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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的艰难历程

2009-10-26李殿元

文史杂志 2009年5期
关键词:租界条约

李殿元

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资本一帝国主义列强依靠坚船利炮,轰开了中国紧闭的国门,逐步将中国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这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强迫中国政府签订了大量的不平等条约,使中国蒙受奇耻大辱,遭受深重灾难。据高放先生统计,从1841年到1949年的108年间,历届中国政府共与外国签订了1357件条约,其中属于不平等条约的有745件。这些不平等条约使中国既被割地、租地、赔款,又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丧失主权。这使得亿万中华儿女无不痛心疾首,义愤填膺;尢不同仇敌忾,前仆后继,誓为洗雪国耻、消弭同难而发愤图强,奋起抗争。于是自不平等条约签订之日起,尤其是在20世纪,掀起了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一个义一个高潮。其历程的艰难曲折,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值得大书特书。

一、清政府时期的人民自发斗争

1942年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刚一签订,即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抗。广州地区的人民多次爆发大规模的抗争,使英同侵略者直至第二次鸦片战争前始终未能进入广州城设立租界。后来一个又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陆续签订,使中国人民逐步认识到:不进行民族民主革命,推翻卖国专制腐败的清政府,实现民族独立、国家自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废除不平等条约。

1851年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实质上否认了英、美、法、俄等国的不平等条约,在太平天国领域内扫除了外国侵略者的特权。1900年爆发的义和团运动明确提出:“最恨和约,误国殃民,上行下效,民冤不伸。”义和团所到之处概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彻底驱逐外国势力。

进入20世纪初,各地广大人民群众多次自发地奋起斗争,在许多省份逐渐开展了收回权利运动。先是要求赎回铁路自办,进而要求收回矿权和领土。至1910年,运动达到高潮。在群众运动的压力下,列强和清政府不得不作出局部的细小的让步。例如,1902年中俄签订《交收东三省条约》,沙俄分三期(每期6个月)撤军,把东北三省归还我国;1908年以后,晋、辽、川、皖等省收回多处矿权;1911年中德签订《关于收回山东省各路矿权合同》,取消德国华德矿务公司先前在胶济铁路等所有沿路两旁30里的矿权,矿产交回中国。

二、民国前期的废约斗争

19世纪末、20世纪初接连不断的不平等条约飓风所掀起的割地、赔款狂潮,催醒了广大中国人民。他们从局部的改良和自发的抗争开始走向全局性的、有组织的、自觉的革命斗争。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爆发,并于1912年初建立中华民国,推翻了封建专制的清政府。但是,中国资产阶级的不成熟使民国政府同样软弱。孙中山让位袁世凯,于是,民国前期的北洋军阀政府一方面继续签订新的不平等条约(如袁世凯签订《善后借款合同》和“二十一条”等),一方面又在争取废除不平等条约,从而使不平等条约出现边签订、边废除的互相交错、逐步递减的情况。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举行巴黎和会,中国作为战胜国派代表出席。这时国内掀起了爱国废约的群众运动高潮,中国国民外交协会代表中国人民第一次鲜明提出“废弃一切不平等条约”、“定期撤去领事裁判权”、“收回租界地域”等要求。在国内人民强大压力下,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和会上提出全面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希望条件。可是和会在英、美、法等国的操纵下却把德国在我国山东省的权益转让给日本。消息传至国内,终于激怒了中国人民,爆发了声势浩大的五四爱国运动。五四运动迫使中日双方政府延至1922年才签订《解决山东悬案条约》。按《条约》规定,日本退回了一些权益,如把日本独占的胶州湾租借地变为列强共管的商埠,中国付款赎回胶州路。1923年,北洋政府还宣布废止1915年袁世凯与日本签订的卖国的“二十一条”(未能付诸实行)。

此时的德国、奥地利因处于战败国地位,想迅速摆脱在国际上的孤立处境。北京政府利用这一有利时机,于1921年缔结《中德协约》,德国宣布放弃在华一切特权,将两国关系置于“完全平等”基础之上;1925年签订中奥第二次《通商条约》,也是废除中奥第一次不平等通商条约之后的新的平等条约。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的苏俄政府于1919年和1920年两次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除帝俄对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放弃帝俄在中国东北和其他地区侵占的土地、租界及其他一切特权,建议两国恢复外交关系。1924年5月,中苏两国签订《解决悬案大纲协定》,苏联政府正式宣布无条件废除帝俄时期与中同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放弃各种特权,承认外蒙为中国的一部分。虽然由于多种原因,苏联后来并没有完全履约,但这件事在当时曾极大地鼓舞了中国人民,从而掀起了一场全国性的大规模的、群众性的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运动。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在1922年6月15日第一次公开发表的《中共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提出了“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等废约主张。1923年召开的中共三大明确规定党在目前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取消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所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

在高涨的国民运动推动和中国共产党的真诚帮助下,在南方重建国民政府的孙中山的思想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不敢提出废约转向坚决主张废约。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宣言”明确提出“一切不平等条约”“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他认为中国的当务之急是召开国民会议,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为此,他抱病北上,准备同北京政府谈判和平统一和召开国民会议问题,却于1925年3月不幸病逝于北京。孙中山在《遗嘱》中语重心长地指出:“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这是反映广大民众心声的政治遗训和政治夙愿,对全国的反帝、废约斗争是极大推动。

1925年上海发生五卅惨案。国共两党紧密合作,提出把废约作为解决五卅惨案的基本要求,得到全国各地爱国人士热烈响应,约有1200万群众参加示威游行和罢工、罢市、罢课斗争。1926年7月,北京学生和工人带头掀起全国性的要求关税自主的爱国反帝斗争。同月,国民革命军从广州开始北伐战争,旨在推翻投靠外国帝国主义的北洋军阀的统治,并于年底将国民政府迁都于武汉。1927年1月,汉口和九江的革命群众奋起抗击英国水兵的暴行,自发驱逐英国巡捕,收回这两地的英国租界。国民政府即派军队接收租界,以实际行动来废除不平等条约。由于军民携手,政府立场坚定,迫使英国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签署《关于收回汉口英租界之协定》和《关于收回九江英租界之协定》。

三、民国后期的废约斗争

1927年4月,蒋介石背叛革命,在南京另建国民政府,国共分裂。中国共产党继承孙中山遗愿,继续高举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旗帜。中央“八七”紧急会议提出:“取消不平等条约”、“收回租界”等口号仍要

存在。秋收起义后,中共在井冈山等地建立了农村革命根据地,1931年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八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之下解放出来的目的,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区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决不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行业、矿业、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由此可见中共在废约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内容全面,政策具体。只是南于当时工农政权主要分布于农村地区,能取消外国人的特权毕竟有限,无法完成废约的基本任务。

而蒋介石的国民党政府,此时为依靠外同,镇压共产党,便从孙中山“于最短期间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立场后退,只提“厘正”。“改定”、“修订”不平等条约。只在关税自主、取消领事裁判权、收回租界等具体问题上同外国谈判。不过,这毕竟在废约方面有所进展。

1928年,国民党政府先后同美、挪、比等12国签订了关税条约或通商条约,各国均声明取消在华的关税特权,承认中国有关税自主权。关税自主的实现限制了列强商品在华大量倾销,增加了国家收入,有利于国计民生;但是此时关税的行政管理权仍操在外国人手中,税率仍不能自主提高。在取消领事裁判权问题上。由于列强坚决抵制,而国民党政府的态度又不够坚决,结果仅意大利、西班牙、墨西哥三国因旧的通商条约已期满,需重订条约而同意了取消领事裁判权。1930年,国民党政府与英、法、美、荷等国签订了《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规定中国法律适用于公共租界内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分院,必须将民刑判决和裁决上诉中国高等法院,基本上否定了外国人在公共租界内的司法权。此期还通过签专约或换文形式,有条件地收回了天津比租界和镇江、厦门英租界以及威海卫租借地。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共再次合作。中国人民在抗日战场上的英勇作战不仅打击了日本法西斯嚣张气焰,也极大地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尤其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英政府终于与中国结成反法西斯同盟。美、英当局为进一步发挥中国抗日的作用,又鉴于它们在华特权所系的沿海地区都已被日本人占领,保留原来条约已无实际意义,遂于1942年10月通知国民党政府,自动废除对华的不平等条约。经过谈判,于1943年1月分别签订了《中美新约》和《中英新约》。之后法国也仿效英、美,与中国重新签约,放弃在华特权。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于会议后发表《开罗宣言》,表明“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这些被割让和被强占的领土终于归还中国,日本以往侵华所攫取的各种特权也被全部取消。

自1943年至1947年间,还有巴西、卢森堡、比利时等10国先后宣布废除在华的治外法权或改订平等新约。至此,中国从文本上大体废除了以往历届政府同22个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只剩下苏联、英国和葡萄牙三国还存在遗留问题。全国人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说:“中国人民欢迎许多外国政府宣布废除对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并和中国订立平等新约的措施。但是,我们认为平等条约的订立,并不就表示中国在实际上已经取得真正的平等地位。这种实际上的真正的平等地位,决不能单靠外国政府的给予,主要地应靠中国人民自己努力争取,而努力之道就是把中国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建设成为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否则便只会有形式上的独立、平等,在实际上是不会有的。”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再次制造新的国共对立和分裂。它为打击中共及其解放区,又先后同苏联、美国签订多项不平等条约,使国家主权再次蒙受重大损害。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废约斗争

由于国民党政府专制独裁、贪污腐败,即使有美国大力援助,仍然在1946~1949年的内战中遭到彻底失败。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即决定对国民党政府签订的对外条约“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订,或重订”。即是说,对于以往废约中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要审慎处理。

1950年2月签订的《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虽然“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中苏关系,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依旧保留了原先不平等条约留下的明显痕迹。其中最重要之点是苏联当局避而不谈长期未划定的边界问题。这以后,中苏关系逐渐恶化,苏联不断破坏中苏边界现状,挑起武装冲突。经中国政府建议,中苏双方自1960年起举行边界谈判;但时谈时停,一直到1991年5月才就东段边界达成协议。西段边界协议也于1994年9月签订。

大陆全境解放时,本来可以一举收回香港和澳门;因为当时西方封锁中国,沪、津等港口与国外的贸易往来几乎断绝,为了新中国的建设需要,保留了港澳现状。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一再声明港澳是中国领土,中国不承认19世纪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拟于将来适当时机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到了80年代,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两大主题,改革和开放定为国家基本方针。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构想用“一国两制”的方案通过和平谈判收回港澳。

1982年9月,中国政府开始与英国谈判,英方起初还想同守原先有关香港、九龙和新界的三个条约,即香港、九龙已经割让,新界可按99年租期归还。邓小平针锋相对地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就是说,中国要收回的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中国和英国就是在这个前提下来进行谈判,商讨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和办法。”经过数年谈判,中国先后驳斥了英方企图以“主权换治权”、英中共管香港若干年作为过渡等阴谋,英方终于不得不承认并接受邓小平“一国两制”这个被他们称为“富有想象力的构想”。1984年9月26日,两国政府草签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终于在失去香港155年后重新对它行使主权。

香港问题的圆满解决,为澳门的回归开创了范例,铺平了道路。从1986年6月开始,中国和葡萄牙两周政府代表经过9个月的四轮谈判,中方否决了葡方企图将归还澳门的时间推迟到2l世纪某个时候的想法,坚持要在20世纪之前收回澳门。双方最后于1987年3月26日达成在20世纪最后一年、最后一个月的最后十天归还澳门的协议,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港澳的回归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几代人不屈不挠的斗争和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在20世纪末完全消除了近现代史上列强所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及其所造成的灾难,彻底洗雪了蒙受百多年的国耻。从这一百多年的艰难曲折的经历中,不能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国弱则蒙耻,国强则大兴。为了避免耻辱和灾难的重演,中华民族应当毋忘国耻,牢记国难,坚定不移地将祖周建设得繁荣富强。

注释:

[1]参见高放:《国耻录·近现代中国不平等条约导论》,第4-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转见翦伯赞等编《义和团》(一),第11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3]《“二大”和“三大,中国共产党第二、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

[4]《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122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5]孙中山:《国事遗嘱》,《孙中山全集》第11卷第640页,中华书局1986年版。

[6]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献选编》第7册(1931年),第40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版

[7]参见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第59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 994年版。

[8]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85-1086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9]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资料汇编》,第94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

[10]邓小平:《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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