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分析
2009-10-22姚晓青
姚晓青
[摘要] 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自开办以来就一直面临诸多风险问题, 本文在揭示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的基础上, 分析了导致银行理财业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进而探讨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 风险控制
近年来, 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迅速,现已成为商业银行开拓新兴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提升其生存与发展的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向。但银行理财业务自开办以来, 就一直面临诸多风险问题, 并已成为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风险, 是指市场利率、汇率变化而使资产收益减少或负债成本增加的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因而,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出。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 但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 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 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 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也存在一定风险。
2.操作风险
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 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 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 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 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3.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也形成较大障碍。
4.声誉风险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带来很大损害,使人们对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失去信任,势必对其业务拓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的原因分析
1.全球金融市场不稳定,加大了利率和汇率风险
银行人民币、外币个人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及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上利率、汇率的波动随时都会带来新的交易风险,折中交易风险一般要求市场交易者自行承担。银行作为国内金融市场及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在获得市场收益的同时,理所当然也要承担由于利率和汇率变化所产生的风险。
2.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由于我国理财资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基本相同,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也基本相同,同质化趋势比较明显。因此,商业银行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定价无法根据自己的产品特色灵活调整,主要采用的是“跟随策略”,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挖走客户,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呈现上升趋势,有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的理财投资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而目前这些金融工具规模有限,一旦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开始销售理财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抢票”现象,并会导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生波动。如果理财资金与投资票据在期限、规模和现金流等方面一一对应,市场价格波动不会影响市场收益预期但会影响银行的预期收益;如果出现了期限、规模和现金流等方面的不匹配,可能会直接导致银行损失。面对这种情况,大部分商业银行既缺乏风险对冲阶段,也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体系。
3.业务运作方式缺乏必要的规范
商业银行在产品销售上,采取的主要是大众化的营销方式,但既没有按照标准化、大众化产品销售的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也没有按照理财产品的不同风险收益组合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一些商业银行虽然在合同中设计了风险揭示的条款,但由于对理财产品营销人员缺乏严格的要求和必要的培训,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经常被有意或无意忽略。现实中,个人理财师为追求业务的增长往往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会尽力向客户推荐当期银行的主打产品,而没有向客户揭示产品的潜在风险,或将预期收益宣传为保证收益来误导客户。这种强调保本、淡化风险的行为将给银行带来重大负面影响。而且,掌握着客户大量私人信息的个人理财师还有可能未经客户同意,向第三方泄漏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使广大客户对银行各种业务的信任度降低,对银行造成不利影响。
在理财资金的管理上,部分商业银行按照信托业务的模式进行分账管理,但又无法实现理财资产的独立性,部分商业银行按照负债业务的模式进行管理,但又未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准备金和计提风险拨备。在会计结算和税务处理方式上,有的银行直接将征集的资金计入表内科目,有的认为银行不获主要收益属于中间业务计入表外科目,有的则区分本金和收益分别计入表内和表外科目。理财业务的税务处理也很不一致,有免税的,有客户自行纳税的,也有按相应定期存款利率代客户缴税的等等。
4.缺乏高水平的理财专业人士
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它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从业者除应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投资技能、丰富的理财经验外,还应掌握房地产、法律、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并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在我国因为长期以来银行人员业务单一,相当一部分员工不具备储蓄、保险、房产、基金等综合知识和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的能力。总的来说,我国理财人士的缺乏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高素质的客户经理缺乏;二是提供一般理财知识的理财员工缺乏。这导致银行客户关系管理水平不高,对客户的长期联系缺乏,对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长期支持不够,“一对一”的专家理财水平也下降很多,对个人理财的全面营销造成很大影响。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对策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高利润的新兴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蕴含着潜在风险,如不高度重视,并加以防范,极有可能会产生比银行传统负债业务大得多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应秉承“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原则,通过界定性质、分类规范、严格风险揭示、完善内控制度等办法,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未来,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从两个层面进行调整:首先是要适应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变化,逐步建立董事会管理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其次,在风险管理的执行层面,要改变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风险管理横向延伸、纵向管理,在矩阵式管理的基础上实现管理过程的扁平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采用切实有效的风险计量、监测、控制和处理方法,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
2.合理确定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 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双赢”
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是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而收益与风险的核心问题是理财产品的定价, 但理财产品的定价是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未能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从国际领先的银行经验看, 理财业务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 即需要理财的客户首先要明确银行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 银行再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如客户不承担风险, 即风险预算为零, 银行就提供保本型产品; 如客户风险预算为10% , 银行就根据10%的最大损失率为其设计产品组合, 并制定相应的收益率(一般会超过10%) , 在此前提下, 客户理财如果亏损在10%以内, 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超过10% , 则银行承担超出部分风险; 反之, 客户收益率在10%以内, 收益全部归客户, 超出10%, 超出部分由客户和银行分成。风险预算定价方法由于适合各类客户不同需要, 又明确界定了银行与客户的责任与权益, 目前已成为国际银行业主流理财产品收益率设计定价方法, 非常值得国内同业借鉴, 这一方法对于国内银行业避免理财产品价格大战, 推动理财业务良性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如果从理财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 应该说,“利润分成”的分享机制更有利于理财业务的发展。工商银行目前在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开展上做出了很好的尝试。例如, 该行“稳得利”产品推出后, 一开始就按表外业务进行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 并对理财资金进行专门托管, 从而与表内业务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机制。在产品收益率设计上,该行引入风险预算方法, 收益率报价按保本型产品设计, 其收益水平虽然只处于行业中等偏下水平,但通过提供其他深度服务吸引了优质客户。在产品定位上, 该行将借鉴国际经验, 不以吸收存款为目的, 而是着眼于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建立单独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模块, 为其经营模式的调整打下坚实的基础。
3.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4.建立理财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对其所开展的理财业务,尤其是理财产品,建立相关信息的统计与监测制度和机制,就理财业务的总体情况、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投资组合设计及投资情况、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统计报告或报表,以及相关法律诉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5.全面提高理财人员综合素质, 降低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从“融资”服务拓展到“融智”服务的标志, 客户最感兴趣的是“优化投资”服务和“专家”服务。它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 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 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由此可见, 个人理财业务对理财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高素质的理财人员是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的保证,是维护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和信任度的关键。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 理财人员多从个人业务部门或其他部门调过来, 理财经理多由个人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兼职, 缺乏专业化理财人员。因此, 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人员, 对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 降低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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