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探析
2009-10-30董燕
董 燕
一、慈善捐赠双方界定以及问题的提出
慈善事业主要涉及捐赠人、受赠人和受助人。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赠人和受助人分为统一型和分离型。若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参与成为受赠人,两者是分离。若捐赠人直接与受助人建立捐赠关系,则两者是统一的。慈善已经成为一项社会事务,在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规范慈善事业的运作,明确慈善捐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传统慈善理念的特征及不足
1.政府主导。“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印证了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皇权至上的观念,政府主导着资源的配置职能。虽然随着历史的发展,政府不断地将这部分工作日益分离出去,倡导社会力量a来开办慈善事业,政府的强大力量从来没有弱化过。
2.捐赠人权利意识淡薄以及过高的道德预期。在倡导慈善理念时,时常将着眼点放在慈善行为本身。中国传统文化中“上善不求回报”、“大恩不言谢”等观念反映出很多捐赠人在捐赠之后,就极少过问接下来的捐赠环节,对于善款的最终用途更是知之甚少。传统上人们将慈善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对捐赠活动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也充满了道德色彩,现在较多的一对一直接捐赠关系中,被赋予了特定的人伦情感。
3.受助者的道德义务观念薄弱。古往今来,慈善对捐赠人的道德义务要求比较多。受助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似乎享有天然的接受帮助的权利。虽然捐赠人是自愿,但不能因此降低对受助人道德义务的要求。受助人除了要有一颗感恩的心以外,更应该充分尊重捐助人的良好初衷,不能无视捐赠人应享有的道德权力。
三、现有慈善法律法规中的体现及不足
1.现有法律法规注重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对等关系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第二条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此法。它将受赠人与受助人统一的情况排除出去,只考虑另一种情况。纵观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很难找对捐赠人与受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
2.现有法律法规的层级比较低,较零散
除却宪法、民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对慈善捐赠双方权利义务的间接规定以外,其他主要法律不多,只有上述的《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其他的一些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是比较分散零碎,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法作支撑,很难起到很大的效力,在运用中无法全面有效地解决问题。
3.现有法律制度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
我国慈善事业的一大问题是捐赠来源有限而捐赠数额非常少。很多人认为国人多“为富不仁”者,虽然这种说法也有一定道理,慈善不只是富人的责任。应该通过明确的激励机制,将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出来,这也是现代道德权利的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九条规定了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税优惠。之外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慈善事业也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是力度不大。
四、转变慈善理念、完善相关机制之思考
1.增强捐赠主体双方尤其是捐赠人权利义务观念
首先,捐赠人在献出自己的爱心时,要有维权意识。为了避免在今后引起纠纷,应该签订相关的捐赠合同或协议,书面上明确双方的不违背捐赠性质的要求。
其次,受赠人和受助人也应该意识到自身承担的道德义务,忘恩负义是传统道德观念所不容纳,认为接受捐赠之后如何支配善款等完全是其自由权利的想法也不正确。受赠人和受助人应该充分尊重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强社会责任感。
2.尽快出台一部慈善基本法,规范慈善事业
如前所述,慈善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只是零星提及,或是涉及单个方面的情况,无法全面解决一般领域的问题。有必要制订一部慈善基本法,从一般意义上明确慈善捐赠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一些具体情况,例如受赠方是公益团体的有《捐赠法》,应有捐赠人与受助人直接产生关系的规定以及公益团体与受助人之间的关系的明确。这两方面的重要性一点不亚于常被提及的规范公益团体运作方面。
3.完善公益团体运作,提高社会公信力
在慈善捐赠关系中,多是受助人和受赠人相分离的情况。中国的公益团体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问题。公益团体内部治理一般通过自律的形式,许多公益团体本身缺乏自律条款和严格的监督,从而使公益团体内部监控体系不健全。公益团体应有约束自己组织和成员的标准、规则等, 特别是资助的申请、拔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核销方面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在对善款管理和使用上应按照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也可采用第三方监督机制,使公众重拾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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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金荣.权利与义务语境下的道德责任观[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