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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负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

2009-09-27梅玉华

江淮论坛 2009年4期
关键词:自主创新企业

梅玉华 方 重

摘要: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源泉,也是我国为提升综合国力而做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选择。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企业在自主创新中已居于主体地位,而政府则在自主创新中担负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如何突破企业自主创新的瓶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已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目前所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在剖析企业自主创新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税式支出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阐述了现行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式支出的缺憾以及“负企业所得税”税式支出的概念和运作机制,进而论证了“负企业所得税”税式支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

关键词:企业;自主创新;负企业所得税;税式支出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志码:A

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科学技术的发达与否已成为国民经济增长和国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纵观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史,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现代经济的成长以及各种工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科技进步。所以国际社会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而科学技术产生、发展的关键则取决于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可见,自主创新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反映了国家经济增长的潜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于是,激励自主创新也就成了全球各国政府的主要发展战略。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企业在自主创新中已居于主体地位,企业自主创新的竞争力体现为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综合集成,而政府则在自主创新中担负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实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中国要从大国迈向强国,也必须培育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打造国家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但目前,自主创新的动力不足和能力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如何突破企业自主创新的瓶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能力,进而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目前所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笔者拟在剖析企业自主创新特点的基础上,研究我国现行税式支出对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应,并进而提出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一、企业自主创新的特点

1企业自主创新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即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首先,自主创新具有非竞争性。一方面,自主创新是纯粹的企业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自主创新的成果又可以分为两部分:自主创新产生的实物收益归自主创新者—企业所拥有,而自主创新的知识部分却为社会所获得,同时具有规模效益递减的特征。因为自主创新者——企业对科技知识产品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人的消费,而且科技知识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其他人增加消费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自主创新的企业要阻止局外人免费使用该项成果,即使可行也是非常困难的。科技知识产品的消费与其他共用品不同的地方,在于知识的使用和消费不仅不会使知识损耗减少,而且还会使知识增加。许多科技知识产品被推广应用,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极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其次,自主创新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尽管国家建立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即通过制度安排来把其他人对技术进步的消费排除在外,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但保护期有时限,一旦保护期结束,自主创新成果仍然会成为共用品,为社会共享,具有共同收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从而使自主创新同时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技术的使用在给发明人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也会促进相关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或工艺水平的更新。这样,创新的这部分利益不可避免的外溢了。这部分外溢的利益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当受益对象不确定、补偿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时,自主创新者自然把目光投向了政府。如果政府没有激励机制,由于企业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资代价高昂的自主创新活动,进而导致对全社会非常有益的创新活动出现严重不足。

2企业自主创新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特征。纯粹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政府的干预。特别是许多基础科研项目,社会收益大大高于企业收益,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企业付出的自主创新成本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得到充分的补偿,以致缺乏参与此类活动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自主创新的成果为全社会共享,创新企业获得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如前所述,由于企业的研发具有外溢效应,企业收益低于社会收益,竞争性均衡增长率低于社会最适增长率,企业的创新水平低于社会最适水平。溢出效应就是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创新的溢出效应一般是正效应。由于出现不创新的企业可以免费获取信息的搭乘现象,所以它们更乐于采用技术模仿而非自主创新战略,于是企业自主创新就会越来越小,也越来越少,不可避免地就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

3企业自主创新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因为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自主创新的成功要求企业保守技术秘密,但为了满足自主创新筹集资金的需要,企业又不得不向出资人详细描述自主创新项目以及市场前景,即使企业想让出资人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也会遇到信息表达上的困难。在金融市场上,作为资金使用者的企业在企业经营方面掌握更多的信息,他们有可能运用这种优势在资金的获取、使用方面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使他们承担过多的风险。资金的委托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资金的委托风险,在决定资金提供前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来评估企业财务及信用状况以及科技项目的未来前景。而对科技项目前景的预测,对金融企业来说存在着弱势。在资金提供后,金融部门又需要加强监督力度以防止不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由此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结果是无人愿意给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资金或者企业要承担过高的财务成本。

4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特征,包括一系列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资金风险。技术创新能否成功,创新产品的市场推广能否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市场的容量能否足以弥补前期投入并能赢利等不确定问题都是企业所必须面对的。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断裂都会导致企业自主创新投资的失败。所以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具有极大的风险,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自主创新的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研究与开发活动失败,投入的资源将无法收回。其次,即使研究与开发活动成功,能否最终收回投入并获利,还取决于自主创新的成果能否顺利地产品化,尤其是能否成功地产业化,而这又取决于技术市场是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效,宏观经济是否适宜等制约因素。规避风险是任

何一家企业的经营理念,而市场本身又难以为其提供分担风险的有效机制。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潜在的投资者出于自身赢利目的的驱动,一般不愿意资助这类自主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可能不愿为其融资,债务融资的资金成本较低,但相对于股权融资的风险较高;股权融资的风险较低,但相对于债务融资的资金成本较高。结果,大多数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某些自主创新的规模对于任何一个企业都显得过于庞大,此时就更需要政府对企业采取优惠措施或直接参与投资。

不难看出,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是一种逐利行为。企业是否愿意自主创新并将其成果投入生产,与企业对自主创新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有关。自主创新过程中的高风险、正外部性的特点以及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的特征都提高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影响了企业获利能力,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自主创新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企业自主创新完全由市场调配将会是低效的,甚至是失灵的。这一点明显地存在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生命力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而企业的自主创新通常表现为:发明—开发—设计—试制—产品化—商品化,这是一个在特定时空下持续发展的系统过程。这个系统过程中有些环节明显地体现着市场的不完全性。这就决定了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要求政府运用公共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促使自主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干预或介入,是减少社会收益水平和企业收益水平之间的差距、矫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方法。因此,政府必须调节微观和宏观经济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矫正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企业自主创新研发、创新活动的弱化,进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式支出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一国政府为了影响或改变企业自主创新的速度、方向和规模而采取的一系列公共政策,我们称之为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活动,缩短从发明创造到产业化之间的距离,加快科学技术从潜在生产力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政府提供的激励政策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自主创新成果供应方面的政策,主要是指政府为企业在融资和人力方面提供扶持;第二类是自主创新成果需求方面的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在对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方面的采购政策;第三类是自主创新制度环境方面的政策,包括了专利政策、财税政策等。

税式支出,作为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相对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或低息、贴息贷款等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方法而言具有以下优越性:(1)税式支出对市场造成的扭曲最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市场与企业的一种特定的方式,是以市场为依托的。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只要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就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政府税收的经济参数达加在市场信号上,以市场来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形成了“政府—市场—企业”的调控机制。很显然,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主动权和决策权。而政府购买、财政补贴与低息、贴息贷款等方法则需要企业“交出”部分自主创新决策权,以符合相关的拨款条件,如此一来,企业在自主创新的活动中就处于被动的地位,势必会造成较大的市场扭曲。所以,税式支出的优越性就在于:它可以利用企业为自己而运行的积极性进而主动改善其自身生存、发展状况的办法,来推动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改变企业消极、被动地等待政府援助的状况,从而将其对市场造成的扭曲尽可能地降低到最小程度。(2)税式支出的操作成本较低。与政策性融资相比,税式支出的承受者往往是非特定的,面广量大。税式支出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税务机关的丰富信息资源,发挥税务机关的专业征管功效,切实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激励效率,进而消除现行的企业自主创新激励制度由于多头管理、标准混乱而导致的“乱象”和“怪象”;使得税收手段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且由于税式支出的方式多样,运用灵活,可包括税收豁免、优惠税率等直接方式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方式,在运用于产业结构政策时,可以分别不同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手段,以达到理想效果。所以,与其他方法比较,税式支出所特有的可预期性、长期稳定性和专业化程度,使其在政策制定后具体操作手续较政策性融资更为简便,平均操作成本更低。(3)税式支出的规范性最强。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和建设的初级阶段,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混乱,各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又进一步扭曲或误导了本不符合“理性”的企业行为,迫使不少企业把生存与发展的希望寄托在谋求更多的特权上,包括“寻租行为”和“人为夸空”的广告宣传等方面。这就使得财政补贴、政府购买等具有较大“弹性”的激励政策更容易诱发腐败。掌握资金投入权力的人有可能大大增加在企业自主创新补贴方面的寻租机会,从而导致政府有限资源的低效甚至无效配置,从而丧失激励效应。而税式支出实际上可以看作是税收与政府激励相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税收的普遍性、统一性和标准化、规范化的特征,可以切实地将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而以法律的严肃性来强化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政策的操作规范性和管理有效性,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效率。

正因为如此,税式支出也就成了政府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政策工具。我们在设计、改革和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式支出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就必须让企业看到创新可能带来的赢利机会,或使潜在的赢利机会变成现实利润的可能。企业的自主创新面临着追求利润的内在动力和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两个方面的推动。而税式支出作为一种税收激励工具,是政府运用税收政策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影响纳税人的行为,进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调控目标的手段。间接性是现行税式支出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最突出特点。现行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直接作用的目标并不是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本身,而是企业的成本和收益水平,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可以通过企业的成本收益的变换直接观察到,而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强度和范围与税式支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所以难以在实际中通过经济指标来进行描述和确定。而我们尤为值得警醒的是,企业自主创新的成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转移,只有当科技创新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了马克思所说的“惊险的一跳”,科学技术才真正转化为第一生产力,企业的自主创新才算“修成正果”,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因此,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式支出的着力点应置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果—科技创新产品上。

我国现行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式支出主要集中在针对企业利润的所得税上,实际情况

显示,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效用十分有限,亟待优化改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税式支出未能有效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市场竞争力。一般说来,科技创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自主创新的企业为了控制风险,急于收回投资,通常将科技创新产品的上市价格锁定于同类产品价格的上限甚至更高,因此,科技创新产品在短时期内很难取得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科技创新产品就其本身而言,虽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优良的使用性能,但因为是“新面孔”,要想取得市场的认可和接纳,自然尚需时日,很难在短时期内取得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利润;也很难将科技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正因为如此,目前以减免企业所得税,让渡利润为主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式支出的激励效应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第二,现行税式支出不吻合企业自主创新的运行机制。企业的自主创新要经过发明—开发—设计—试制—产品化—商品化这样一个持续发展的系统过程,不难看出,企业自主创新的运行过程是一个先投入、大投入、后产出的过程。所以,对于企业自主创新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最主要的约束就是资金的约束。资金投入能力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资金短缺是目前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最主要、最普遍的障碍。由于现实中我国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较为普遍,现行的税式支出很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研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使得实质上那些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的亏损或微利企业只能“望优惠兴叹”。因此,现行的税式支出将优惠置于加大企业研发费用的抵扣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可以说是本末倒置。

第三,现行税式支出不适应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形势。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增强都是以自主创新为支撑点的。所以,自主创新的速度和科技创新产品的成败足以决定企业的命运。正因为如此,目前企业的自主创新的发展呈现出扩大和加速的态势。目前我国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身份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而对其他企业并无优待,造成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假注册,这样既违背了税收优惠的初衷,也不利于公平竞争,导致了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优”而不“惠”的被动局面。

三、“负企业所得税”税式支出的运作机制

企业自主创新的特点和现行税式支出的局限性,迫使我们对现行税式支出的主要载体一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和宗旨做出反思。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制定是以“公平”为出发点,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企业收益进行调节,目的是实现公平分配。我国现行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的是税前抵免一定的研发费用和较低的优惠税率的制度。但问题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和优惠税率制度的规定对于亏损或微利的企业来说是毫无实际意义的,也就是说,即使抵免额放得再宽,税率降得再低,对亏损或微利企业的自主创新都起不到丝毫的激励效用。所以,作为政府来说,应当建立的是一个能让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真正获利的制度。

纵观世界,越来越多的OECD国家政府为提高本国的科技水平进行着种种努力,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政策体系方面,都对本国的税收体系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政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政策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中央、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资金投入;二是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间接促进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三是直接资金投入与间接的政策措施相结合。其中政府直接资金投入能够让政府直接控制自主创新活动的执行情况,还能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产生积极的影响。政府间接的激励措施主要是税收机制,它不像政府直接的资金投入给予政府直接控制自主创新活动的权利,但是灵活的税收机制可以借市场机制来促进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的力度。政府直接的资金投入与间接的税收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在OECD国家中被普遍采用,例如法国、美国、英国在考虑国内大型制造企业的利益时,都采用直接资金资助自主创新活动和间接提供税收优惠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有鉴于此,我们现在需要考虑解决的是,如何在现行税式支出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有效地“济贫”—增加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投入。这就需要我们不妨“借”“它山之石攻玉”,将企业所得税向下做进一步的延伸,从而牵引出“负企业所得税”制度。

所谓负所得税是美国货币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针对国内弱势群体援助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政策主张。其主要内容就是,先由政府规定一定的收入援助数额(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给予适当的补助;为了不把低收入一律拉齐,补助金额将根据个人实际收入的多少按比例发放。可见,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援助的一种形式。由于是政府向个人支出所得税,对于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所以称为负所得税。同理,我们可以将负企业所得税制度引用到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援助上来,从而实现直接资金资助和间接税式支出相结合的科学模式。

负企业所得税究竟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我们不妨举例说明。

制定负企业所得税的第一步是确定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投入水平,假定将这一基本投入水平(以IG表示)设为企业每年5000元,即IG=5000元。第二步是确定企业接受的科技投入(即负企业所得税)随着其自主创新成果一科技创新产品年收益的增加而逐步退出的比率(即负企业所得税率,以tG表示)。假定tG=50%,那么,有资格获得负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每赚取2元,其从政府那里获得的负企业所得税将减少1元。任何一个有资格的企业每年所获得的负企业所得税数额(以T表示)为:

T=IG-tNIE

其中,IE是每年的科技创新产品收益。假如IE=0,则此企业将获得T=IG=5000元的负企业所得税。随着企业科技创新产品年收益的增加,每年所获得的负企业所得税将相应减少,但企业可支配收入(以ID表示)却相应增加。下表表明了负企业所得税是如何随科技创新产品收益的上升而逐步减少的。

不难看出,当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收益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其获得的负企业所得税将下降为零,如果其收益继续上升,则此企业将开始向政府纳税,而不再是从政府那里获得负企业所得税。其转折点的收益水平被称为平衡收益水平。可见,按照负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要求,收益低于预先确

定的水平的企业不仅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可以根据他们的收益和正常税率获得补助。很显然,负企业所得税的运作涉及到三个重要的变量: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投入水平、负企业所得税率和科技创新产品的平衡收益水平。下图说明了负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运作的。

在图中,企业的科技创新产品收益用横轴表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用纵轴表示,应向政府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向上倾斜的直线表示,该线的斜率由企业所得税税率决定。在实行负企业所得税制的情况下,所有企业都被保证有一个等于G点绝对值的企业自主创新最低(基本)投入水平。因此,科技创新产品收益为零的企业,其应纳税额是负的,等于Go这就意味着该企业不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反而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数额相当于G的科技资金投入。如图所示,随着该企业的科技创新产品收益的增加,这项资金投入的数额会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在B点,该项资金投入为零,B点就是平衡收益水平,超过该水平,该企业就要缴纳正的税额。换言之,达到B点之后,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产品已经成熟,可以获得正常的市场收益,不应再从政府那里获得资金投入,相反,还必须向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负企业所得税的运作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当一个企业的科技创新产品的收益超过了正常的市场平均收益时,就应缴纳正的企业所得税;而一个企业的科技创新产品的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收益时,就应缴纳负的企业所得税,即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科技资金投入。由于这种资金投入可以增加企业的总收入,即可支配收入,所以他们去自主创新比不去自主创新的境况总是要好,而且企业科技创新产品的收益越多,企业的境况就会越好,企业也就更加愿意进行自主创新活动。因此,负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亏损或微利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具有极强的激励效应。当然,负企业所得税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负企业所得税针对的企业应具有以下特征:他们资金紧缺,但并非是没有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的企业。毫无疑问,负企业所得税比现行的科技创新激励制度要简单得多,也更便于操作、管理。

四、“负企业所得税”税式支出的激励效应

通过对负企业所得税运作机制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认识到,“负企业所得税”税式支出的激励效应主要包括:

1负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自主创新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是政府用来进行经济调控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杠杆。税收主要来源于各经济实体,税式支出会导致不同部门、行业、企业和产品税收负担的高低和税收优惠的差异,可以促进或制约它们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而负企业所得税所导致的政府直接资金投入则能够让政府直接控制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方向,还能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产生“四两拨千斤”的积极效应,引导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配置,进而延伸到自主创新、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产品推广和应用的各个领域,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结构向国家提倡和鼓励的方向倾斜。正是因为负企业所得税能根据高新技术的先进性、时效性、经济与社会效益而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果加以特殊优待;能对市场机制下资源配置发挥“优胜劣汰”的选择性影响,促使和引导资源投向政府政策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所以其政策导向效应更为直接、迅速、有效。

2负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风险具有有效的调控效应。企业的自主创新,是一种实验新技术成效的风险过程,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实施阶段,这种风险更高,也更明显。因为,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投资金额会更大,研发周期会更长。正因为如此,企业需要有大量的、持续的现金流量货币资金。这些现金流量可以来自于债务融资,也可以来自股权融资。但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这方面都存在着困难与障碍。而负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则可以有效地发挥风险分担机制,起到降低和化解风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减少企业占用资金的风险;减少企业盈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自主创新活动费用与支出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投入回收的能力;增强企业抵御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这就好比政府出钱给企业的自主创新买了一份“风险保单”,从而使企业解除了后顾之忧,敢于放开手脚,在自主创新的战场上放手一搏。

3负企业所得税在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效应。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就要与生产过程和经营实践紧密结合,而负企业所得税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发挥着“催化剂”的作用。因为负企业所得税帮助科技创新产品在市场上顺利地实现“惊险的一跳”,也就意味着能够促使企业加速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缩短高新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周期。因而,负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可以大大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过程。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用途,说到底就是要在现实的生产、经营中得到广泛运用,企业自主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使高新技术尽快地向现实的生产力方向转化,这样才能使自主创新活动的投入变为生产力的即时产出,从而使科技创新产品市场化的目标得以实现,兑现自主创新的潜在收益和超额利润。

综上所述,我们要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自主创新型企业,就必须要运用政府这一“有形之手”去牵动市场这一“无形之手”,使市场主体—企业既有创新动力,又有创新能力。负企业所得税不仅是政府的“有形之手”,也会成为政府的“有力之手”,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发展进程中,能对我国科技的飞跃和经济的发展施以有力的助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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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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