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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司法的价值

2009-09-28赵楠楠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秩序价值

赵楠楠

摘 要军事司法的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此二者被认为是军事司法的两大本位价值。传统的观点认为军事司法在平时主要保障军人的权利,在战时主要维护军事秩序。本文从军事司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角度出发,认为军事司法在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方面,不存在先后和主次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军事司法 权利保障 秩序 价值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4-01

所谓的价值就是客体属性对主体的有用性,对法律以及法律制度来说,法律以及法律制度存在正义、自由、公平等诸多价值。因此,军事司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体现这些价值,但是由于军事司法的特殊性,军事司法一般将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作为本位价值,目前我国军事法学界认为,“军事司法也总是在平时和战时状态下对其二元价值——维护军事秩序与维护军中人权进行有侧重的选择。”具体来说,“在军事司法的二元价值结构中,两者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和平时期,军事司法的价值既表现为对危害军事秩序和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又表现为对军人权利的保障;在战争时期,军事司法的价值则主要在于维护军事秩序和安全。”本文认为,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是军事司法的主要价值,但是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并不会随着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平时的军事司法价值和战时的司法价值的区别的在于,平时的司法价值关注秩序价值和权力价值平衡协调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战时军事司法价值坚持秩序价值优于权力价值取向。

一、军事司法的权利保障价值

(一)从司法的一般性看军事司法的权利保障价值

军事司法作为司法的一部分,同样遵循司法的一般规律,所谓的司法就是通过司法权的自身运作,来实现居中裁判,解决社会纠纷。军事司法所处理的案件同样属于社会矛盾的一部分,因此军事司法的本质和普通司法没有不同,军事司法的目的同样是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因此,军事司法的过程中需要保障军人的权利,这是由法的权利本位的属性所决定的,不会由于司法程序发生于和军事有关的场合而发生改变,“这是由军队作为社会有机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军事活动都是在整个社会领域内开展,因而不可能置已成为社会普遍共识的人权观念于不顾,不可能完全游离于民主政治之外而决定的。”

(二)军事司法保障军人权利的意义

军事司法以保障军人权利作为其本位价值的必然性在于:一、这是“法是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念在军事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军事司法对军人权利的维护体现了对司法目的的追求;二、军事司法的特殊性质不能否认或者降低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对军事秩序的维护并不排斥对军人权利的维护。三、这是由保障军人权力与维护统一秩序决定的。如果不讲维护军人权力的军事司法只是采取强制形式维护军事秩序而以维护军人本位价值的军事司法才真正是通过军事秩序的优化。所以,军事司法保障军人权利体现了司法对权利的追求。

二、军事司法的秩序维护价值

(一)从军事司法的特殊性看军事司法的秩序维护价值

特别是在战时,军事司法的特殊性就显得更加明显。1.战时国家宪法秩序面临破坏,如果不以军人权利暂时的牺牲来恢复和巩固宪法秩序,保障和发展军人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军人权利。2.由于战时国家宪法秩序无法保持常态,维护军事秩序价值与保障军人权利价值平行并重的价值构成模式已远不能满足军事斗争的需要,为了增强军事司法的战争适应性,需要提升维护军事秩序价值在军事司法价值构成中的地位,坚持维护军事秩序价值优于保障军人权利价值的价值构成模式。

军事司法的特殊性是由军事的特殊性决定的,军事行动要求有严格的组织保障和纪律规范,因此对秩序的要求较高,军事司法的工具性体现在军事司法可以维护军事秩序,保障军事目的的实现。因此,从军事司法的特殊性的角度来考察,军事司法维护军事秩序也是军事司法的必然要求。

(二)军事秩序价值与军事司法之间的关系

军事司法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必然牺牲了一定的效率,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有学者认为,“这极易带来对军事秩序稳定性的冲击,不利于军事行动的迅速开展”。因此,军事司法能维护军事司法秩序,但是说军事司法会对军事秩序或者军事行动造成妨碍,则是对军事司法的偏见。因此,本文只承认军事司法的正功能,而不承认其所谓的反功能。军事司法以维护军事秩序作为本位价值的必然性。

三、军事司法两大价值的辩证统一

军事司法的两大本位价值——军人权利保障和军事秩序维护体现了军事司法的特殊性和一般性,目前我国学术界的通说是在平时以军人权利保障为本位价值,在战时以军事秩序维护为本位价值。本文认为,军人权利保障相当于个体,而军事秩序维护相当于整体。。一方面,一定的军事秩序是军人权利得以产生、存在、实现和发展的基础军人权利保障和军事秩序维护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另一方面,高度集中统一的军事秩序是军人基本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根本保障,只有在高度集中统一的军事秩序中,才会有军人权利才会得到保障,任何人都有权得到公正的审判,既然如此,不能认为在战时可以牺牲军人的权利,而换取对军事秩序的维护。

加强军事司法程序中的军人权利保护,也并不意味着否定军事司法程序对军事秩序的维护和追求。理由是,对军人权利的保障并不会导致军事秩序方面利益的丧失,相反,军人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也是一种理想的法律秩序。

产生这种错误的原因可能是学者们认为,对军人权利的保护就意味着对军人的偏袒,而事实上,权利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特别是对于程序性权利而言,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必须享有充分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这样才能体现正当程序的要求。因此,军事司法程序对军人权利的保护主要是指保障军人的程序性权利。

注释:

赵娜,田静.军事司法功能的理性思考.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4(4).第50页.

张朝晖.台湾地区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以军事司法审级制度为视角.现代法学.2007(3).第150页.

田龙海,朱国平.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2).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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