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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主权让渡问题分析

2009-09-2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维和主权联合国

程 浩

摘要随着多职能的第二代维和行动越来越多地卷入了维和对象国的国家内部事务,对它们的国家主权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现象人们将它归结为主权让渡并影响着人们对维和合法性的理解。本文尝试从主权理论的发展、维和对象国的现实利益需要和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本质角度解释这种现象,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初步的看法。

关键词联合国 维和 主权 让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53-01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主权让渡现象的根源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为了落实或监督落实冲突方签署的旨在控制和解决冲突的协议,或者为了确保人道主义援助的安全提供,经冲突方邀请或同意后,由联合国组织并指挥的、执行军事或其他任务的非强制性行动”。维和对象国在接受维和行动的同时意味着它要向联合国让渡一定的国家主权,于是在联合国维和行动执行的过程就难免出现了一些主权让渡现象如:军事以及警察力量的运用、临时行政管理和民主建设等。从传统的主权观念上很难解释这一现象,但自1990年以来,维和需求大大增加,究其根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一)理论根源:绝对主权观念向相对主权观念的发展

就传统的主权观念来说,它们认为主权是绝对的、排他的,但是这就使协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出现了悖论:国际法体系给自己调整的对象——民族国家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力,以至使自己所规范的对象脱离自身体系的约束,使国际法失去效力,从而自身被国际法赋予的权力也失去保障,因此绝对主权原则进入国际法领域使国际法出现了逻辑悖论,国际法的发展势必要求克服绝对主权观念的阻碍。

二战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组织和跨国资本也势必要求打破传统的国界束缚以实现自由、迅速的流动。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发展银行等国际组织也越来越深入地卷入了国家内部政治、经济生活,绝对主权遭遇到现实挑战。种种因素促使绝对主权观念向相对主权观念发展,从而使主权让渡成为可能和现实。这也为维和对象国向联合国在维和期间暂时让渡主权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现实根源:国家或政治派别利益的需求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尊重国家主权是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所在。当今世界,没有主权框架的民族是得不到联合国及国际法的正式庇护的,主权仍是当代民族生存的基石,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不会有一个国家会完全放弃自己的主权,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维和对象国也只是对其一部分主权的暂时让渡,现实利益是其让渡主权的最大动力。必须看出维和行动是一种特殊现象,是在非正常条件下对主权国家的一种安排。在国际冲突或者国内冲突中,以及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等问题中,有关国家本身主权就不完整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从本质上说,接受维和行动是接受国以暂时让渡一定的主权以获取较大收益的国家利益。

(三)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本质要求

联合国是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体安全机制的产物,维护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职责,联合国以集体安全为目标,确立并形成了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机制。其包括以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构成的集体安全决策机制;由秘书长和维和行动构成的危机处理机制和以裁军和军控形成的常规机制。而《联合国宪章》是这种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所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安理会认为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非武力强制办法不足以或已证明为不足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有权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包括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这些规定对某些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强制性行动,特别是以合法使用的集体武力对付非法使用的个别国家的武力,赋予了合法性和必要性,并提供了具体的程序和办法。基于《联合国宪章》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宗旨,维和行动也必然要求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的维和对象国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合法性,必然要求在维和对象国向联合国让渡维和所涉及范围的国家主权。

二、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主权让渡现象的几点思考

(一)继续坚持维和三原则特别是同意原则

维和行动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中立原则、同意原则还是非自卫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都体现着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等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同意原则,它是由主权原则转化而来的。维和行动从筹划到实施的整个过程都离不开会员国、对象国、出兵国及过境国的同意,而同意意向的表示又是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受干预国家的同意是安理会或大会行动合法性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因此,继续坚持同意原则是维和对象国向联合国让渡主权的前提,也是确保维和行动不侵犯国家主权的保证。

随着近年强力维和呼声的加大,维和行动越来越倾向于使用武力,和平的、以外交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努力被忽视,因而在维和行动中出现了不顾当时国的态度强行维和或者卷入对象国内部冲突的现象并最终导致了维和行动的失败。因此,必须继续坚持维和三原则,确保维和对象国在自愿的基础上让渡国家主权。

(二)加强维和机制建设,确保维和行动的积极作用

国际干预是国际关系中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冷战后的新干涉主义以人道主义干涉为主要特征,认为主权的含义发生了重大改变,主权不再与国家在一起,而是与国家之内的人民在一起,且不再涉及民族,而是涉及个人。人道主义干涉日益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重要内容,使之越来越倾向于使用强制手段特别是武力,并超越了传统维和行动的同意原则而采取主动行动。这与联合国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相悖的。我们应该看到,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正义,必要的国际干涉有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干涉主义的缺陷在于它极可能被别有用心的国家操纵而服务于其狭隘的国家利益。

总之,维和行动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的,在事实上存在着维和对象国向联合国暂时让渡部分主权的现象,这也是维和行动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面对维和行动中的主权让渡现象,我们要从积极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坚持维和“三原则”,确保维和行动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来展开;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干预机制建设,将为国际和平与正义进行的国际干预同干涉别国内政的国际干涉区分开来,从而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正义。

注释:

杜农一,陆建新主编.维和行动概论.军事谊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王逸舟.主权范畴再思考.太平洋学报.2000(4).

门洪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困境.国际观察.2002(3).

夏尔·卢梭.张凝译.武装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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