法多,而社会保障立法少;有助于经济开发的立法多,而注重民生、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少;对克服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在制度建设上还欠缺有力的立法举措等等。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紧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对于法治来说。有了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只有实施,才能体现和维护其至高无上的权威。一部法典制定的程序再如何完美、再如何具有正当性,其内容再如何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体系的设计再如何精巧,规范再如何完备。如果该法典不能在社会实际生活中适用或者不能得到贯彻实施,这部法典即是一部死法。如果社会各方面对于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信仰,那么,法治则很可能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法律实施更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但目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依然还是“已有的法律得不到普遍的遵从”。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依然还存在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消极现象。法律经常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超越和弱化。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首先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其次公民要自觉守法,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公民敬畏法律、自觉守法和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发挥作用的两大要素。在这二者之间,后者更为重要和根本。公民对法律的敬畏和守法意识的形成,一方面来自法律的明示作用,如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等等。同时,更要靠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来实现——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警示人们:莫违法,违法必受罚,从而让人们对法律心存敬畏、自觉守法。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今天,在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存在某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够高,法治思维能力不强,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同地区、部门和层级之间依法行政的进展很不平衡,差距较大。特别是一些基层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等等。
针对阻碍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实现的突出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保障。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其次,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基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继续完善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加强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立法。要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再次,严格行政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依法确定不同部门、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最后,加强行政监督,坚持从严治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这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依法治国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密切相关,法治建设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所成就。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