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政府保障下的法院调解
2009-10-31米艾尼
米艾尼
“现在最大的困难,就是我们的‘模式没有太站得住的法律依据,或许这轮司法改革能解除我们的忧虑”
在福建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三层的 “调解速裁室”里,不少人拿着格式正规的调解书,按上红色手印,交到调解员手里。这些调解员,大多年过花甲。
莆田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余文唐告诉《望东方周刊》,“调解速裁室”这个新鲜词儿,是莆田法院的“首创”。
“这块牌子挂了4年多,我们把一些退休法官聘为调解员,坐堂法院调解纠纷,他们都是非常有生活经验和调解经验的, 可以代替法官第一时间调解纠纷。”
余文唐说,“调解速裁室”只是这家法院2005年开始推行的“调解衔接机制”的一部分,“我们的‘试验田还有很多,都是围绕着调解二字。”
对于“法院调解”,争议曾有不少。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大部分法院更推崇庭审,很多当事人也不愿妥协,“法院调解”曾急速下滑,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曾经由1989年的69%和76%,下滑到2001年的36.7%和30.4%。
“2002年后,面对诉讼量大幅度增长、上诉再审率居高不下的问题,法院开始注重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率才开始回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专门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专家向国慧说。
她把莆田的试验视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充分调动社会多方面的力量,构建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相结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据她介绍,中央新司法改革的方案,汲取了多项地方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导推行的“调解衔接机制”,就是其中比较醒目的一个。
“歪打正着”
“当时形成‘调解衔接机制的直接原因,是法院案多人少。”余文唐说,这个情况在2005年的莆田已经非常严重了。
从莆田中院统计的数字来看,当年,莆田市两级法院共受案20601件、结案19901件,而法院干部、职工编制仅为465人,办案人员人均结案78件,平均3个工作日结1件。
“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各种矛盾都出来了,尤其是占法院所有受案90%的民商事纠纷,每天都往法院里涌,大家都不堪重负。当时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最好的办法是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余文唐他们开始着手研究“借力”方式之前,2005年7月,曾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做过调研,他们发现,在莆田,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各自为政的情况相当严重。
“这不是莆田一个地方的问题,最高院司改办实际上早就开始研究一种更好的纠纷调解机制,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国慧说。
当中央还在研究和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模式和可行性的时候,莆田已经“歪打正着”地“上路”了。
余文唐回忆,这件事真正开始启动是在2005年9月。“发了文件,召开了全市政法工作会议,政府专项部署,在全市法院推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改革第一步,莆田法院就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
建立衔接机制首先要“织网”。“由县区委政法委牵头,各基层法院跟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衔接关系,我们还建立了一支特邀调解员队伍,大部分是退休法官。”余文唐解释说。
社会调解协议可以置换成司法调解书
“一开始调解衔接机制还是比较简单的,衔接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我们的衔接方式实际上有三步:委托收案、委托调解和效力确认。”
在“效力确认”这一点上,余文唐觉得,莆田的尝试在全国独一无二。
“很多调解都有后遗症,因为非诉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合同性质的效力,大家都容易反悔。效力确认就是说,如果你希望调解有执行力,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确认,把自己的调解书变成法院的调解书,那它就和判决书有同等效力了。”
法院对于社会调解协议也会认真审查。“是否有真实的纠纷存在,是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都没有问题,就可以把社会调解协议置换成法院的司法调解书。”
这样的好处是方便当事人,程序简便,“简化,自愿,案结事了”。
法院“内部衔接”实验了一年,各方面都尝到了“甜头”,余文唐他们也开始规划着拓展衔接对象,开始“外部衔接”。
政府是“推手”
“2006年下半年起,我们就开始在外部铺网了。”余文唐他们的终极目标,其实是将调解衔接扩展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全面结合,“全方位衔接”。
莆田中院在外部设立了三类站点。一是在案源较多、具有调处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设立调解衔接联络点;二是在工作基础较好、热心开展调解衔接工作的基层单位、行业组织和协会,设立调解工作示范点;三是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海岛,设立了委托收案、巡回调解点。
“每个站点我们都确定了责任法官,定期联系。现在,全莆田市一共建立了26个调解衔接联络点、20个示范点,31个委托收案、巡回调解点。内部衔接和外部衔接结合起来,调解机制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网络。”
这个时候,困难又来了。
“这件事情是法院出头来做的,要和各个行政机关协调,力不从心,很让人头疼。”当时的情况,余文唐戏称是“热脸贴了冷屁股”。
很快,法院的“调解衔接机制”被政府看中,列入了莆田市的“十一五”规划。“这是一个重要的契机。”
余文唐说,调解衔接工作成为向党委汇报制度的一项内容,莆田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市县区委分管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对调解衔接工作进行领导协调,还给予了经费上的支持。
人力和财力都得到了充实,莆田中院此时从“调解衔接机制”的推动方退到了参与方的位置,“由政府统一统筹,做事情更方便。”
“整个过程里,法院始终紧紧依靠市委的领导和支持,莆田的调解衔接工作能够取得成功,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经验。”余文唐认为,当地政府给予的“制度保障”,才是这场改革真正的“幕后推手”。
从冷到热的“调解”
“关于调解机制的讨论已经有很长时间了,我们也对莆田的情况专门做过调研。”向国慧说,她自己就到莆田呆了很长一段时间。
她介绍说,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主要有“政府主导型”、“社会主导型”和“法院主导型”三类,莆田的调解衔接机制属于“党委领导下的法院主导型”,这是一种新尝试。
实际上,莆田的“试验”很早就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
“2006 年六七月,最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副主任蒋惠岭跟我们联系,觉得我们的衔接机制挺有意思的,跟我们开了一个座谈会。第二年6月,司改办又在莆田组织召开了全国范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座谈会。”
那次座谈会上,大家都认为,众多社会矛盾纠纷涌向法院,法院的负担太重,应该尽快建立一种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自我治愈”的调解,应当发挥更大作用。
在向国慧看来,法院调解从热到冷,又从冷到热,这种司法政策的反复,正好反映了司法改革中审判方式改革的一种必然。“对于解决纠纷来说,调解是有生命力的。更重要的是,这种理念的转变表明法院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人民和社会是最终的受益人。”
对“莆田模式”,余文唐自己很有信心,他希望研究司法改革方案的部门,能够吸收莆田的一些经验。
“对于我们来说,现在最大的困难,就是我们的‘模式没有太站得住的法律依据,或许这轮司法改革能解除我们的忧虑。”他充满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