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探讨
2009-10-19汪翀
汪 翀
次贷危机在经历了一年多的蔓延后,已逐渐演变成一场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为避免经济衰退,我国政府实施了包括货币和信贷政策在内的大量扩张性政策,2009年上半年商业银行信贷巨量新增。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商业银行需要做的,是加大对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力度和水平,尽全力避免出现商业银行的信用危机。
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目前对上市商业银行账面利润影响最大的,仍然是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的一个重要的特色是强调公允价值,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规则的全面改革,说明传统的五级分类体系已经不再是唯一的风险界定标准。
随着中国的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逐步兑现,中国银行业融入全球竞争的步伐加快,在新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提高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水平,成为中国银行业当务之急。
一、清算价值管理的必要性
在银行授信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要实现8%的最低资本要求,一方面是降低授信资产风险,即降低分母金额或避免分母金额的快速上升,另一方面是充实银行资本,即提高分子金额或避免分子金额快速下降。因此,减少贷款的核销对于实现最低资本要求是相当关键的,而要做到这一点,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不良资产管理。由于五级分类方法比较粗犷,难以完全反映风险信息,故有必要对许多正常和关注类贷款实施清算价值管理,而不仅限于后三类。
(一)不良资产的潜在性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债权的经营性现金流价值,或者说经营价值,只有贷款按五级分类体系形成不良时才开始注重清算价值,这导致了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全工作往往产生严重的滞后性。即当企业现金流发生枯竭时才力图通过清算、重组等方式实施资产保全,债权人利益往往遭受损害。从中国银行业资产保全工作的特点来看,其时效性的特点非常强,比其他债权人早一步发现贷款风险,早一步实施清收保全措施,有时候甚至比多几项抵押物还要管用。
事实上,当贷款形成不良以后,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否改善,已经不是商业银行最为关心的事情了,清算是银行的第一选择。所以需尽早发现并处理潜在的不良资产,即对商业银行的非不良贷款部分测算其清算价值。通过这种测算,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对某个客户实施退出的成本及风险,为快速决策做好准备。
(二)司法保护的缺乏
中国司法缺乏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银行业需要不断地付出各项成本来适应司法环境。首先,现阶段我国的《公司法》主要侧重以股东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债权人要获取企业信息,基本上必须取得企业的合作。其次,信用体系不健全,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受到的惩罚也相当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可以说被发挥到了最大的限度,许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最后,对债务人财产司法追索的力度弱,使得债务人拥有充分的动机逃废银行债务。
基于中国司法缺乏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这样一个现实,建立一套基于债权清算价值预计的管理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清算价值管理是商业银行在司法保护不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自我保护,是对风险管理的完善。
(三)资产保全的事后性
资产保全管理本应作为商业银行授信资产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但事实上在中国的银行业一直作为一种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的集合,仅仅是对现金流已经产生重大问题的债务人实施各种手段以降低损失,无法起到其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以债权的清算价值为核心进行风险预警、风险控制的功能。资产保全仅仅是一种反馈控制,强调事后纠偏。而对于清算价值的测算是在事前和事中对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补充,其所侧重的不是对债务人违约概率的估计,而是一旦违约发生,银行将会承担多大的风险,可能的损失会有多少?以中国目前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状况来说,具有现实意义。
二、清算价值计算的基本方法
债权清算价值的预计使用的主要方法是假设清算法。所谓假设清算法,是指假设于评估基准日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企业和第三方进行清算的评估方法。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分析银行债权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这种评估方式主要评价的是企业可供清算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基本上不考虑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以及资产本身的获利能力,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比较适用于还款意愿较差或者经营难以维持的企业。在我国,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以及上文提到的一些其他原因,扩大假设清算法的使用范围就存在很大的意义。
假设清算法的评估程序:
(一)对债务企业有效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评估资产范围为企业全部资产,并对企业或有债权、企业转移的资产进行分析。
(二)对债务企业有效债务进行审计清查。
(三)如被评估债权存在有效担保,应对提供保证企业的还贷能力进行分析。
(四)假设清偿顺序:根据相关法律和企业性质,确定企业财产清算分配顺序。
(五)根据债权的清偿顺序,计算债权价值。
上述的假设清算法的评估程序为一般性程序,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司法过程的相关规定和惯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执行中存在的财产追索问题
民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企业非法的财产转移,由于司法调查和执行的力度非常弱,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对于担保企业,上述问题表现得更加明显。
(二)司法执行中的债权分配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确定的企业财产清算分配顺序,在很多司法实践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得到顺利地实施。
(三)司法执行中的资产处置问题
法院处置资产的主要方式就是公开拍卖,形式上做到了公开、公平、公证,但是这种拍卖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事实上,法院处置的大多数资产都是在进行了多次拍卖、甚至变卖后成交的,可见在假设清算法的审计中,对资产进行的评估,也很有可能在司法处置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缩水。
(四)司法执行的时间问题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执行案件应该在6个月以内结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少有执行期低于6个月的执行案件,大部分执行案件的时间跨度都在一年以上,有的甚至在三年以上。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对债务人的执行力度太低,地方政府干涉,法院本身的工作效率较低,以及债务人行贿,等等。由于时间跨度较长,需要考虑资产价值变化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对逾期变现价值进行折现。
因此,司法实践问题对假设清算法的审计结果将产生很大影响,有时候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涉及到对审计结论的修正。
三、基于清算价值的风险管理
使用假设清算法计算债权的公允价值是清算价值管理的基础。该管理模式应该贯穿于整个贷款管理过程的始终,清算价值报告应该作为贷后管理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定期实施全面的监控。定期、合理地使用假设清算法,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银行债权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同时与债权的现金流价值相互比较,做好对贷款的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在具体的工作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贷款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这是基于清算价值的风险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通过对清算价值的计算,特别是对清算价值变化情况的监控,全面地掌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其最终目的是为决策作依据。
在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对于新增授信客户,最需要关注的无疑是其经营性现金流量的稳定性,但同样不能忽视其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的有效性、资产的流动性等指标。事实上,如果可以合理地计算,清算价值是一个实用性很强的综合指标,对新增授信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对于存量授信客户,清算价值同样具有重要的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作用。例如:我们可以按季度为周期对债权的清算价值进行计算,对清算价值的变化趋势进行监控。企业的一项投资,一项重大的关联交易,一项对外担保等等行为,并不一定就会立即对企业的现金流以及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却很有可能对企业实施立即清算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掌控清算价值的变化,具有重要的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功能,对于清算价值迅速下降的授信客户,分析其原因,考虑是否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维护银行资产的安全。
以清算价值作为贷后管理以及贷款转贷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存量授信客户策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作用。中国经济在过去三十年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企业具有较强的高财务杠杆运作倾向,短期贷款通过不断转贷的形式可以实现长期使用,所不同的是每次贷款到期银行和授信客户之间都会存在一轮博弈。银行在转贷过程中追加各种抵押物和贷款担保,或者干脆对主体实施重组,都是常见的现象,其目的就在于降低风险,特别针对中国的民营企业,银行相对显得更加谨慎。清楚企业的清算价值,不仅可以为转贷、压缩等决策提供依据,还可以使银行在协商、博弈的过程中占据先机。准确地计算清算价值是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而反过来长期实施这一管理过程,才能保证清算价值的公允性,两者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
其次,清算价值管理应该与商业银行责任人追究制度相结合,完善内部管理程序。商业银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从形式上来看是一种事后的反馈控制,但实际上其最终的目的还是在于促使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人员履行风险管理职责。清算价值管理与责任人追究制度存在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一方面,最终贷款形成损失,需要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每期的清算价值报告可以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在贷款的管理过程中,清算价值报告所显示的价值和最终的处置结果基本相符,且相关管理人员在认识到风险后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就说明清算价值报告的准确性程度较高,且损失的发生并非由于该阶段的管理存在漏洞所导致。反之,如果清算价值报告所显示的价值和最终的处置结果大相径庭,或者虽然清算报告显示极有可能形成大量损失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则说明清算价值报告的准确性较低,贷款管理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追查原因以认定相关责任。清算价值报告促使责任认定从事后惩罚机制转变为事前控制机制。另一方面,由于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使得贷款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地计算清算价值,保证清算价值的公允性,促进清算价值管理的开展。
第三,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具体规定,即不安抗辩权在资产保全过程当中的使用。当债务人发生了某些重大事项,使得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基于此重大事项,债务人有可能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和银行业的资产保全工作中,这一规定的使用其实并不广泛,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是等待债权到期再实施相应的法律措施,这就给了债务人相对较长的时间转移资产。深入地清算价值计算可以发现企业的重大资产交易、资产转让、负债变化的情况,为商业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提供了更多的条件。
清算价值管理需要监管部门积极参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施更为强有力的信息披露,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同时加强银行业协作,维护群体利益。
清算价值的计算需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进一步信息透明化。要准确地计算清算价值,必须对企业的其他负债情况进行深入地了解,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开通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到目前为止,征信系统信息尚不完善。本文认为:如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密措施,对商业银行之间实施更加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应该有利于整个银行业的信贷资产安全。另外,需要加强银行业之间的协作。如果具体到某一户借款人,作为银行来说应该尽量低调地对其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所有银行一起来分这块“蛋糕”,但事实上不可能保证某家银行始终占有“先手”。对某些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还款意愿较差,粉饰财务报表等现象的企业,一定程度上的银行业协作是对它的一种限制,其维护的是整个行业的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