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寻找国资保值增值的“转换路径”
2009-09-28卢守祥
卢守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通过法制建设巩固国企改革成果,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国企改革,是新时期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必然要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企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随着这一法规的深入实施,作为全省国资监管机构的贵州省国资委,如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加快做强做大,无疑再次迎来“大考”。面对考验,作为担负推进国企改革发展重任的主推动力的贵州省国资委,当前正在积极寻找驱动“转换”的“路径”,正确把握国资监管机构的角色定位,行政捏合各方力量,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力求为政府做一个称职的“老板”,不做企业的“婆婆”,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依法加强国资监管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正确把握《企业国有资产法》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巩固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国有经济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企业国有资产法》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肯定了国资委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方面的主体地位,规范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构建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体系,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理解把握。
正确把握国资监管机构的角色定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所有、分级代表”,“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经营”等原则,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有利于国资委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做一个称职的“老板”。
处理好国家出资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关系。《企业国有资产法》从资本控制的角度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是出资与被出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有利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职,也有利于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严控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做了专章规定,重点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环节明确了决定权限、程序和基本规则,严防暗箱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以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专章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作出了原则规定,使其有了操作的基础。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资本的经营成果。
建立国资监管工作的监督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作出了专门规定,包括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政府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等。旨在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全方位避免国有资产损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预防和监督体系。
总之,《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第一部关于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范围还未涵盖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对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等有争议的问题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完善,可以积极地理解为给未来深化改革预留了空间和接口。
国资国企改革深化发展
目前贵州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是什么样的一个现状?
2003年底,省国资委正式组建,成立了省国资委党委。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目前省国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托管企业24户。5年来,省国资委坚持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己任,着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着力深化监管企业改革,着力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着力推进和谐企业建设,促进了国有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国资监管工作和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国资监管不断加强。省国资委先后出台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财务监督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重点对监管企业战略规划、改革改制、资产重组、产(股)权转(受)让、对外投资、经济担保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不干预企业具体经营行为,为政府当好“老板”,不做企业的“婆婆”。
监管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目前,24户监管企业已有22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10户企业形成了多元投资结构。启动了向独资、控股企业派出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会依法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两次面向全国公开选聘国企高管,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深化“三项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通过深入推进改革,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一批监管企业实现了发展史上的新突破。水钢、瓮福、茅台销售收入先后突破100亿元,盘江煤电年产原煤突破1000万吨。
监管企业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引导和推动监管企业围绕主业加快发展,引进优强企业参与调整重组,加大力度推进政策性破产工作,实施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调整重组,合理收缩战线,监管企业从28户减少到24户,国有资本逐步向企业主业集中、向优势企业集中、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监管企业还建成了一批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形成了一批自主创新成果,实施了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2008年末,省国资委24户监管企业资产总额1392.03亿元、所有者权益453.8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628.57亿元、利润87.48亿元、税金76.87亿元、增加值228.84亿元,与省国资成立前的2003年相比,分别增长101.59%、56.75%、190.37%、564.23%、98.78%、102.25%。2004年至2008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分别为101.14%、102.96%、102.54%、111.36%和115.82%。今年1—4月,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24户监管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32.15亿元、利润30.21亿元、增加值82.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0.54%、24.72%、11.1%,总体保持平稳发展。
依法监管,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承担着对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省国资委正抓紧研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相关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近期,将着力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尽快完善制度体系。制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依法监管的运行机制,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加强对出资企业改制、上市、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财产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类别、范围、程序,既依法行使出资人的重大决策权,又坚决维护企业自主经营权。
三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加快监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配置企业人才相结合机制,推进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四是推动企业改革重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发挥出资人主导作用,不搞“拉郎配”,在更大范围和更广区域引导和推进国有资本调整重组,优化国有资本的产业布局和空间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五是加快提高履职能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新要求,加强国资监管队伍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依法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能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能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能力以及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能力,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律,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当好国有资产的“守护神”。 (作者系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