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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及证券公司企业年金相关业务的开展

2009-10-29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9期
关键词:证券公司

张 赟

摘要:2005年8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认定的金融机构名单,这标志着金融机构全面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文章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进行了解析,并对证券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的业务定位、业务发展策略和潜在风险作以探讨。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度;证券公司;企业年金基金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9-0123-02

一、企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概念

2004年5月1日,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两个文件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全新阶段。2005年8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7家机构成为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标志着金融机构全面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谓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其目的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使退休者在满足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生活得更好一些。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构成。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种类和职责

分析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流程可知,企业年金基金的主要管理人有四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具体分析,各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受托人

企业年金受托人是通过信托关系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要为委托人制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负责收取年金缴费及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受托人处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核心位置,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实施、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经国家相关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要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年金计划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及提供信息服务。

(三)托管人

托管人要按照受托人的委托,根据托管合同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并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服务。

(四)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要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及战略资产配置,为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根据规定,申请成为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的要求有: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此外,不同管理人还有更进一步的要求,可总结为下表:

三、证券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发展策略分析

证券公司作为参与资本市场经营的重要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大有可为。为在与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竞争中取得优势,证券公司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合理进行业务定位,明确自身努力方向

鉴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投资机构都可以进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市场,未来的竞争将十分激烈。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年金业务定位。由于受托人资格的门槛相对较低(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力较弱的证券公司可积极争取受托人资格。投资管理人资格要求比较高(具有资产管理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力强大的证券公司应定为于获准成为投资管理人,并力争兼顾受托人业务。

(二)实现扬长避短,谋求战略合作

证券公司进入企业年金市场优劣势并存。一般而言,证券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业务范围广泛,公司的研究能力和水平较其他竞争者具有一定的优势,且在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和投行业务方面实力较强;证券公司的劣势主要在于对于长期投资产品的管理经验较少,精算能力较为欠缺,产品创新也相对缺乏。不同层次证券公司在充分了解自身优劣势后,应谋求与银行、保险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战略联合,实现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紧密配合,使得各机构专业化分工优势得以显现,共同营取效益最大化。

(三)发挥客户资源和地域优势,积极推动业务发展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的决策权力主要在各企业。各证券公司应以公司大股东业务资源和证券公司自身经纪客户资源为平台,积极拓展企业年金业务,在争取受托人资格方面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各证券公司可充分发挥自身地域性优势,在注册地所在省区和占用业务优势的地区积极进行业务拓展,加大向知名企业的宣传力度,增强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争取其有力支持,以在企业年金市场赢得更多份额。

四、证券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开展潜在风险分析

企业年金业务作为一种新型业务的开展,对证券公司而言是史无前例的,其中必定蕴含着风险,如前文所述,目前证券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开展着重于充当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投资管理人选择失误风险

该种风险主要存在于证券公司充当企业年金受托人时。证券公司经法定程序成为企业年金受托人后,须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受托人一旦对投资管理人选择失误,即所选择的投资管理人投资业务水平低下或者内部管理不善,致使年金资金损失惨重,则受托人难免涉嫌没有遵行法规规定的“谨慎、勤勉”义务,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带来风险。

(二)投资决策失误风险

该种风险主要是存在于证券公司充当投资管理人时。企业年金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目的在于保值增值,如果投资管理人投资决策发生较大失误,导致年金基金发生重大损失,将极大损害年金所有人的利益,如不能充分证明自身已做到谨慎、勤勉,极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即使证券公司最终不因此承担经济责任,公司的声誉也会受到极大影响,不利于公司未来继续开展此类业务,甚至危及到其他业务的开展,影响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

(三)投资管理失控风险

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允许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不允许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此外,对于企业年金投资的对象和各部分比例,法规也有明确的限制。如果投资管理人内部控制不严,或者急功近利,导致违规投资行为发生,并造成重大损失,这将损害年金所有人的利益,其自身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到损失。

(四)合同约定风险

证券公司担当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一种信托行为和委托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做到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对于年金的最终收益结果并不负责。但如果合同双方对此理解不深以致约定不明,或者证券公司为了揽到业务擅自违规承诺收益,一旦出现投资损失,双方必将发生纠纷,易给证券公司造成损失。

由此可知,证券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开展中,除了积极进行业务开拓,促进发展外,更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针对在企业年金业务开展中所担任角色不同,证券公司须加大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建设,认真学习并切实履行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到合法、规范,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发生。

参考文献

[1]杨雁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邓大松,刘昌平.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李春晖.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研究[J].中国证券业研究,2004,(5).

作者简介:张赟(1973-),女,山东济南人,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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