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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须戒慎

2009-09-2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

何 露

摘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媒体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媒体舆论的过多介入以及其报道的倾向性,势必会影响到司法的公平性。因此,如何把握媒体监督司法的尺度,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媒体审判 司法独立 新闻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2-01

曾经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无疑是中国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抛开彭宇和徐老太孰是孰非,也先不论一审法官的审判是否合理,我们看到,无所不能的时评家们仿佛一个个都成了法律专家,随处可见的“法理”,“他们不约而同地一口咬定彭宇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的雷峰式青年,徐老太是心怀不轨的道德讹诈者。如此口诛笔伐下,法院认定彭宇撞伤徐老太并判决彭宇赔偿对方四万余元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

诚然,媒体是想宣扬我们社会现急需的雷锋精神和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这些精神的缺失是媒体如此大做文章的初衷,而彭宇案一审法官分析的“常理”冷峻地揭示了缺乏雷锋和见义勇为精神的社会现实,生活在冷酷现实中的人们对此不是不承认,而是不愿认同接受这样一种无情的现实。而各种媒体评论对法律判决的大加批判和鞭挞,不但难以唤起人们道德良心的苏醒,反而会无限放大人们对现今社会道德大滑坡的不满和愤怒,更关键的,是媒体对司法判决结果进行了道德评价,对司法的权威公信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一、“媒体审判”的由来

现代社会,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们对司法的关注越来越多,要求司法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对监督司法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治观念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民众对媒体也寄予厚望,舆论监督被视为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

然而,尽管新闻媒体以追求客观公正为己任,但也难免受到不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影响。新闻媒体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同时也有误导民意之可能。一旦法院处于新闻媒体所误导的民意压力下投鼠忌器,就有可能难以抵御这种巨大压力,使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各大报纸和网站上触目惊心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某地数百人联名上书要求枪下留人”等等,正是新闻媒体巨大压力的体现。

“媒体审判”,相对于“司法审判”而言,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对错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不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披露,而是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判处被告人某种罪名,或处以某种刑罚,并因此而或多或少的影响了审判的结果。”其总体特征是媒体试图通过舆论手段影响法庭判决,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它是媒体越俎代庖,超越其自身权限范围干涉司法的极端表现。若要用一句话点出其实质,笔者认为就是:无限美化媒体监督功能所带来的一个严重的负面后果。

“媒体审判”现象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上,和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同,我国的大多数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一方面,由于媒体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氛围的影响,某种程度上,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因而导致其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面,媒体往往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某些媒体甚至因此而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从而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过程和结果。

在生活中,这种媒体影响司法的例子决不鲜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某些权威媒体具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者评论之后,就已经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就如彭宇案中,一审法官依“常理”推断的判决结果或许可以商榷,但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彭宇完全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司法程序并未走完,正常的救济之门并未关闭。此种情况下,事实真相处于不明之中,彭宇到底是见义勇为的无辜者还是抵赖事实的躲避责任者,徐老太是受害者还是诬陷好人的讹诈者,恐怕谁也不好断言也说不清楚,应该交给二审法院去认定和判断,而不是媒体仅仅依据被告彭宇一方“见义勇为”的辩白就纷纷抢先“判决”,作出定论。媒体抢先判决的行为以及由此带动的广泛舆论批评,冲击了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和司法公信,还给司法环境造成空前强大的压力,成为司法不能承受之重。

二、“媒体审判”的反思

我们在这里探讨“媒体审判”的弊端,是为了突出作为法治重要基石和标志的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不是否认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媒体报道和公众舆论对案件的关注,不可避免地会对法官产生影响。但对于媒体报道和舆论,一个合格的、有理性的法官,理应清楚媒体报道和舆论与司法审判是什么关系,应该明白自己判案是以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媒体报道的“事实”为依据,以“舆论”为准绳;不能无视案件事实和法律,任由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牵着鼻子走。

笔者认为,在我国要避免“媒体审判”,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控制:

首先,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使之有独立依法审判的能力和勇气。法院具有裁定罪行的唯一权力,判决结果受到舆论的影响,媒体固然有责任,但根本的责任还在法官。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是防止媒体审判影响判决结果的最有效途径。

其次,在尊重媒体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对媒体的报道行为加以规范。我国的新闻媒体具备了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必须体现所隶属机关的长官意志,而不能单纯的以新闻行业的规则去运作。在此背景下,就有关揭露性、批评性的司法报道和评论而言,当涉及和己之相关利益时,新闻媒体就不免会遮遮掩掩。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媒体不能深刻的思考自身与司法的关系,从而造成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必要的法治共识。”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告诫说:“为了保障自由,报纸必须证明自己有理由得到自由。一家自由的报纸必须是负责任的报纸。报纸的权力是很大的,它决不能滥用它的权力。”

注释:

符向军.彭宇案,媒体审判是司法不能承受之重.东方法眼.www.dffy.com.

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周泽.正义之秤—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新闻记者.2004(9).

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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