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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道路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2009-09-30尚苏昌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24期
关键词:养护维修道路施工道路设计

尚苏昌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较快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空间和外延也在持续扩大。因此,为满足城市经济快速增长的需求,城市道路建设日益成为重中之重。文章对城市道路建设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提出了城市道路基本设施建设,重视排水项目的设计、施工,加大城市道路绿化建设等建议。

关键词:城市道路;道路设计;道路施工;养护维修;路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4-0162-02

我国的城市道路建设是随着城市化进程而展开,在不断更新设计理念,采用高新技术的过程中发展。城市道路如同城市的骨架支撑着城市的发展,其建设水平与城市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均有密切的关系,解放以来我国的道路建设正是在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进行的。现代城市道路具有交通运输、公用设施敷设、绿化及美化城市等多种功能,它是城市建设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最集中的体现。城市道路建设一项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建设前,必须认真规划和进行现场考察,以设计出最佳的方案。

一、城市道路建设的资金来源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是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的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路建设资金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自行车使用税;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的城市道路工程资金;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费;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建设债券及有偿使用收益等;公路养路费补助。

在上述城市道路建设资金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事业附加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对象是: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须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行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地方城市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纳入年度地方事业单位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

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制定城市道路规划时,有关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道路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的建设、改造必须综合考虑,并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设施,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要求。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应的资格等级,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资格等级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在进行设计和施工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理制度或者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竣工必须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以后一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原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保养责任。

三、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是:一般的城市道路,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自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作为封闭工商农贸市场的道路,由工商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与养护并重,预防和维修相结合,养修结合,以养为主的原则,按照大、中、小修的养护维修周期,安排好计划,定期进行维修,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养护维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保障维修工程质量。

由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是在现有道路上进行的,因此或多或少都会对道路交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科学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尽可能减少相互干扰。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对影响交通的施工作业,事先要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疏导措施,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事先发布通告,使市民周知。

四、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城市中的行人、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通行,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行驶通过的,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淮后并在派人现场监护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保证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箱盖、校阎盖等配件完整、安全、牢固。如果发现丢失、损坏或需要升、降调整高度时,由产权单位负责修复。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时,必须按道路各种井箱的埋固标高等技术要求设计和施工;凡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审批手续并交纳道路占用费。服从道路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遵守占道许可证的使用规则,自觉维护城市道路设施。在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道路决定缩小使用面积或者收回时,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无条件执行。对于市政建设和养护维修项目,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工程建设项目,非营业性社会服务项目、公共交通站点、信筒邮亭、岗亭等,可经批准免交占道费;确有必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报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解决我国城市道路建设问题的出路

(一)城市道路基本设施建设

首先要严格把好设计关,市政道路作为城市交通枢纽,不但要考虑其承担的交通重任,还要考虑到与其他专业的统筹衔接高标准规划,科学、合理的选择确定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材料质量,规范施工程序。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原材料及构配件报验、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报验。

当工程完工时要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完工验收,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以确保是否达到建设单位所要求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从而实现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重视排水项目的设计、施工

在城市道路雨水排放系统中,设计重现期和允许路面最大排水宽度(即允许扩展)是两个相关的设计参数。对于不同重现期的暴雨,允许扩展将具有很大差异。在确定路面及附近区域雨水收集时,需在合理费用的基础上选择设计重现期和允许扩展。

(三)加大城市道路绿化建设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是城市道路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绿化覆盖率中占较大比例,也是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体现。新路建设时应从长远考虑,采用宽分隔带,宽绿化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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