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博客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2009-09-28罗德莲
罗德莲
摘要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很早就得到了司法界的肯定。当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其所带来的全新的传播方式,使得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著作权也颇引人注目,现在也已经受到了国内外司法界的重视。博客是一种典型的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设立原则,我们没有理由把博客文章排除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外,只有了解了目前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才能对博客的著作权保护现状有个全面的认识,更有针对性地思考相关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日志 链接 复制 转贴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6-02
一、网络著作权的立法现状
(一)国外的立法现状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被新闻界称为“互联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TC)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这两个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199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97年网络版权责任限制法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法案》和《1997年版权澄清及科技教育法案》,1998年10月又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GA),在这些法案中,主张将数字化传输问题建立在发行权上,并且,拓宽了传播权的范围,综合了网络传输、无线电广播、有线传播等方式,但不限定传输使用的技术,这样就适应了技术的不断发展对法律方面提出的要求。
而早在1992年7月1日颁布的92-597号法律,则是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这部法典由当时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汇编整理而成,成为了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第一个法典。在颁布之后的6年间,法国又先后12次对法典进行了修改和增补,使其知识产权立法始终处于世界各国的前列。
日本则于1997年6月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修正案中也扩大了原来的公开传播权的范围,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用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公开传输其作品,享有公开传输的权利。
可以说,各国对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都高度重视,并以立法、修改现行法律的形式来保护网络中的权益,其中也就包括了著作权。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对于传统著作权的保护很早就得到了重视。早在1990年国家便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由于当时网络尚不盛行,对相关的事物也没有明确的概念,所以在这部法律中,我们看不到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然而,近些年来飞速发展的网络使得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空白展示得尤为明显,在相关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在处理网络著作权纠纷只能以《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为依据来审理案件。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司法解释的方式,使得涉及网络著作权方面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是希望能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规范这一社会法律关系。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作出了修改著作权法的规定,从宏观上说是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做一个接轨,在具体实践操作上,实际上就是规制了网络著作权的问题。
二、网络博客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要讨论网络博客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实际上就必须对博客的内容进行区分,因为著作权法并不是大包大揽地对所有出现在博客中的内容都加以保护的。
(一)网络博客中的个人日志
在最初的网络博客中,个人日志是占了很大的比重的,早期的博客,还是建立在个人日志的基础上的。对于博客网络中的文字创作,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个人创作
这是网络博客中的最基本形式。排除掉后期博客发展中加入的图片、音乐等链接因素,博客中的主体应该就是其文字中所体现的信息。这种信息的提供者博客主是用相对公开化的形式在表达自己的个人情感,同时也是一种宣泄的过程。所有的文字皆出自博客主之手,按照传统著作权法的观点,作品完成即拥有了相应的著作权,博客主可以对文章进行任意地修改、撤换等等工作。虽然大多博客主都是草根一族,单纯个人化的信息并不一定引起他人的注意,但这并不妨碍著作权的产生,因为权利是不分人的身份等级的。名人博客的日志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大众的博客也同样受到保护。
2.转贴
随着博客的发展,博客主不会满足于自己的博客内容皆出自自己的叙述,他可能对流传于网络上、社会新闻媒体上的某些文章、文集感兴趣,于是就把相应的内容粘贴到原本应该是自己写作的框架内,形成转贴的形式,发布在自己的博客页面中。
其实在我国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47条里,对这种行为就进行了“是否侵权”的解释规定,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规定给予著作权人较强的保护。不过在实践中,由于博客建立的基础非实名制,所以不经许可随意转载其他网站作品的侵权案例也是时有发生。
在博客中,原文引用就好比论文中的参考文献的原句再现,这和全文引用一样,还是要尊重原作者的立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对于总结加工的情况,就好比博客主自己寻找到了“烹制”自己博客日记的“原材料”,自己进行了相关的“加工”过程,最终形成具有自己个人主观意见的作品,这是博客主对原有材料的再加工,再创造。其二次加工后的成果应该是属于博客主的,博客主享有对新作品的著作权。
(二)网络博客中的页面链接
所谓链接,就是指向其他资源的指针,我们跟随这个指针的指引,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它栏目。可以在文档与文档之间任意跳转。网络中特有的链接特性,可以说是网络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也是网络的一个独有特色。
而在网络博客中,组成的内容一般不单单是简单的文字,还有其他的各种不同的链接形式。由于链接后人们所看到的可能是另一个网站的文字图像等内容,因此链接在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也会产生著作权侵权的纠纷。这种链接形式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应该如何界定、保护,目前还有很多种看法。
1.内部链接
在链接的具体形式中,我们可以根据访问者能否感受到链接所带来的文件变化,分为外部链接和内部链接。外部链接的功能在于,人们可以通过其到达自己所需资料的网络主站,也就是说,人们可以清楚的明白,他现在所处的网站名称,不会对所浏览的网页产生误解。然后再根据网站上的信息提示,找到自己所需的资料的链接,进一步达到资料获取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侵害著作权的问题,在此就不作过多讨论。
至于内部链接,指的是直指他人的网页内容,而不经过其内容所归属的主页面。具体说来,当内部链接被激活时,计算机的浏览器会直接读取内部链接中埋置的电子地址,直接连接到材料所在的主机服务器,并从被链材料的主机服务器上临时复制该网页的内容,然后显示在当事人的计算机屏幕上,被链接材料的地址并不会出在计算机屏幕上。这样的过程相对于外部链接来说,侵害他人权益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根据内部链接的原理,我们知道,内部链接的内容只是一种临时的“复制”,或者说是“借用”,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的复制内容,更不可能向大众提供“复印件”,所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上讲,并没有侵害到原作者的相关权利,对于作品的复制、发行,始终的拥有者还是被链接的网站。所以,设置链接的一方并没有实质上地拥有该作品,甚至是作品的“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为是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2.图片、音乐使用链接
在博客的设计中,现在已不是单纯的只有文字的记录了。为了吸引更多人的关注,或者是博客主出于“立体”收藏自己记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博客中加入了对照片、音乐的链接,以使得博客的内容更加生动,更加立体化。而在使用这些照片,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同样会产生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1)私人照片、音乐等影相资料
毫无疑问的,博客主私人的照片和音乐等影相资料,其所有权是属于博客主自己的。既然是属于其自己的,那么,博客主自然就拥有对这些材料处分、应用的权利。为了使博客更好看,更生动,博客主可以配上与文字材料相关的图片,与情景相符的音乐影相资料,对于这些材料也拥有修改、裁减、剪辑的权利。因此,在这方面,博客主拥有绝对的著作权是毋庸质疑的。
(2)引用他人照片、音乐等影相资料
在运用照片、音乐等影相资料的情况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使用非博客主自己的作品。博客主不可能对每一篇文章都配上自己拥有绝对权力的作品,很多时候,可能是从网络搜索的过程中,发现适合自己博客的照片、音乐等影相资料等。因此,博客主则有可能通过网络“复制”“粘贴”的方式,引用他人的作品到自己的博客中。
对于这样的行为,即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影相资料,其意义等同于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原作者拥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至于合理使用,引入博客主的自我博客中,是否需要经过原作者的授权,这一部分的内容与文字转贴的使用规则是相似的,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三)博客主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张
虽然网络博客是建立在开放的网络平台上,但作为具有日记性质的电子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又具有隐蔽性。一般来讲,每个单独注册的博客都有其独一无二的网络地址,人们可以通过地址直接找到相应博客进行内容的浏览。
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中,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建立了相应的网络博客交流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会单独建立一个推荐页面,对挂靠在其网站空间下的优秀博客文章进行相关的推荐。虽然说,博客是建立在网络平台上的,人们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找到各式各样的博客地址,但是,这种开放性又是相对的。特别是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其建立的草根博客不可能拥有名人博客一样与生俱来的号召力,博客主可能只期待在其认识的人群中,形成小规模的阅读群就可以了。在中国博客网,我们可以在每篇博客日志后发现这样的一段文字表述:“本站用户发表的作品,BLOGCN有权在站内免费转载或引用。未经同意,其他站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本站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复制、链接、非法使用或转载,及任何方式建立镜像站点。”这样在对“外”上是保护了博客主的相关著作权,但是网站又过于“霸道”地认为自己拥有对博客内容的相关转载、引用的权利。其实,比较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每次文章发表的同时,询问博客主是否愿意将博客内容推荐到该开放平台上,即使博客主同意了,也应该还有收回其作品的权利。这实际上才是对博客主拥有其对博客内容著作传播权力的一种尊重。博客主也应该拥有拒绝将其作品放到公开网络平台上推荐的权力。
注释:
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7页.
安德列·凯莱维.关于复制和公开传播权适应数字多媒体环境的若干问题.版权公告.1997(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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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社会科学.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