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传统·哲学
2009-09-27徐国利何军民
徐国利 何军民
摘要:冯友兰将历史区分为“客观的历史”和“主观的历史”。他在主张历史客观性的同时,指出历史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现实是历史的延续。传统是历史上主观精神所创造的产物,是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了历史的建构。传统与历史共同成为民族精神联续的纽带。冯友兰的历史本质论是受其“新理学”哲学立场决定的。在他看来,历史在本质上就是受到“理”的贯注、由诸多历史事物组成的有机体。冯友兰主张历史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弘扬中国历史文化的生命力,体现了他维护和发展儒家文化的新儒家立场。
关键词:冯友兰;历史本质;传统;哲学
中图分类号:B261文献标志码:A
冯友兰是中国二十世纪的著名哲学家,他的“新理学”体系虽然是纯哲学意义的建构和探索,但是,也有深切的历史思考和现实指向。冯友兰在论及创建“新理学”哲学任务时明确指出:“‘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此哲学家所应自期许者也。况我国家民族,值贞元之会,当绝续之交,通天人之际,达古今之变,明内圣外王之道者,岂可不尽所欲言,以为我国家致太平、我亿兆安心立命之用乎?虽不能至,心向往之。非日能之,愿学焉。此《新理学》,《新事论》,《新世训》之后及此书(指《新原人》——笔者注)所由作也。”冯友兰一再强调其哲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探究近代中国的“旧邦新命”,也充分说明他的“新理学”是通过对中国历史文化的哲学性思考所构建起来的。因此,要全面和准确地理解“新理学”便离不开对其进行历史哲学的考察。然而,截止目前有关冯友兰“新理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体系进行纯哲学意义的讨论,从历史哲学角度和现实指向进行的系统和深入研究却很少。为此,本文就冯友兰对历史哲学最基本问题——历史的本质及其特征所作的思考和回答进行考察和分析。冯友兰并没有直接对历史的本质及其特征进行系统的和正面的论述,他的历史本质论是反映在他对什么是历史、历史与传统关系的相关论述和解释中。冯友兰的历史本质论是由其“新理学”体系的基本哲学立场决定的。易言之,“新理学”哲学决定了冯友兰对历史本质及其特征的认识。冯友兰对历史本质及其特征的认识既具有鲜明的哲学思辨性,又显现出强烈的现实关怀。
一、历史的本质及特征
历史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这是历史哲学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古今中外的许多哲学家和史学家对此作出过不同的回答。所谓历史的本质,一般是指历史的根本属性及决定历史发展的因素。要回答历史的本质是什么,无疑要看他们对“历史”内涵是如何界定的,因为内涵就是指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性质。
冯友兰在1934年初版的《中国哲学史》中对“历史”一词做了明确解释。他说:“历史有二义:一是指事情之自身。如说:中国有四千年之历史,说者此时心中,非指任何史书,如《通鉴》等。不过谓中国在过去时代,已积有四千年之事情而已。此所谓历史,当然是指事情之自身。历史之又有一义,乃是指事情之纪述。如说《通鉴》、《史记》,是历史,即依此义。总之,所谓历史者,或即是其主人翁之活动之全体,或即是历史家对于此活动之纪述。”对于这样两种历史,冯友兰分别称之为“历史,或客观的历史”和“‘写的历史,或主观的历史”。他又说:“于写的历史之外,超乎写的历史之上,另有历史之自身,巍然永久存在,丝毫无待遇吾人之知识。写的历史随乎历史之后而纪述之,其好坏全在于其纪述之是否真纪实,是否与所纪之实际相合。”可见,冯友兰在这里承认历史的客观性,或者说有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和认识为转移的历史。“写的历史”即“主观的历史”只能是,也应该是对客观历史的反映与记载。
冯友兰进而对“主观的历史”形成的原因做了分析。他说,“主观的历史”无论如何无法达到与“客观的历史”相符合,即历史学家是无法写出真正的“信史”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历史学家虽然可以依据可靠性颇高的“原始的史料”进行工作,但他们“或为威劫,或为利诱,或因有别种特别的目的”,于是写不成“信史”。其次,即便没有这些原因,由于“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史料本身不完整,历史学家在对史料进行加工的时候,会掺入主观的因素,因此会导致历史学家写出来的“主观的历史”无法与作为“历史之自身”的“客观的历史”完全符合。第三,研究自然科学若有假设,可以实验定其真伪,“而历史家对于史事之假设,则绝对不能实验”,所谓“人死无对证”,“此其困难三也”。“有此诸困难,故历史家只能尽心写其信史,至其史之果信与否,则不能保证也。”上述三点往往是现代相对主义历史认识论用以否定历史认识客观性和历史认识能够反映客观历史的证据所在。冯友兰提出这三点却不是抱着消极的态度来否认历史认识的客观性和“主观的历史”书写的意义,而是指出人们不能过于相信自己撰述的历史是完全符合“客观的历史”的“信史”。他实际上是要说明不同时代必须不断地重写历史:“写的历史及写的哲学史,亦惟须永远重写。”他承认“主观的历史”的价值在于符合“客观的历史”,“写的历史之目的,在求与所写之实际相合,其价值亦视其能否做到此‘信字”。在他看来,重写历史之所以必须,是因为“写的历史”虽然不是历史的本真,但却是对客观历史的不断接近,因而自然有其不可或缺的价值。放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历史哲学的思想背景下,冯友兰的这种看法是有其理论价值的,他看到了人们所能看到的历史实际都是“主观的历史”,同时“主观的历史”又是带有浓厚的主体意识的。
冯友兰虽然承认有客观的历史,也承认历史发展中事与事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并没有直接回答这种因果关系是否有必然的规律性。他在《中国哲学史》中指出:“其实所谓一事之原因,不过一事之不能少的先行者(Antecedent);所谓一事之结果,不过一事之不能少的后起者(Consequent)。凡在一事之前所发现之事,皆此事之先行者;凡在一事之后所发现之事,皆此事之后起者。一事不能孤起,其前必有许多事,其后必有许多事。”从冯友兰对历史中因果关系的如此界定可以看出,他只是指出了历史事件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没有指出历史中前后发生事件的必然关系。可见,此时的冯友兰对历史中是否存在规律意义上的因果必然关系是心存疑虑的。
在标志其思想成熟的“贞元六书”中,冯友兰对历史的本质及其特征的认识得到深化。《新理学》一书在解释“历史”时说:“历史中之事皆一往而不再现,但虽不再现而却并不是无有,不但并不是无有,且不可改易,并且亦非无力。”冯友兰在这里对历史的本质特征作了两个重要规定,一是“不可改易”,二是“并非无力”。所谓“不可改易”,是指历史中之事既然已经过去,不可重复,所以历史不可改变,“历史是不可改变者。已往之事,已如此即永如此”。这是强调历史的过去性和历史有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冯友兰又指出过往的历史决非没有意义,而是对现实发生重要的作用,历史具有决定现实的“力量”,没有历史就没有现实,此即历史“并非无力”。他说:“历史亦非无力。就是说,历史中有某种事,此某种事即构成现在之某种事之一主要部分。就一事物说,一事物之历史是决定此事物之现在与将来之行为之力量之重要部分。”他还特别指出:“历史之力,在人事方面,尤为重大。……人的历史对于人之关系是很重大,此是无人能否认者。”
冯友兰强调历史发展中历史事物与历史事物之间存在“决定”的关系,一方面表明他对历史发展因果关系的认识比以往有了深化,不再将历史中前后发生的具有因果关系的事物仅仅视为时间上的先后承继,而是主张彼此间有着决定和被决定的必然的因果规律关系。另一方面,它还表明历史决不是已经过去的、没有价值和作用的东西,“现在”是过去的延续和发展。他说,“历史是继续底。……一国家或民族自某一种社会变为另一种社会,此变往往须经过很长底历程,很久底时间。在此程序中,旧底之须去者,逐渐去掉,新底之须加者,逐渐加入。在所谓变通底日新中,一国家或民族是逐渐成为一种新底社会,而不是将所谓新底制度,一下套上,如人将一套新底衣服一下穿上”。所以,“就此方面看,一新底社会之出现,不是取消一旧底社会,而是继承一旧底社会。社会中任何事,如思想、文学、艺术等,均是如此”。这两点都表明了冯友兰对历史本质特征,即历史发展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冯友兰对历史本质特征新的认识,是建立在其“新理学”哲学立场之上的。在《新理学》中,“理”是最高范畴。冯友兰指出:“一种即一类物有一种物之理。一种事有一种事之理,一种关系有一种关系之理。……理是本然而有,本来已有,故是本然,故可称为天理。”那么,“历史”作为一种存在,必然也有其“理”,而历史的这种“理”,正是“本然而有”的、不依人的意志和其他任何外部原因而转移的客观存在。过去相续不断的历史事物固然构成了历史的内容,但“历史”的“理”却不是这些历史事物本身,而是以这些历史事物为载体的本质因素和规律。借助“客观的历史”——过去的事物,才能体现的历史之“理”,即“历史的本质”。按照“新理学”的立场,“客观的历史”所体现的本质意义的“理”是绝对的和确定的。同时,事物之“理”是贯通古今的,“天理”是永恒的,因此,在历史发展中受“理”的决定而不断形成的新旧事物之间便有了连续性和统一性,纷纭复杂的诸多历史事物也能够以“理”统一起来。
二、历史与传统
传统(tradition)一词的最基本涵义,“意即从过去延传到现在的事物”。这说明传统与历史存在极其密切的联系。因此,如何认识传统与历史的关系,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思想家对历史本质及其特征的认识。清末民初,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文化思想界大体接受了西方近代以科学理性为精神核心的反传统文化观和历史观,认为中国历史和传统文化与以科学和民主为精神的现代化不相符合,因此,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全面反传统。这种反传统主张在历史观是一种典型的历史虚无主义,否认历史的内在连续性和生命性。
冯友兰作为儒家文化的辩护者,对历史与传统关系进行了新的理论解释,认为传统是历史的组成部分,一个民族历史的精神所在是传统,充分肯定了传统的历史和现实价值。他在1941年发表的《历史与传统》一文中,对传统及其与历史的关系作了阐述。首先,传统虽然常与客观历史事实和科学事实不合,但是在历史上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比如,“日出”、“日落”、“嫦娥奔月”等说法和传说之类的传统,“虽常与科学或历史不合,但我们对于这些传统,如有了解,则这些传统,仍可与科学或历史,各行其是,并行不悖。某种底判断,必须在某种领域内,才有意义,天文学上底判断,必须于讲天文学时才用得着,才有意义。如果梅兰芳演嫦娥奔月时,忽有一人,大斥其荒谬,则此人才真是大荒谬。因梅兰芳演嫦娥奔月是演戏,并不是讲天文学也”。可见,在冯友兰看来,传统虽然不是对事实的科学认知,也未必符合历史事实,但作为历史上人们的一种文化创造,自有其历史合理性,与历史可以各行其是,并行不悖。其次,传统虽然不符合客观的历史事实,却也有自身的历史,有其历史地位和功用。他说:“关于历史上底事情,亦常有些传统底说法,这些传统底说法,往往与历史底实际不相符合。以传统为历史,是错误底。历史家要加以改正,是应该底。但传统虽不合乎历史,而其本身却亦是历史。它本身是历史,它即有历史上底事实所有底地位与功用。如其不合乎历史,我们可以指出它是不合历史,但我们却不能因此不承认其历史上底地位与功用。”第三,传统是维系民族精神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所在。他说:“一个人有其物质上底联续,亦有其精神上底联续。一个民族亦是如此。一个人若只有物质上底联续,而无精神上底联续,这个人虽是人而实无异于一般动物。一个民族,若是如此,亦即是野蛮民族。一个民族的精神上的联续,大半靠历史与传统。传统虽可与历史不合,但可以与历史各行其是,并行不悖。”透过冯友兰对历史与传统关系的阐述,可以看出,他这里实际讲了两种“历史”。当他说传统与历史可以并行不悖的时候,他所说的历史是指历史上发生的历史事实,是指一个民族历史上的物质创造及其发展(联续)。而当他讲民族精神的联续大半要靠传统与历史时,实际是有一种更大的“历史”,即包含物质创造的历史和精神创造的历史(传统)。在冯友兰看来,作为历史上的精神性和文化创造产物的传统,本质上构成了一个民族精神的基本组成部分。传统因有其连续性,从而成为一个民族精神联续的纽带。
当代传统研究专家认为,在一般意义上,传统,“意即从过去延传到现在的事物,……从这种操作意义上来说,延传三代以上的、被人类赋予价值和意义的事物都可以看作是传统。它们包括物质产品,关于各种事物的观念思想,对人物、事件、习俗和体制的认识。……这种意义上的传统概念与文化人类学家所使用的‘大文化概念是一致的,是人类创造的、赋有象征意义的所有产品的复合整体”。传统还有更特殊的内涵,“即指一条世代相传的事物之变体链,也就是说,围绕一个或几个被接受的延传的主题而形成的不同变体的一条时间链。这样,一种宗教信仰、一种哲学思想、一种艺术风格、一种社会制度,在其代代相传的过程中既发生了种种变异,又保持了某些共同的主题,共同的渊源,相近的表现方式和出发点,从而它们的各种变体之间仍有一条共同的链锁联结其间。……传统是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所创造的种种制度、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表意象征;它使代与代之间、一个历史阶段与另一个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了一个社会创造与再创造自己的文化的密码,并且给人类生存带来了
秩序和意义”。上述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对传统作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一般意义的传统观大体是从广义上说的,这种传统观将历史上的所有存留至今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创造都视为传统。它在审视传统与历史的关系时,是将传统等同于延续至今的历史,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将传统与历史等同。第二种传统观可以说是狭义的,在这里,传统实质是指一种精神性的文化,亦可说是文化精神。这种传统观在看待历史与传统的关系时,实际是将传统视为历史中的精神构成部分,是历史生命的精神所在,它更突出了传统这一精神实体和力量在历史中的主体地位和积极创造性。
比照冯友兰的传统观,不难发现它大体属于狭义的传统观。概括冯友兰有关历史与传统的论述,其基本内容和精神是:传统是历史上人们的一种文化创造,具有主观性,与客观的历史事实不同;这种主观性的文化创造有其自身的历史,作为主观精神的历史与客观的历史具有同样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传统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就在于它和客观的历史一起共同反映和维系着一个民族的精神,从而成为民族精神生存和延续的纽带。冯友兰的传统观体现出对历史本质认识的深化,历史不仅是客观的历史事实,更重要的是其中包含着作为主观精神创造产物的传统;同时,作为主观精神创造的传统实为对历史事实乃至历史的体认,具有精神上的连续性和生命力,它维系着一个民族历史生命的传承:“一个民族的精神上联续,大半靠历史与传统。”可以说,正是由于传统进入历史,构成历史,乃至创造历史和现实(当下的历史),人们才可以通过自身的生命经验实现对历史文化的理解和把握。
冯友兰对传统与历史的认识是颇富理论前瞻性的。四十年后,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和思想家E.希尔斯在1981年出版了积25年之功写成的《论传统》一书,这是迄今为止研究传统的最经典著作。希尔斯的基本观点是,传统之成为传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代代相传的事物”、“相传事物的同一性”和“传统的持续性”。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某种文化现象之所以在日后的文明演进中成为传统,就是因为它具有成为范型从而统一文化主体的意识、观念和价值的力量。同理,一种文化区别于另一种文化,就是因为某种前后一致的范型保持了它的个性。另外,个体存在于一种文化中,能形成不同于其他文化个体的价值原理、生活方式、性格特征,也是由于在长期的文化积累中形成了特殊的心理一意识结构和文化品质。因此,同一性是传统之为传统的核心。可见,在希尔斯看来,传统是一种文化范型,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具有历史连续性的、在民族文化发展中起规范和统一作用的精神力量。传统既是历史,又创造了历史,并创造现实和未来。两相比较,不难看出两人对历史与传统的认识多有契合。
冯友兰作为一位富有现实感的哲学家,他对历史与传统的论述,不仅是要从理论上说明问题,更是希望当时的中国思想文化界正确认识历史与传统,要把传统作为一个民族历史发展的精神所系,以反对“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文化思想界视西方科学理性为原则的全盘反传统的历史文化虚无主义。对以疑古史学为代表的用中华民族起源多元论来否定传统的中华民族起源于炎黄一元论的虚无主义历史观,他予以批驳:“说中国民族是多元底,是依照历史。说中国民族是一元底,是依照传统。中国民族是多元底,是历史上原始底事实。虽有此事实,而我们数千年来,对于精神团结,却有很大底努力。这个努力,表现为上述底传统。此传统虽与历史不合,但其本身亦是很古底历史。这个传统的很古底历史,表示我们内部数千年来底精神底团结。”可以说,冯友兰对历史与传统的分析所体现出来的历史观中饱含着强烈的民族爱国情感。
三、历史与哲学
冯友兰的历史哲学是其“新理学”哲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新理学”在社会历史研究中的逻辑展开。《新理学》一书所提出“理”的范畴以及对真际和实际、形上和形下所作的区分,决定了冯友兰历史哲学对历史本质属性及其特征的认识。易言之,其“新理学”体系的哲学立场决定了他的历史哲学,历史与哲学的关系在这里是统一的。
冯友兰在解释历史时提出了“客观的历史”和“主观的历史”,认为前者指的是过去的事情,后者是指对过去的事情的纪述。历史中发生的各种事情作为不同的个体虽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由于都属于历史,也都属于实际,因此,必然带有某种共性,也就是“新理学”所谓的“理”。他说:“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而离开一切方底物,即属于方底物之类之实际底物,而只思及方底物之所以为方者,我们亦可作许多肯定。……这个判断,这个命题,即不是及于实际而是对于真际者,不是对于实际特别有所肯定,而是对于真际有所肯定。哲学中之命题,大都此类。”很显然,冯友兰所说的哲学始于对“真际”的肯定即是对“理”的肯定。在《新理学》中,冯友兰提出了“实际”与“真际”的概念。他说:“真际是指凡可称为有者,亦可名为本然;实际是指有事实底存在者,亦可名为自然。真者,言其无妄;实者,言其不虚;本然者,本来即然;自然者,自己而然。实际又与实际底事物不同。实际底事物是指有事实底存在底的事事物物,例如这个桌子,那个椅子等。实际是指所有底有事实底存在者。”可见,冯友兰所说的“实际”是指某类现实存在事物,亦可谓某些现实存在事物之总和。而“真际”是指对此类所有实际存在的根本抽象,是一种逻辑存在。而历史是由过去所发生的所有事物构成的一类事物,因此,在“新理学”体系中属于“实际”范畴。在冯友兰看来,只有从对“实际”的提炼和抽象当中得到的结果,才是“真际”的对象,即哲学的内容。所以,历史便能够成为哲学的内容,这是冯友兰“新理学”逻辑发展的必然结论。同时,“实际”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别,不过,如从“总类”之下应当包括的“实际”的类别来看,“实际”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历史的“实际”,即历史之总体,一类是现实的“实际”,即现实之总体。而现实又是历史的延续,即现实之“实际”是历史之“实际”的延伸,两者在本质上是一体的,冯友兰对此是认同的。正因为冯友兰认为历史与哲学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所以,他在进行哲学建构时才会不遗余力地对历史问题进行思考,进而以此回答中国历史的现实发展问题。
冯友兰关于“形上”和“形下”的讨论也蕴含着对历史和哲学关系的回答。他说:“我们所谓形上形下,相当于西洋哲学中所谓抽象具体。上文所说之理是形而上者,是抽象底;其实际底例是形而下者,是具体底。”又说:“就我们之知识言,我们之知形而上者,必始于知形而下者。……就真际之本然言,形而上者之有,不待形而下者,惟形而上者之实现,则有待于形而下者”,“此理不是主观底,而亦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所以我们说它是真际底。它不即是实际底方底物,但实际底方底物必须依照它才可以成为实际底方底物。”可见,这里所说的“形而下”者,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