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足适履
2009-10-29岱岩
岱 岩
任何审判都要依据法律法规,法院是审判机构而不是立法机构。然而宁夏灵武法院的判决书,竟把审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修改了。经他们修改”后的条文,有力地支持了案件被告一灵武运管所。案件中的原告——被罚的出租车司机认为:法官若想支持运管所,也应该先向立法机关建议修改法规,而不能自己来“修改”法规条文。
今年3月以来,宁夏银川市周永娟、穆军等5名出租车司机先后把灵武运管所告上了法庭。经过逐一开庭审理后,从2009年6月3日起,灵武法院对这5名出租车司机的诉案件逐一作出了判决。判决基本相同,灵武法院支持灵武运管的行为。而且在判决书中,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的第三条规定没有提及。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擅自作了“修改”。
这5名出租车司机起诉灵武运管所的案情基本相同,都是因为灵武运管所多次拦截银川出租车,以“超范围运营”的“罪名”指认司机违法。所谓“超范围运营”的实际情节,就是司机把银川市区的乘客运到宁东开发区后,又在返程途中搭载乘客。灵武运管所的人在路上拦截检查,长时间扣押车辆,并由运管所人员直接收取每位司机4800元罚款。
司机们起诉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条,都被法庭驳回
关于灵武运管越权执法的起诉理由:《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银川市建设行政管理机构才是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
关于适用法规错误的起诉理由:运管所指认的“超范围经营”是《宁夏运管条例》中的条文,而该条例第三条明明规定:银川市公共客运车,含小公共,出租车从事旅客运输的不适用本条例。
灵武法院的判决则认为:司机返程拉客未打表,采取了同路乘客分摊费用的做法不属于出租车运营方式,灵武运管所就可以按《宁夏运管条例》中的“超范围经营”认定。
关于执法程序违法的起诉理由:5名司机都没有在拦截检查的现场拿到“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是在车辆被扣几天后或是在交纳罚款时才拿到通知。而运管所辩称,是在第二天送达了通知。灵武法院认可灵武运管所的答辩。
对于没有实施“罚缴分离”的起诉理由,灵武法院认为,运管所执法地点符合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例外情节。当场收取罚款不违反规定。
在判决书中,灵武法院还提到:“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送客至异地返程时,禁止各种形式的揽客的规定。”但法院未提及这个所谓“规定”出自哪部法规?写在第几条?是谁向法庭提供的?
5位败诉司机认为,在所有有关出租汽车的法规中,根本就没有禁止回程带客的规定。另外,被告当场收取每车高达4800元的罚款,并非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方。一审判决败诉后,5位司机都表示要上诉。
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如果点击“出租车异地营运”关键词,唯一出现的就是1998年3月9日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该规定有“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的(送客到异地返程的除外),按第八条第(二)项处罚”。但是,这个规定已于2007年11月14日宣布作废。现有法规再也找不到对“出租车异地营运”的处罚条款。
国家建设部,公安部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交通部1990年1月1日出台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出租汽车受租期间,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j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其先决条件很明确。完全可以理解为,如果经过租用人同意的不在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