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固定资产准则比较分析
2009-10-14宋学义
宋学义
摘要:新旧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定义、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披露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对企业资产结构、权益、损益等经济事项的影响,以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同时,指出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不足,提出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准则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旧准则;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26-03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更快地与国际会计接轨,我国自2001年和2006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对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了较大修改,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以下就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与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进行差异比较,并提出对新固定资产准则的进一步改进意见。
一、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差异比较
从新旧准则的体例结构来看,旧准则分为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折旧、后续支出、减值、处置、披露等。新准则将定义与确认合并为确认,折旧和后续支出合并为后续计量,取消减值,改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予以规定,调整为总则、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披露等。通过调整,使新准则在结构上更加简洁。在具体内容上,对新旧准则差异分析如下:
(一)固定资产定义与范围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从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单位价值上对其定义,新准则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引用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说法,比旧准则“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说法更为妥当。同时,新准则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范围方面,由过去以国家硬性规定为主逐步向企业依据一定标准自主确定转变,并且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硬性限制,使得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资产进行分类,确定固定资产的目录,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
1.购入固定资产的差异
旧准则没有涉及对“购买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计量,而新准则指出,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旧准则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租赁》确定”相同,但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租赁》三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故而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出入也很大。例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入账。而不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而旧准则则对换入的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还得确认收益。
3.企业合并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
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而旧准则则指出,本准则不涉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4.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1.折旧方面
新准则未对取得的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的规定,只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后续支出方面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减值准备的计提方面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未作上述披露要求。
二、新旧固定资产准则差异对有关经济事项的影响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与旧准则相比较,差异会使固定资产在新准则的计量结果增大,导致企业的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使长期资产的比重提高。
(二)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强调了现值的概念,同时,固定资产的计量结果增大,与旧准则比较,差异会使企业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增加,导致各期的支出、费用增加,最终使企业的收益水平及所有者权益金额降低。
(三)对损益的影响
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与旧准则的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相比较,新准则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操纵利润,“堵”死了企业一种违法的操作手段。
三、新固定资产准则的不足
新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强制性减缓,指导性、灵活性增强,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这些指导性、灵活性,将会导致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业务判断不够准确,给会计实务带来一定的难度。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
在固定资产的定义上,新准则只给出两条判断标准,取消了价值判断标准。强调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情况来确认固定资产,充分利用市场达到优化配置资源的目的。表面上看,给企业判断固定资产以更大的灵活性,但是如果会计人员难以判断准确,特别容易将“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混淆,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在折旧方面,新准则未规定对取得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使得会计工作人员无法确定对新增固定资产和报废处置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间。
(三)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判断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新准则规定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划分清楚,从而导致利润不实。
(四)关于折现率的确定
新准则从三个方面涉及到折现的问题: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这就需要确定折现率,让会计人员难于把握确定一个合适的折现率。
(五)关于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计量
新准则没有涉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使得会计人员遇到企业接受捐赠和盘盈固定资产时无法确定其账面价值。
四、几点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在实施新固定资产准则中的问题,建议财政部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得会计实务工作有章可循。具体建议如下:
1.根据新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判断标准,制定详细的划分方法,为确认固定资产提供依据,从而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
2.在计提折旧的时间上,建议按照原准则的规定确定,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或者确定一个其他统一的方法,便于企业统一遵守。
3.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等两类费用,建议在一般情况下确认为固定资产成本。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类费用发生后都会使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寿命。当然,如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失败,则可将其支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折现率的确定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可以采用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来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弃置费用和预计净残值。当然,以这些利率作为折现率的时候,应当注意其公允性。
5.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盘盈的固定资产的计量,建议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按照公允原则确定其成本。固定资产有账面价值的,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没有账面价值的,或按照重置成本计量,或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或按照现值计量,并充分考虑公允性,使其价值尽量符合实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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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