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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住房权保障的法律制度浅析

2009-09-28白塑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5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生存权

白塑璞

摘要本文立足于我国居民住宅权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个中心论题,结合国外的制度经验,提出了在实现机制上应将社会保障机制和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并对社会保障机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形式和社会保障性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述。

关键词住宅权 生存权 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78-01

一、 住宅权的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住宅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住有所居和逐步改善住宅条件的权利,住宅权强调任何人及其家庭在任何地方,都有通过合法途径得到适当住宅。虽然住宅权的制度保障措施受制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没有这种实力的居民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获得合适的住宅,没有相应经济实力的政府也不可能为当地居民提供合适的住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我国尚不是发达国家就不重视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 建立住宅权保障制度是我国新时期的社会现实需要

只有建立完善的住宅权保障法律制度并对其权益加以保护,才能给人民住宅权的实现提供全面的制度保障,给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需求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 建立住宅权保障制度是政府的义务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项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以及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住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组织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公民住宅权的实现。我国作为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政府有义务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去履行公约规定的内容。

(三)我国现有法律对住宅权的保障存在不足

《物权法》并未规定对贫困和中低收入群体住宅权利的保障问题。因为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法的主要功能是确认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所以《物权法》对于无财产的人来说根本就无权可确。而且物权只是当事人进行交易的基本条件,其本身并不能保证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正义。物权法仅仅在保护住宅财产权方面提供了一个基本性条件,而在保障贫困和中低收入居民住宅权方面,物权法根本不涉及。因此,保障贫困和中低收入居民住宅权主要依靠社会保障制度,而这正是中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所缺失的环节。

二、住房权社会保障机制

综观世界各国,在实行市场经济推行住房商品化的过程中,都是一方面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鼓励个人按照市场运行机制自行购房和租房,将社会保障机制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解决贫困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

(一)住宅权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主体

建立住宅权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确定住宅权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范围。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权利主体应具有普遍性,这意味着人人都有资格获得住宅权。但是,这只是权利的应然状态,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真正需要住宅权社会保障制度保护是那些经济收入处于中低水平、无房可住或者居住条件相当恶劣的人,因为这些人无法自力解决住房问题,所以才需要社会予以保障。

(二)政府作为构建和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

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任,住房保障的运作方式是政府在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干预住房市场,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制的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完全取代市场机制,而是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或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导市场,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和修正。

三、我国住宅权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设计

根据我国目前居民住宅权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情况,可将其分为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以社会保障机制为基础的自力保障制度。

(一) 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住宅社会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由各级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宅,被称为“廉租住房制度”。其二,由相关部门向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价金低于市场价的普通住宅,被称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这两种住宅社会保障措施基本上脱离了商品住宅市场的影响,对解决城镇住宅困难起到了改善作用。

(二)以社会保障机制为基础的自力保障制度

实施住宅商品化和住宅社会保障相结合,较典型的是美国的在住宅用地、金融支持、税收等方面提供国家支持、优惠,并主要依靠居民自己力量和民间资本组成住宅建设和管理团体,从而形成以国家保障为基础、居民自力保障为主体的住宅自力保障制度。日本则采取发挥地方群众团体的作用,吸收社会资金发展住宅建设的做法,以利于市政管理和因地制宜地组织施工。

参考文献:

[1]丁自贵.居住权利市场实现的一般性分析.http://www.snzg.cn/article/show.php?itemi d-6581/page-1.html.

[2]中国审计报.2007年1月31日.第七版.

[3]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张静.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城市开发.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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