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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2009-09-25吕亚荣

学理论·下 2009年7期
关键词:国民经济农业

吕亚荣 周 诚

摘要:本文从农业在国民经济各产业中的基础地位论起,对农业作为人类生存之本、其他产业独立存在和发展之本做了深入论述,并就国民经济中如何遵循这一规律、如何看待农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农业;国民经济;基础地位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7—0064—04

一、正确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中的基础性位置

这里所说的“国民经济”是宏观、总体层次上的,即整个国家经济。对于国民经济,可按多种标准划分其结构,如产业结构、部门结构、地区结构、技术结构等等。与本题有关的是农业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中的位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业在国民经济各个层次的产业中属于第一产业。按照现代产业部门划分的理论,整个国民经济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次产业、第二次产业和第三次产业,并可分别简称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通常,其中第一产业指农业(按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分类标准,包括采矿业),第二产业指制造业,第三产业指服务业。[1]我国自1985年起实行三次产业划分,其中第一产业包括农业(含农、林、牧、渔各业),第二产业包括工业(也含采掘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流通部门(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餐饮、物流仓储等)、生产与生活服务部门(如金融、保险、房地产、公用事业等等)、科技文化部門(如教育、科研、广电、医卫、文体等等)、公共管理部门(如政府、军警等)。[2]

由产业层次的划分引出的问题是,不同层次产业之间存在着怎样的本质性联系?概略而言,由第一产业至第三产业,上级产业是下级产业的基础,即农业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基础,而服务业则是以农业和制造业为基础而派生出来并为农业和制造业服务的产业;换言之,如果没有农业,就谈不到制造业和服务业,没有农业和制造业也就谈不到服务业。进一步,我们还能够从中推论出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农业是国民经济其它一切产业的基础,简言之即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深入地说明这一问题,还必须对于“基础产业”这一通用概念加以推敲。通常认为,基础产业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承载作用的产业。它包括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燃料动力、交通运输以及电力工业等。这些产业为人类生活、生产和建设提供基本的原料、燃料、动力和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必须与基础产业的发展相适应。如不注意基础产业的发展,只求其它产业的迅速发展,容易引起产业结构失调而使基础产业成为瓶颈部门。”[3]这些论述当然都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如果对此加以进一步推敲就会发现,此种观点是有重大漏洞的。显而易见的是,农业产业必然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承载作用的产业”,而且是居于一切产业首位的。由此可推导出一个具有基本原理性的命题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二、对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进一步论证

上文提出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命题,下面从三个方面对于这一命题加以深入论述:

首先,农业是人类的食品之源、生存之本,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农业之所以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是由于人类要存在和发展,首先要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中首要的就是食物。“食物的生产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条件。”[4]“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5]。人类的基本食物可区分为植物性和动物性两大类,其中动物性食物,归根到底是动物通过食用植物性食物而取得的,从而人类的食物归根到底是来源于植物。人类的食物,除了在早期是通过采集野生植物和狩猎、捕捞而取得以外,在其后便演变为主要通过经营种植业(农业的核心和主导部门)、畜牧业以及渔业而取得;在牧区,除了在原始畜牧业期间是完全依靠纯天然草原之外,其后草原也逐步在不同程度上渗入了人类的劳动,使得草原的经营逐步成为种植业的组成部分;在渔区,渔民除了以水产品作为食物外,粮食、蔬菜也是必不可缺的,而后两者必须仰赖于种植业。种植业的最基本特征是,人工栽培绿色植物吸收水分和矿物质,通过光合作用利用太阳能,形成碳水化合物(淀粉、纤维素、葡萄糖)、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人类生长、发育所必不可缺的营养要素。由于种植业是农业的核心和主导部门,从而,以种植业作为农业的代表,以种植业的基本特征作为农业的基本特征都是顺理成章的。

只要人们还不能通过人工合成的途径取得上述营养要素并且在外观、口感等方面与天然产品相匹敌,那么,人类通过栽培绿色植物、利用太阳能而生产农产品以满足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需要的这一格局,就不会改变。这就意味着,农产品的特殊使用价值,使得其与其他部门的产品相比较,具有绝对不可替代的垄断性。

以上论述便可合乎逻辑地转化为农业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这一论断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即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直到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以农业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确切地说,“农业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一命题,并不包含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命题的外延之中。但是,为了要把后者阐述清楚,就不得不从其涵盖面更广的前者说起。

其次,农业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赖以独立的基础。或者说,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实行社会分工的基础。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人类社会早期出现的农业生产,曾经是惟一的生产部门。随着种植业部门生产力的提高而产生了剩余产品,使得人们从事种植业以外的生产活动成为可能。于是,畜牧业、手工业、商业等等部门逐步从种植业中分离出来而形成了独立的部门。正如马克思所说:“农业劳动不仅对于农业领域本身的剩余劳动来说是自然基础,而且对于其它一切劳动部门之变为独立劳动部门,从而对于这些部门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来说,也是自然基础。”[6]“超越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7]这是马克思对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命题所作的最深刻的概括。这意味着,农业以外的一切事业的存在,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剩余农产品”。

第三,农业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日益繁荣昌盛的基础。从农业部门独立出来的部门,以及随后陆续出现的新的部门,其经济活动的规模及从业人员的规模,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农业部门所提供的剩余产品的数量;而且,一切辅助生产部门(如科研部门等等)和非生产部门(如政府部门等等)人员的规模,也要受到同样的限制。正如马克思所说:“从事加工业等等而完全脱离农业的工人的数目,取决于农业劳动者所生产的超过自己消费的农产品数量。”[8]“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9]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从事农业的劳动者逐渐减少,直至到最低限度,而从事非农业的劳动者则日益增加,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日益繁荣昌盛,而且人们的休闲时间日益增加。可以说,全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伴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相应提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

三、对如何遵循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这一规律的认识

既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条客观规律,那么在国民经济管理的实践中,就应当切实加以遵循,即严格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展开:

第一,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中,摆正农业的地位。即在指导思想上,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前提位置上,其它一切部门的发展,都要以农业的发展状况为依据。这种指导思想,要体现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上,要体现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要体现在政府的各项涉农政策和措施之中。

第二,在经济增长速度上体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着重是在安排农业与非农业两大部门的增长速度上,必须考虑农业增长速度能够在何种程度上保障非农业部门取得相应的增长速度;特别是要以农业的增长速度为基础安排工业的增长速度,使二者保持恰当的比例。那种首先确定工业的增长速度,然后以此为依据确定农业的增长速度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是完全脱离实际的。

第三,要通过对农业有保证的足够的政府投资量来保障农业提供足够的剩余产品以支持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农业的投入包括两大块,其一是基层农业经营单位的投入,其二是各级政府的投入。前者固然重要,但后者往往用于加强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从而对于农业的增产增收具有关键性作用,并对于农业提供剩余产品以支持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应的作用。

四、对如何看待农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认识

在上文中从定性的角度阐述了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基础地位,在此部分则具体陈述农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及其相关部门的贡献。一般认为,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四大貢献”,即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

(一)产品贡献——农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不可缺的农产品

农业为城乡居民提供以粮食为代表的多种多样的食品以保障劳动力的维持和再生产,从而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就粮食生产而言,2007年的粮食产量达到5亿吨以上,这是自2000年粮食产量低于5亿吨水平之后的一个丰收年。这在2008年全球粮价上涨、粮食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我国粮食产量的稳定增长,为稳定我国粮食市场,满足城乡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提供了保障。因此,可以说,农业的产品贡献始终是其最重要的贡献。除了粮食贡献,畜牧业、渔业、林业也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了大量的产品,满足了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

(二)要素贡献——农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土地、劳动力和资金三大生产要素

土地首先是农业生产必不可缺的基本生产资料,同时也是非农部门必不可缺的生产资料。除了利用荒地和位置、质量很差难以用于农业的土地外,非农部门的发展所需要的新增土地,只能来自于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而提供的富余土地。当然,农业向非农部门提供富余土地,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基本上是遵循市场供求规律自发地进行的,政府调节仅具有辅助作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则完全是通过政府的严格管制而进行的。在人多地少、粮食生产至关紧要的条件下,政府的严控是完全必要的。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非农部门企图让农业部门额外地贡献土地,那是不现实的。

农业为非农部门提供劳动力,是其“要素贡献”中的核心部分,是农业发挥其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作用的最强有力的部分。如果没有农业劳动力不断地支援非农部门,后者的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所创造的社会经济价值就说明了这一点。根据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2006年),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大约总计2亿人。而农村劳动力供给如果出现短缺现象,那么非农部门发展就会受到影响。例如,2003年以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开始出现普通劳动力短缺现象。2004年这种现象更凸显,特别是在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等加工制造业聚集地区,重点地区估计缺工10%左右。2005年后,这种用工短缺现象开始蔓延到内陆一些经济发展地区。根据《农村剩余劳动力微观调查》,2006年11月对广东省东莞市的调查表明,该市有农民工600万人左右,近几年经济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绝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工资待遇好的大企业不缺工,经济运行基本正常,但部分工资较低、中低档的劳动密集企业面临缺工,少数企业缺工在10%-30%。一些企业虽不缺工,但感受到用工紧张的压力。认为过去是“人找工”,现在是“工找人”。[10]

农业劳动力进入非农部门,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是农业逐渐走向现代化的结果,也是非农部门支援农业部门的结果。当然,尽管劳动力对于城乡的发展都至关紧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力多多益善——超越于城乡物质生产承受与需要的劳动力自然供应,所带来的必然是就业岗位和消费资料的不足。

农业部门为非农业部门的发展提供资金,也是其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能够作出的重要贡献。农业为非农业部门提供资金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三。其一是纳税,即通过交纳农业税的形式,直接向政府提供资金,然后再通过再分配的形式部分地投入非农部门。其二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即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工业产品价格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所造成的差额,这一差额也形成了农业部门对非农部门发展提供的资金。其三是农村储蓄资金流向比较利益高的非农部门。

对于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贡献资金,要进行科学的分析。这几个方面的贡献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从根本原则上来看这些贡献都不是合理的。首先就纳税而言。本来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已经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按照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绝大部分农民应当属于免税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地令其向非农部门做贡献,是极其不公平的。其次就工农产品剪刀差而言,可区分为两种情况加以分析。其一是在自由市场上,由于个体农民在竞争中居于劣势地位,从而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价格,即被迫向非农部门贡献资金。其二是在国家统一收购农产品的条件下,农民被迫接受国家制定的低价,也是受到了极其不公正的待遇。最后就农村储蓄资金流向非农部门而言。尽管此种现象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客观上却是极其不公平的,而且按理说应当由国家通过向农村提供低息乃至无息贷款而予以弥补。总之,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不应当把农业部门不得不接受的、不合理的贡献,仅仅加以客观叙述,似乎是理所当然的,而是应当从经济学的理论上阐明其本质上的不合理性,还事物以真面目,而且应当力争得以弥补。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业“具有提供‘净产品(社会财富的源泉)的功能,农业的剩余是非农业发展的前提;是保证和支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基础。”[11]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是18世纪流行于法国的一个古典经济学派——重农学派观点的翻版。重农学派认为,农业这一物质生产部门是收入和财富的惟一来源,是剩余产品的惟一来源;只有投入农业中的劳动力和资本才能够生产出超过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的“净产品”,从而增加社会财富。[12]但是实际上。一切物质生产部门、服务部门,都会提供“净产品”——剩余产品。马克思曾经肯定重农学派的一个观点,其原话是:“重农学派正确地认为,一切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而一切资本的发展,按其自然基础来说,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的。……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使社会中一个日益增大的部分,脱离直接生活资料的生产,……使他们可以在别的部门任人剥削。”[13]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而且对于重农学派的肯定,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我们在强调农业的重要作用时,切不可片面夸大农业的作用,否则会导致片面追求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提供“资金贡献”,从而坑害了农业部门。

(三)市场贡献——农业通过市场吸收工业品并向市场提供农产品

农业是工业品的巨大市场。它吸收大量由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尤其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展,对于现代化生产资料的需求与日俱增,而且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地对于工业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如农业机械使用量。2005年,农用大中型拖拉机使用量为139.6万台,小型拖拉机的使用量为1526.9万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使用量为225.2万部,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为2465万部,分别是1990年使用量的1.7、2.19、2.32和3.8倍。

特别是近几年,农业机械数量增加幅度很大,尤以小型拖拉机更为突出。这与政府鼓励和扶持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的具体政策是密不可分的,也与政府不断扩大和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总体战略紧密相关。如果我们再加上农民对各类家用电器等耐用品的消费,那么农业、农民对于市场贡献的份额将增大不少,正是基于此认识,我国政府在2008年12月份进一步扩大了“家电下乡”政策的支持力度和覆盖范围,进一步启动农村消费市场。这样,农业和农民就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销售产品、收回成本并取得赢利的条件,从而使得工业的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得以不断地实现,这就是农业对于工业发展作出的巨大“市场贡献。”

(四)外汇贡献——出口农产品为发展国民经济赚取外汇

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外汇,要取得外汇除了依靠结款之外,最主要的是要依靠出口来换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最具有现实意义的非农产品出口莫属。尽管国内的农产品供应往往并不算宽裕,但是为了换取珍贵的外汇,往往千方百计地挖潜也要挤出一部分农产品出口,以应亟需。中国的情况正是这样——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往往在力求满足国内普通农产品需求的同时,将对国内并非急需的优质大米、水果、山珍海味、名贵药材、畜产品(含肉类、皮毛等)、水产品、丝织品等等用于出口换取外汇,并取得了满意的成绩,成为获取外汇的最主要的源泉。即使在现阶段,中国出口换汇的“主角”早已由农产品转换为工业品,但是农产品出口换汇,也还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项目。2001年我国农产品出口额为160.7亿美元,2002年农产品出口额为180.4亿美元,2003年农产品出口额214.3亿美元,2004年农产品出口额为233.9亿美元,2005年农产品出口总额275.8亿美元,2006年农产品出口额310.3亿美元,2007年农产品出口额为370.1亿美元。农产品出口创汇额呈现每年递增的特点。

综观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在以上四个方面所作出巨大贡献,从实质上来看可归纳为实物形态贡献和价值形态贡献这两大类。其中,农产品、土地、劳动力三要素方面的贡献都属实物形态贡献,而资金、市场、外汇三要素方面的贡献则属价值形态贡献。而且,在多种贡献中,一般都是具有双向性、互惠性的,即农业作为一方而以国民经济其余部分作为一方,两者从“贡献”与“受惠”的角度来看,是互为对象的,从而体现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关联性。

资金方面的贡献则具有特殊性,是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多方面的“进贡”。这种情况的出现和长期存续,是社会财产权利不合理分配的结果,是农民的财产权利未收到应有尊重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政府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觉地认识到此种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不合理性,并进而达到纠正的地步。然而,時至今日,当历史与理论都已明确昭示此种“进贡”的非理性、非道义的时候,那么,理所当然地应当对于此种取之于农、悖之于理的历史性缺憾从理论上予以彻底澄清,而且应当从政策上予以彻底弥补。在中国这就意味着,不仅要在理论上彻底清除本质上从属于重农主义的“净产品”论,而且要在政策上完全彻底地、全面地进行惠农、扶农。

还要进一步指出,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尽管具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决非同一个命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逐步下降,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的下降;在论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时,需要防止的是把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作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表现,否则等于为工农业之间进行不等价交换进行辩护。简言之,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理论,与农业对国民经济进行贡献的理论,是相互平行的,是不能相互取代或合二为一的。

参考文献:

[1]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词典》[M].《克拉克产业分类法》中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各条,上海:凤凰出版社,2005.

[2]朱道华主编.《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270-271.

[3]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词典》[M].上海:凤凰出版社,2005:47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5页.

[5]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M].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28-2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6卷,第22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5卷,第885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2卷,第92页.

[9]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0.

[10]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M].英文本,哈佛大学出版社,1949年;张培刚主编:《发展经济学教程》第536-539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11]韩俊,崔传义,范皑皑.《农村剩余劳动力微观调查》,中国网.

[12]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规律性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9.

[13]鲁友章,李宗正主编.《经济学说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2-136.

(责任编辑/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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