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探究
2009-09-28张晓雅
张晓雅
摘要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雇佣关系,发生了许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是广大雇主和雇员所关心的问题,本文主要就这些热点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赔偿 免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4-01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二、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及其法律适用
(一)如何认定雇员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作了界定,即: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对雇工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1)看雇工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就属于雇佣活动范围。(2)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3)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范比较系统完整的确立了雇主的替代责任。一方面,雇员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赚取的是养家的工资,而雇主则追求利润。在工作所面临的风险,自然应当由雇主来承担。“之所以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要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就在于雇员实施的行为是为雇主执行雇佣活动。雇员执行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创造利益,所创造的利益为雇主所承受,那么,雇员执行的活动就是雇主行为的延伸,雇员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雇主的行为”(杨立新语)。另一方面,雇主对于雇员在完成受雇员作中所受到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为,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
三、雇主追偿权行使的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混合过错责任、过失相抵的归责原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之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同样可采用过失相抵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雇主追偿权的可能性。按一般连带责任的理论,数个连带债务人中,履行了全部债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而受害人与雇主雇员的纠纷中,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不会对雇员和雇主应当承担的份额作出划分,以利于受害人的选择权。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人民出版社出版.2004年版.
[2]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出版.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