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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借条、收据的法律风险

2009-10-22

金融博览 2009年8期
关键词:字据丁某借条

章 法

出具借条、收据的注意事项

借条、收据等字据,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为预防事后纠纷,必须真实,明确地记载当事双方的身份信息等具体事项。

立据为证,并注意妥善保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借贷双方书写相关字据很有必要。空口无凭,必须立据为证,若一方不能依约履约,而另一方举证不能,则会陷入被动。因此,字据不仅要立,而且还要写得规范并妥善保存。

格式规范、清晰。一个完整的借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借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据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

形式严谨。书写字据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易褪色、变色的笔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铅笔,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据,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漫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

标的物、金额清楚。借款、还款,借物,还物,钱物要分清,写清楚金额和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涂改和伪造。涉及数字部分宜用大写,大小写兼有更好。避免数字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留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情况,这些都易引发纠纷。

内容表述清晰。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举例来说,张三借钱给李四人民币32万元,李四立字据“今收张三人民币32万元整。”看似没有问题,却极易引发争议,争议点在“收”字上,这句话既可以理解为“李四收到张三的还款人民币32万元整”,又可理解为“李四收到张三的借款人民币32万元整”,收到的是借款还是还款难以分清,日后可能引发争议。

多音字“还”也时常引发争议,如借条“霍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借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借”。

签名盖章不可小视。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同音字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有些人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没有备案的私章谁都能刻,但笔迹却是各具特色。

单位应注明完整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借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其他小章,要特别留意,谨防对方拒绝承认拥有这些部门章、小章。

签字、盖章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

时间应写清。出具字据的时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都应当清晰明了。同时,书写年月日时要注意技巧,谨防被人修改,如“1997年”可能被修改为“1 999年”,“7月”亦可能被修改为“2月”或“9月”。不署日期的字据一旦发生纠纷,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对约定有履行义务期限的字据,要在应履行义务之日起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若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利率要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写明收取利息及利率标准,不要因为是亲朋好友,碍于面子而口头约定。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如将2分利率写成2分利息,就是不恰当的。无论是银行还是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时候,文字表述均应用“利率”。

要妥善保存字据。注意保存字据的完整,缺角或者缺字的字据,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保存好字据原件及复印件。如遇对方骗取或者暴力抢夺字据,应当及时报案。

善后处理。还款时,要记着索回借条,如对方称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并注明“此前借条作废”,这样才不会留下隐患。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相关字据或者销毁,或者存档。

警惕借条中的“陷阱”

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做欺诈钱财的手段。此外,如果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千万不要借给对方,因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项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王氏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及利息。但王氏父子在打借条时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付出了额外的诉讼成本。

利用歧义。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元,现还借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借”。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借其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现金3000元,张某,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是证实王某向自己借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原来,张某在书写借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借条变成了“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 7日”,意义顿时不同。

自书借条。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借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丁某签名后周某在“20000”前面加了个“1”。

借条遗失,被人利用。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刘某归还该款时,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但之后第三人许某持捡到的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刘某偿还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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