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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法律思想初探(下篇)

2009-09-25

关键词:胡锦涛中国化

段 凡

摘要:胡锦涛法律思想是对邓小平法律思想、江泽民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他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方法和论断,内容丰富,涉及到了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经济法、程序法、社会法、国际法,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国共产党集体法律智慧的结晶,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崭新成果。下篇主要是就胡锦涛刑法、民商经济法、程序法、社会法、国际法等思想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胡锦涛;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2.002

一、胡锦涛刑法思想

胡锦涛刑法思想由反分裂、反恐怖、反腐败思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构成。

(一)胡锦涛反分裂国家、反恐怖活动思想

胡锦涛明确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在2005年9月3日的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就明确指出:“我们要坚决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比如以“东突”、“藏青会”为代表的几小股分裂国家势力成立分裂国家主权的恐怖组织,穷凶极恶,负隅顽抗,制造系列恐怖事件,严重侵犯了国家领土完整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胡锦涛坚决主张依法惩治分裂国家、从事恐怖活动等暴力犯罪。在2008年3月中国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等地发生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后,胡锦涛强调:“上述事件并不像某些人宣扬的是什么‘和平示威、‘非暴力行动,而是赤裸裸的暴力犯罪。对于这种严重侵犯人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活动,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坐视不管。”

(二)胡锦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

胡锦涛对“严打”这一我国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创新活动充分肯定。针对“严打”,胡锦涛提出:“以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为重点,继续对刑事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加强禁毒工作。”对全国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胡锦涛提出要加强体系建设。他指出,要“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胡锦涛认为治安工作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坚决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最后,胡锦涛对平安创建活动提出了新的思路。胡锦涛强调:“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重打击经济犯罪,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加强禁毒工作,加强防范邪教工作。严肃查处重大安全事故。”胡锦涛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思想是一个立足国情,重点突出,内容全面的思想。

(三)胡锦涛反腐败思想

胡锦涛的反腐败思想高屋建瓴,将反腐败斗争和党的生死存亡联系到一起。胡锦涛针对腐败强调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要健全法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做到“继续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发挥法规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内制度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用制度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即如胡锦涛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中提出的“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胡锦涛重视反腐败的国际合作,2006年6月12日,吴官正在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也提到:“2004年11月,胡锦涛同志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强调:‘我欢迎亚太经合组织开展反腐败合作。希望各成员本着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在能力建设、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取得实质性合作成果。”。

二、胡锦涛民商经济法思想

胡锦涛民商经济法思想主要产生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它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的根本,并为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

(一)胡锦涛论物权法

《物权法》出台后,胡锦涛充分认识到物权法对于经济、社会的重要性。他指出:“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认为要树立物权观念,平等保护物权,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同时,要积极保护物权,“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胡锦涛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专程来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就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实地考察调研。在短短8个月内,他先后两次亲临安徽省视察,体现了他对安徽农村土地改革壮举的充分肯定和厚望。早在2003年1月8日,胡锦涛在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明确强调:“继续深化农村改革,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这个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07年3月23日进行的中央政治局第40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又提出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胡锦涛视察安徽时说:“我要明确告诉乡亲们,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胡锦涛论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当今世界,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的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运用能力。胡锦涛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上,他指出:第一,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二,要完善知

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从行政、司法等方面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再就是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让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

(四)胡锦涛论宏观调控法

胡锦涛认为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经济发展中一再出现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片面追求速度的现象,归根到底是因为各方面体制还不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经济增长方式还比较粗放”。无论是前两年的抑制需求过旺还是今年的扩大内需,无论是克服通货紧缩还是治理通货膨胀,都要进行宏观调控。胡锦涛认为宏观调控是一种经济手段,但是必须依法进行,他强调:要“坚持把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作为搞好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益主体更趋多元化,宏观调控必须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那些违法违规的经济行为,着重运用法律手段来加以规范和约束”。

(五)胡锦涛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保护环境既是国策又是法律的义务。科学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反对那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而落实这点,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和每个人。胡锦涛十分重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建设和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已批准组建新的国家环境保护部。胡锦涛认为,要“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继续加强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立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某些企业不怕罚的等问题,他说:“要研究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六)胡锦涛论金融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金融的安全和经济发展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我国已经建立以《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的金融法体系。金融法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很多国家不能独善其身,而中国却能够避免动荡,原因在于我们的金融监管。面对全球金融形势,胡锦涛指出,“金融越发展,越要加强监管,要坚持把金融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而谈到金融监管的手段,胡锦涛认为要靠法律,要“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好金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监管,加快构建金融安全网,依法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胡锦涛论国有资产法

虽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能对立,但是当前国有资产流失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必须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紧密联系起来。胡锦涛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以该法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必将逐渐完善。

(八)胡锦涛论能源法

能源问题不仅仅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涉及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中国虽然还没有独立的能源法典,但是能源法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2005年6月27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3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强调:“要建立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实施有关法律,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推动生产、建筑、交通等方面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发水能资源,加快发展核电,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2006年7月17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的西方八国集团会议上,胡锦涛阐述了中国的能源战略,即“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胡锦涛还对能源价格问题十分关注。2008年6月27日,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指出要“推进能源管理体制和价格改革”,为能源法的构建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九)胡锦涛论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以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为手段,以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为基础,以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目的。其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趋普遍和成熟,但是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发展经济要兼顾环境,兼顾代际,兼顾城乡,兼顾区域。所以,以往地粗放式发展经济方式必须进行改变。为此,胡锦涛提出:“推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循环式利用,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倡导社会循环式消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努力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这是我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目的。

(十)胡锦涛论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可见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我国自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虽然已经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该法对垄断行为尤其是行政垄断行为的调整十分不力。而我国经济的继续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十分需要对各种妨害经济健康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胡锦涛说:“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有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和质量监督机制,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2008年10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三、胡锦涛程序法思想

法治的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没有程序的正义很难实现实体的公正。胡锦涛不仅仅实体法律思想非常丰富,在程序法律思想方面也多有论述。

胡锦涛的程序思想较早地体现在对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上。在论及党内决策时,他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执行程序,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在论及干部选拔任用时,他指出:“以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问题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完善有关程序和

议事规则,坚持会议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不允许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在谈到党内民主机制时,他说:要“推行党务公开,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办法,健全党内议事和决策程序,推动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但“和谐社会蕴含的整体性思想要求我们看问题具有全面性。没有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社会是没有的,关键是当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出来之后,各级管理者能不能运用制度、规范、机构的力量进行调解”。针对我国一段时间内出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频发的现象,胡锦涛提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防止局部性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要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现了他的有关和谐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想。

2003年我国取得战胜“非典”胜利后,胡锦涛就认识到了预警和应急机制等程序法律规范在战胜“非典”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和相关制度建设的不足。他指出:“我们在一些方面已经形成了应急机制,并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从全社会来看,预警和应急机制还很不健全。现有的应急机制该完善的要进一步完善,亟需建立的应急机制要抓紧建立,同时要加强各种应急机制的协调配合。还有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可见,胡锦涛认为程序制度的健全能够起到重大作用。

预防和打击腐败一直是我国制度建设的重点。胡锦涛认为要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两手都要硬。“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如何做到预惩兼备,就是要在制度和机制上进行建立和健全,让腐败分子事前无空能钻,事中无法遮盖,事后无法逃脱。

人才队伍的培养、选拔和建设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的大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胡锦涛说:“要进一步深化各类人才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建立以公开、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拔任用机制。”以《公务员法》为代表的人才选拔制度将对我国的人力资源提供起到制度保障作用。

四、胡锦涛社会法思想

2001年3月9日,李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将社会法列入我国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有机整体,社会法在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越发凸显其重要地位。社会法是以社会主义公权力为调整手段,以社会保障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劳动就业关系、社会福利供给关系、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关系等为调整对象,以社会各阶层的总体公平和谐为价值取向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社会法尤其注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没有传统意义下的剥削阶级存在,但是由于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生态场,各种囿于自身资历和条件的不足而陷入生存发展困难状况下的公民,就尤其需要国家、社会对其提供社会保护。如果缺乏社会法的调整,市场经济自发条件下形成的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局面就很难改变。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否则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将有可能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断裂。而社会法的建立和完善则是防止或改变这种局面的有效办法,尤其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继续深入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亟需得到维护和增强的局面下,完善社会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所以,传统的增长观以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见物不见人的发展观念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而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将增长延伸至社会领域,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主要目标。胡锦涛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包括每一个社会弱者的权利。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形成的和谐法治观、民生法治观,是社会法思想的生动体现。胡锦涛说过:“世间万物中,人是最宝贵的。”这里所说的人,包括社会上的每一分子,没有贫富之分,没有强弱之别,体现着丰富的社会法思想。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社会关系中,有天生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而且市场经济会自发地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此时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使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法治途径即制定和完善社会法是改变这种失衡局面的必然选择,尤其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而社会法理论与实践又比较薄弱的环境下,完善社会法,保障公民的社会权,使人们实现真正的解放——社会解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胡锦涛十分重视群众利益,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从‘大社会着眼,把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到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在内的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之中;又要从‘小社会着手,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

如何保障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呢?对于胡锦涛最关心的农民问题来说,“要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是农民群众依法当家作主的起码条件。要积极引导农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对各种侵害农民群众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决不姑息”。对于社会保障问题,他说:“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收入群众之间医疗卫生服务差距”,“要推进医疗改革,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下岗再就业人员,要“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对于城市国企下岗职工生活,“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要建立农村生活保障制度”。对于贫困生受教育问题,他指出:“要保证困难家庭子女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对其中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措施,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拖欠等问题,他强调:“要善待农民工,继续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和各种乱收费,集中力量解决好一些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没有保障等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做遵守法律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侵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他指出:“要切实加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逐步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广大残疾人朋友,胡锦涛更是充满关切。他说:“要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大力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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