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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目的国产品标签要求,正确标注纤维成分

2009-10-09

中国纤检 2009年9期
关键词:纺织品法案法规

潘 萍

系列三:澳大利亚纤维标签法规要求及更新

随着纺织品生产、加工、后整理技术的飞快发展,可被消费者明显辨别的各种纤维自身特征逐步趋于隐性,为使消费者对每一纺织产品的纤维成分有一直观了解并建立合法公平的商业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指引是非常必要的。

1.法规及其适用范围

澳大利亚联邦通过《商务(贸易解释)法案》(The Commerce (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05)和《国际贸易(进口)条例1940(Commerce (Imports) Regulations 1940)》对纺织品服装的纤维成分标签作了规定。

与许多其他消费品一样,澳大利亚有关纺织品和服装标签的法律法规也是存在联邦和州两级立法,除了澳大利亚联邦的规定外,各个州也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

各州的相关法规举例如下:

1) 西澳大利亚州制定了《公平贸易法案1987》(Fair trading Act 1987),并根据此法案制定的《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法规2005》(Fair Trading (Product Information Standard) Regulations 2005)。《公平贸易法案1987》的第59条规定,具体产品的实施条例可以通过指定某个标准来对产品的加贴规则进行规定。在《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条例2005》的第二部分“纺织产品的纤维含量标签”中,规定纺织产品的纤维含量标签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2622:1996(纺织产品——纤维成分标签)和AS/NZS 2392:1999(纺织品——服装、家用纺织品和装饰品的标签),其中前者适用于纺织品,后者适用于由一种或多种纺织品加工成的产品。

2) 塔斯马尼亚州制定了《货物(商品说明)法案1971》(Goods (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71)和《货物(商品说明)法规1999》(Goods (Trade Descriptions) Regulations 1999)。它们既包含了澳大利亚联邦的规定,又补充了人造纤维的名称以及床上用品、软垫类纺织品的纤维成分表达方法。

3) 新南威尔士州关于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的法规是《公平贸易法案1987》(Fair trading Act 1987),以及根据此法案制定的《公平贸易法规2007》(Fair Trading Regulation 2007)。《公平贸易法规2007》规定,纺织品的纤维成分标签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2622:1996(纺织产品——纤维成分标签),此外,还应符合AS/NZS 2392:1999(纺织品——服装、家用纺织品和装饰品的标签)和AS/NZS 2450:1994(纺织品——自然和人造纤维——通用名称)。

4) 南澳大利亚州关于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的法规是《贸易标准法案1979》(Trade Standards Acts 1979),以及依据此法案制定的《贸易标准法规2000》(Trade Standards Regulations 2000)。

当联邦和州两级立法不一致时,以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法规为准。澳大利亚规定在标签上必须提及这些联邦和州法律法规以确保符合要求,必须标明原产地,还应标明制造商和进口商(自愿性)。

2.关于纤维成分标注方法

依据AS/NZS 2622 Textile products – Fiber content labeling, 具体标注方法如下:

方法A:视重量大小按降序排列,根据各种纤维成分在纺织产品中占总重量的比例用百分含量从高到低依次排序。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5%的纺织产品,可只列出含量大于5%的纤维;含量小于5%的一种或多种纤维统一用“其他纤维”来标示;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那么可以不标示。

例:① 55% Wool,35% Polyester,10% Viscose

② 50% Viscose,46% Polyester

③92% Acetate,8% Other fibres

方法B:视重量大小将纤维名称按降序排列。

若在AS/NZS 2450中没有一种纤维属名可以描述该纤维,则此纤维应描述为“artificial fibre”或“man-made fibre”。由于“rayon”在一些国家中用于描述纤维素纤维,但由于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意思,故其可以跟在纤维署属名“cupro”、“modal”、“polynosic”及“viscose”后面,如“viscose rayon”.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5%的纺织产品,可按如下三种方法标示:

a.对于含量小于5%的纤维,在纤维名称后面跟“less than 5%”,如例1所示;

b.用“其他纤维”来标示,如例2所示;

c.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可认为其不含有这种纤维,可不标示,如例3所示。

例1. Cotton,Elastane less than 5%

例2.Polyester,Other fibre

例3.Cotton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要点:

1) “ALL”、“pure”或者“100%”的使用

纺织产品只有用100%单一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才可以在其标签的纤维名称前标示“纯(pure)”、“全(all)”或类似的术语。

2) 含有羊毛成分纺织品纤维成分的标注

商务(贸易解释)法案Act1905商务(进口)条例(纤维成分标签)规定,如果纺织品中羊毛的质量含量超过95%,则可将其标示为“纯羊毛” (Pure wool or All wool), 否则不能标示为“纯羊毛” (Pure wool or All wool)。

如果纺织品中羊毛质量的含量不低于80%,且纺织品中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如:羊毛、山羊绒(cashmere)、马海毛(mohair),或羊驼(alpaca)、骆驼(camel)、美洲驼(llama)、小羊驼(vicuna)的毛发,则也可以将之称为“纯羊毛”,除此之外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含量低于95%,则不能将其标示为“纯羊毛”。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5%,则应根据其他纤维质量百分比的高低,对各种纤维由高到低进行说明,紧接着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wool less than 5%)”。

3) 起绒起毛纺织品纤维成分的标注

起绒起毛织物的纤维成分标注可以采用两种方法:

a.标注产品的总成分

例:Cotton 60%,Polyester 30%,Nylon 10%orCotton,Polyester,Nylon

b.将起绒起毛部分与基布部分分开标注

例:Pile 90% Cotton/10% Nylon,Base 100% Polyester orPile-Cotton,Nylon,Base-Polyester

4) 纺织品中‘new fibre及“reclaimed fibre”的标注

a.若纺织品中含有的纤维先前未经过纺纱或织于纺织品中,则该纺织品可描述为含有“new”fibre。

b.若纺织品由先前已纺于纱线或织于纺织品中的纤维织造而成,则此纺织品应标注为:

Ⅰ.“made from reclaimed fibre”

Ⅱ.若已知纤维成分请列出

3.纤维含量允许偏差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对纤维成分的百分比含量的表述与这种纤维实际百分比含量的偏差不能超过±5%。

例:标签:80% Cotton,20% Polyester

可接受的允差:

a)85% Cotton,15% Polyester

b) 75% Cotton,25% Polyester

4.关于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的要求

a.语言必须用清晰的中等宽度(每个单独字体需低于1.5 mm高)字体的英文来标示。注:当描述“纤维”时需采用“fibre”而不是“fiber”。

b. 标签位置必须标示在“容易看见的地方”或“能够看到的地方”。纺织品的商品说明一般是以主要标签和商标的形式给出,应尽可能地标示在产品上。如果商品说明不能标示在纺织产品上,则可标示在外包装上。

女士及女孩的服装标签位置详见AS/NZS 2392 表A1、A3

男士及男孩的服装标签位置详见AS/NZS 2392 表A2、A3

家纺及装饰类织物标签位置详见AS/NZS 2392 表A4

c.标签可见性:如果纺织品因为被打包、展示或折叠,导致用户看不到标签上的内容,必须在展示会入场券上、粘贴标签上或随纺织品提供的宣传册上另附一个标签。

d.标签收缩特性:有一边以上需要缝住的标签,标签的收缩特性必须与其标示的纺织品相同。

e.标签清洗质量:在对纺织品进行清洗时,粘贴在纺织品上的标签上不得出现气泡或分层。

参考文献:

[1] Goods (Trade Descriptions)ACT 1971

[2] AS/NZS 2392 Labelling of clothing, household textiles and furnishings

[3] AS/NZS 2450 Natural and man-made fibres-Generic names

[4] As/NZS 2622 Fibre content labeling

(作者单位: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纺织品技术咨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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