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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10-14邵祥东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20期
关键词:保护知识产权农业

邵祥东

摘要:结合农业知识产权特征,针对农业知识产权问题表现,产权流失形式,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淡化成果鉴定、增强专利意识、强化科枝合同审核环节、树立“院所有枝术资产”观念和解决好人员分流中的公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等方面,提出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建议,旨在加强农业院校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86-02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内容涉及到科技活动的许多领域,从科学发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到科学论著、论文、高技术产品的商标及名誉等,是宝贵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所有资产中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是人才、技术、成果、信息等科技优势的集中体现,是农业院校科技实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志。其内容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专利权、农业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农业科技著作权和农业科学成果及公共技术权等方面。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特征

受农业产业特征的影响,农业知识产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易扩散性、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等特征。

1.易扩散性。由于农业科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的示范推广多在田间进行,所以较易被他人非法窃取和流失。

2.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难以用一定的标准去衡量。

3.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受生产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农业的一些权利范围内,权利主体往往难以控制,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

二、农业院校知识产权问题表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科研也进入了经济建设的主战场,科学技术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同时,随着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技术合同法等知识产权法规的实施和日臻完善,涉及农业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纠纷矛盾也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

1.从过去比较多的技术鉴定和申报奖励等署名方面的荣誉权争执,扩展到产权归属、完成期限、技术指标等经济赔偿方面的经济争执;

2.从过去比较多的行政性调解,扩展到仲裁机构和诉诸法庭的直接受理;

3.从过去比较多的发生在技术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的矛盾,扩展到赤裸裸地假冒院校科研单位名字,窃取成果,公开仿制等多种形式的直接侵权;

4.从过去比较多的外单位侵权,扩展到单位内部、人员调动、离职和退休,组建公司或联办企业等人员流动中公有资产的流失;

5.纠纷数量显著增加,其结果严重冲击了院校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严重挫伤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积极性,严重损害了农业院校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因此,保护农业院校的知识产权,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应引起广大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以及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三、农业院校知识产权流失形式

1.科技人员的工作调动造成的产权流失。特别是掌握关键技术和育种资源的单位科研骨干流动,一些人员将课题组共同研究的、属于单位所有(持有)的职务成果在工作调动中自行处置或带走,严重者甚至下海自立门户,个人创办科技企业,利用已有成果和业务渠道与单位竞争。

2.科技人员退休造成的产权流失。这些人长期甚至终生工作在院校科技岗位上,积累了丰富的科技知识和经验。他们退休后,往往成为相关企业及民营个体科技实业竞相聘请的专家顾问。导致科研单位多年积累的技术财富的流失。

3.不同形式的合作造成的产权流失。院校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育种材料交换、技术资料交流,包括未公开的技术诀窍,导致产权的流失。

4.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的产权流失。对新技术资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或被人窃取,导致产权流失。

5.各种参观、检查造成的产权流失。特别是农作物种子生产在田间,被以各种名目参观检查的人随手窃走,导致产权流失。

6.业余兼职不规范造成的产权流失。不规范的业余兼职往往将单位的技术资产通过一种隐秘的方式流向社会。科技人员外出担任顾问,承担技术开发等业务,或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成果经商办实体等,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以各种不正常方式转移社会,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7.内部人员分流管理不当造成的产权流失。突出现象是利用单位技术资产组建的一批公司。由单位任命的公司领导和科技人员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有意无意转变为公司“所有”、课题组“所有”,甚至个人所有,未经核定和审批,未作为单位投入而直接进入公司,导致产权不清。更有甚者,在职人员私自创办公司,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隐秘地将属于单位的品种、成果转移,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8.技术价格严重背离技术价值造成的产权流失。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技术成果无偿使用、“一平二调”的影响,致使技术价格严重背离技术价值,即“技术不值钱”,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也导致农业院校技术资产以无偿或低价形式严重流失。

此外,还有专利申请不及时、保密不当、合同管理不规范、非法使用院所名或院所誉等造成的产权流失。

四、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对策建议

依照知识产权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农业研究的特殊性及与科技成果的应用涉及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可控性小、可专利性较差、不能像其他工业技术成果一样,进行相同保护的特性,为有效地保护农业科研院校的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实际的物质财富,其对策建议有: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首要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使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进入市场。所以,课题立项前,必须了解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国外最新科技发展方向,掌握科技、经济的市场信息,有目的地选择科研课题,注意创新和改进,在开题之前进行查新研究,避免与他人研究重复,提高研究成果的可专利性,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基础。

2.树立“院(校)所有技术资产”观念,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树立具有“无形”特征的院校所有知识产权同具有“有形”特征院校所有固定资产同等重要、同等价值的观念;二是树立职务成果归院校所有的新观念,未经授权或批准,均不得私自转移、转让或侵吞,同时对非职务成果的合法权益,应给予积极保护;三是树立荣誉权和经济权同等重要共同维护的新观念,其中有两项内容需要重视:(1)不能只重视奖励署名等荣誉权,忽视应有的经费拨付、受益分成等经济利益;(2)荣誉权应包括院校的荣誉权和发明人或成果完成人的荣誉权,仅仅理解为个人荣誉权是不完全的,四是树立农业科技成果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观念,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淡化成果鉴定,增强专利意识。目前,我国的成果鉴定仍是以专家鉴定的形式来肯定,而科研成果对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报奖、增资、个人政治荣誉、学术水平的体现等起着决定作用,再者成果也是衡量科研单位政绩的重要标志,作为农业院校领导的市场观念也较淡薄,对成果数量注重的多些,而对市场效益较轻视。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观念,控制成果的过早鉴定公开,避免使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科研成果无偿公诸于世,使他人受益。如20世纪70年代我国发明的包含有几十项专利的杂交水稻及制种技术,本可在申请专利后在世界各国转让而获取巨大经济效益,因几十篇论文的发表丧失了相当多的新颖性,外国人只买其中少量的几项专利即可获取杂交水稻及制种的全部技术,因此,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绝大多数农业科技成果,如新品种、新技术均是非工厂化的再生资源,可以大量繁殖、扩散,存在着难控性,且保密性极差,所以更要尽快普及专利知识,强化科技人员的专利意识,增强对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能力。

4.认真审核对外签订的各类技术合同,强化合同审核环节。随着农业科研逐渐长入经济,技术开发、承包、转让等合同的增多,突出存在的问题是合同不规范、不严格,漏洞矛盾甚多,潜在纠纷堪忧。基本原因是各级审核不严,科技人员重视不够。因此,一是要根本改变一些科技人员存在的“老朋友”、“老关系”、“绝不会出问题”的君子思想,引导他们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技术合同的新特点及严肃性和重要性。二是农业院校领导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是为了放活,而不是放任不管。要对单位涉外技术合同的技术指标和完成期限、经费数额、成果归属、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等条文进行严格审核。三要尽快建立一支懂技术、懂法律、会管理、善公关的自己的技术经纪人队伍。

5.强化人员管理环节,认真解决人员分流中的公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在现在的社会情况下,人员流动是不可避免的。科研人员是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允许也不应该将属于院校的职务成果化公为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那种自行带走技术成果的做法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应该针对性地制定院校管理办法,形成制度。如施行签订合同或签订保证书制度等;对院校人员分流利用院校知识产权组建的实体,应规范化管理,将技术评估后专利或技术成果合理作价,作为院校投入;建立健全制度明晰的产权关系,理顺管理体制,扭转混乱现象,保护院校知识产权,并合理回收应获得的利益;必须强调院校的法人代表是院(校)长,未经法人授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以院校的名义对外活动;加强技术资料的保密管理,增强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霍文娟.浅析地方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J].农业科技管理,2006,(3).

[2]刘李峰.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成果,2007,(15).

[4]朱玉春.农业技术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06,(2).

[5]郭郢.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难点浅析[J].农业科技管理,2006,(5).

[6]霍文娟.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 提高地方科技创新能力[J].农业科技管理,2008,(1).

[7]李学勇.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J].学习时报,2006-07-31.

[责任编辑 张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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