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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政策法规》的教学方法

2009-10-12邓志刚

职业·下旬 2009年8期
关键词:名胜区经济损失张某

邓志刚

《旅游政策法规》作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必修课,及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其重要性无须赘言。笔者发现,中职旅游专业学生在学习该课程时普遍认为法条枯燥,难以理解接受;相似概念,难以区分比较;缺少案例,难以学以致用。要解决以上常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入手。

一、画图列表,化繁为简

在《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章节中,有一个有关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旅游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旅游安全事故可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者。”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人身伤害、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三个方面。假如将上面有关文字转化为表格,内容将更清晰明了(见表1)。

二、相似比较,细比异同

在《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章节中,有两个相似的概念:旅行社分社、旅行社门市部。两者都属于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有很多相似之处,为了避免混淆,可以对二者异同进行比较(见表2)。

三、角色代入,身临其境

在《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章节中,主要涉及到的知识点有:导游资格的取得、导游证的办理、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导游人员年审管理。这些知识点脉络清晰、前后呼应,如果将自己代入角色,身临其境地去理解,对相关知识点的认识将更加深化、具体。设置场景如下:

为了取得导游资格,首先要积极报名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准备工作包括(参照知识点内容):提交身份证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交学历证明(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提交体检证明(必须身体健康)、积极准备笔试与口试(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通过了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要办理导游证,按以下程序办理(参照知识点内容):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填写申领表格。

四、案例分析,活学活用

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运用,《旅游政策法规》也不例外。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对所学知识点进行巩固。案例来源可以是业内报刊、网络、身边实事等。

《旅游合同》章节中的知识点有:旅游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等。如果单纯识记法律条文,不采用案例辅助学习,一方面难以理解,不利于掌握知识点;另一方面,不利于运用法规分析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中国旅游报》2007年12月10日中的某案例就能辅助学习旅游合同的有关知识点:

“2006年5月,市民张某等4人在一国际旅行社办理了港澳通行证,办证费用为每人360元,双方约定,市民张某如果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的话,那么价格将比其他游客便宜100元。2007年7月,张某等4人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童话之旅缤纷港澳8日游”,同时报名的还有他的两位同学。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每位收费3680元。旅行社履行承诺为张某打了退款条。内容如下:现有客人(港澳夏令营)6位,出发前付全款,团队回来后3天内退100元/人,共600元。旅行结束,张某前去索要退款,旅行社答复,只能退400元,张某等投诉至市旅游质监所。”

案例中张某的投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旅行社打的退款条是否作为旅游合同的补充合同而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旅游报》分析道:“质监所通过调查,认为旅行社虽然之前只是承诺退给办证游客每位100元,但在签订合同时,却给游客打了600元的退款条,这给游客传达了一种信息:旅行社愿意退给每位游客100元钱,包括不在该社办证的两名游客。《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退款条显然是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受法律保护。补充合同与合同同样存在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在本案中都不存在,那么依据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旅行社应退给每位游客100元钱。”

五、关注调整,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规制度也会相应地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国旅游事业蓬勃发展,旅游方面的政策法规也会做相关的调整。

例1:《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而在2006年3月28日前责任限额则为人民币7万元。

例2:《风景名胜区条例》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两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而在2006年12月1日前,我国风景名胜区被划分为三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例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而在2005年8月5日前,我国旅游景区只有AAAA、AAA、AA、A四个等级。

因此,要学好本课程,需要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旅游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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