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2009-11-02李慧敏
李慧敏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中,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使弱势群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现状,并提出法律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30-01
一、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
2002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弱势群体”的概念。社会弱势群体(简称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 groups),又称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等,是指创造财富、积聚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种社会权利严重缺失,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极差的人群。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家庭收入低,生活压力大,对政治的参与性和影响微弱。一般来看弱势群体都具有社会疏离感,特别是在贫富两级加大的今天,这个问题具的日益突出有悖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更有悖于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是社会迫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从总体特征上分析,除收入水平低、生活贫困这一最明显的特征外,我国弱势群体在以下方面还存在显著劣势:
第一,年龄偏大,身体较弱,文化程度低。以下岗职工为例,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两高”(年龄偏高、女工所占比例高)现象。
第二,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由于自身文化素质偏低,许多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不知道或者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维权。
二、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性
(一)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反映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权保障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宪法这些权利必须得到具体法律的肯定,体现社会主义下的人文关怀,真正做到社会的和谐,才能做到国泰民安,人人皆可安居乐业。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期意义也就极为重大。
(二)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首先表现在生存权、就业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上。这不仅表现为社会对个人收入的合理分配过程,更体现在对人的公平发展的关心上,这方面必须也应该是平等的。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秩序基础
和谐社会意味着秩序社会,意味着和谐的环境与关系,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得了想白血病这样的需要大额医疗费用而无力医治,只能无望的等待死亡,这将有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目标,也是一个法制社会的失败,这也必将汇破坏社会的秩序。这样的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当一群体面临此问题时,就会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
(一)法律调整的偏差
首先,法律在价值目标上存有偏差。由于法律在一段时间以来过于重视效率,忽视公平,注重短期效应,因此导致了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需要变革,但这样的变革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弱势群体的出现反应了社会在变革中的问题,由此可见这种忽视忽视公平,注重短期效应的变革会导致弱势群体在阶层分化中的不利地位和利益受损。法律给予这一群体的保护是不够的,这种偏差的解决是必须的。
其次,法律将其实施与否寄托于执法者的自觉,使得在一个法律解释不发达的司法体系中法律的救济能力更加被削弱,当人们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之时,无法获得及时二有效的救济,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使得台法要求或者由此被虚置,或者只能通过非制度化的参与来得到发泄和解决,因此,造成了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法律救济的障碍
首先,弱势群体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法律救济达不到她应有的效果。法律对社会各阶层的调整只有在各阶层对于法律的内容至少是不陌生,对于法律能够形成有效的需求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行。普法存在的问题造成他们对于一些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知晓,无法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对他们来说,他们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方式变成带有强烈的反抗性质的非理性或暴力行为。
其次,法律救济成本仍旧成为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救济的一大阻碍。即使他们希望得到法律的帮助,也可能因为诉讼本身所可能带来的耗费过高而放弃诉讼和时间过长而选择放弃,迫于无奈和迫于现实都是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救济的一大阻碍。
四、法律应当如何完善
首先,法律要建立有序的竞争环境和公平的分配机制。要对强势群体进行监督: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调查、对于个人所得税征缴的监督等。只有对非法致富者予以惩治,对靠勤劳致富者予以保护才能有效抑制弱势群体的仇富心态。
其次,建立完善的社会法律保障体系。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社会成员能够维持其基本物质生活,为其实现生存权而提供援助和保证:如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等。有了这些法律制度,弱势群体就可能抵御各种不测风险,避免不安定因素,建立稳定、祥和的社会。
再次,“保证司法公正”建立不满情绪的疏导机制。使弱势者的冤情得到申诉"委屈和愤懑得到缓解与释放"对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秩序价值的实现。这样, 既保证了弱势群体的权利平等地享有与行使"公平地竞争与发展,也带来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从而也保证了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何勤华.从法涪杜套到和谐杜套.新华文摘.2005(15).
[2]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