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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探讨

2009-09-24李文亮

会计之友 2009年19期
关键词: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李文亮

【摘要】 自愿性信息披露真实地传达了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动机,是信息使用者的重要信息来源。但在我国自愿信息披露中存在着有用性、真实性和选择性等问题,鉴于此,应采取各种措施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不断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 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研究更多地着眼于强制信息披露,而对自愿信息披露的研究较少。由于自愿性披露传达了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真实动机,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一、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

(一)市场动机

在竞争性的资本市场上,资本作为稀缺资源使得众多的企业在争取这一资源。其结果是经营有方的企业将获得较多的资本,投资者和债权人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高质量企业的证券,而管理者经营不佳的企业,将较难以低成本获得资金,投资者发现企业经营不善时甚至会“以脚投票”,抛售企业的股票,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因此,管理者就有动机在强制性披露要求之外披露有关信息,表明其经营能力,从而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购买本企业的证券,提高企业的价值和在竞争性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能力。

(二)信用动机

上市公司除了根据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信息以外,还会自主披露更多的没有规定的信息,以此来获取投资者对它的信任,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国内外上市公司实践表明,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满、证券市场面临整体信用危机时,资质优良、业绩不俗的公司有动力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突出自身竞争优势,以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成长的信心。自愿性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许多大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沟通利害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因此从重建市场信用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低迷、投资者日趋理智的情况下得到发展资金,具有主动披露相关信息的动机。

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进行:

第一,在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中,如上市公告书、年报、中报、季报中公布。上市公司倾向于以这种形式披露一些定性的信息,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等。除非法律规定强制披露,管理者一般不愿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定量的具体预测信息,因为投资者对这些信息更为敏感,一旦不准确,遭遇投资者诉讼的可能性很大,且监管部门对此监管更严格。如我国就在第2号准则中规定: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与券商、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师的信息沟通。这种沟通具有私人沟通的性质,一般是在定期报告之后或公司宣布了重大投资行为之后。券商、机构投资者以及专业证券分析师常常要求上市公司就定期报告内容及投资行为的动机和效果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澄清。上市公司管理者通常会利用这些沟通机会有意无意地将一些信息传输出去,即存在选择性披露问题。

第三,上市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将有关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的信息发布出去。这种形式的自愿信息披露不存在选择性披露问题,而且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市场反应及时。缺点是成本较高、风险较大。因为一旦公开承诺的事情没有实现,除可能面临投资者诉讼外,管理者还会在人力资本(信誉、能力)上损失惨重。

三、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股市成立时间较短,制度还不健全,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制约着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影响信息使用者的使用效果。

(一)自愿披露信息存在的有用性问题

即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是否都是有用的、相关的。自愿披露是上市公司管理者按照自身意愿所作的披露,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由于缺乏政府监管部门对自愿披露的规范和监管,怎样披露,披露什么样的内容,完全在于管理者的意图,而各个上市公司存在个体的差异,经营状况不同,面临的竞争局势不同,因此选择披露的内容与方式也会不同。由于缺乏披露内容上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自愿性披露的内容会呈现出多样性和随意性的局面,虽然会弥补强制性披露信息量的不足,但也势必会造成披露内容过滥,产生垃圾信息的情况,导致所披露信息不具备有用性。

(二)自愿披露信息存在的真实性问题

一般而言,自愿披露的信息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因为从自愿披露的动机来看,自愿披露信息是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为了向投资者传递企业良好的发展信号,有利于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筹资,所以其自愿披露的信息是管理者主动与投资者沟通的信息,反映了管理当局的真实动机。但是毕竟自愿信息披露不象强制信息披露那样有严格的准则加以规范,管理当局有机会主义倾向,容易发生道德风险问题。再加上有些质量差的上市公司可能会模仿高质量公司而向外界传递虚假的会计信息,让投资者对自愿披露的信息真假难辨。因此,虽然总的来讲自愿披露的信息具有相当的可信性,但又不是完全可信的,仍然存在虚假披露的可能性。

(三)管理当局有选择性地披露问题

所谓有选择性的披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上市公司在与券商、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师的信息沟通途径下,存在选择特定对象披露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指在自愿信息披露下,企业可能只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而对不利的信息则隐藏不报,即所谓报喜不报忧。国外研究发现,自愿披露盈利预测的公司往往有较佳的业绩表现,而获利能力较差、投资报酬率较低的公司往往不会主动向外界提供盈利预测信息。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应采取的对策

虽然自愿信息披露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企业经济环境变化速度的加快,用户对会计信息量越来越大,现有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势必很难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因此,外部信息使用者就存在对企业管理当局自愿披露一些信息以帮助用户进行决策的需求。因此对于自愿信息披露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寻找规范的措施以促进自愿信息披露的发展。

(一)建立我国投资者信息需求反馈系统

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经营的信息有着天然的需求,上市公司管理者自愿披露信息更多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获得企业发展的资金。因此鉴于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模式下可能会产生垃圾信息或无用信息,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建立一个投资者信息需求反馈系统,以指导上市公司有的放矢,根据需求来确定要披露的信息内容,使投资者获得相关的、有用的信息,从而做出有利的投资决策。

笔者对该系统有一个初步的简单设想:系统的建立由证监会出头,可考虑通过双重渠道形成反馈,一个渠道是在各证券公司设立信息调查问卷,鉴于证券公司人员众多,该问卷可设书面形式和网络形式两种,网络问卷直接汇总至证监会,书面问卷由证券公司有关人员汇总输入电脑再至证监会;另一个渠道是直接在证监会网站设立长期信息需求调查问卷,由投资者在网上作答。两种渠道下产生的信息需求问卷调查结果最后都汇总至证监会,证监会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加工后再在相关网站进行动态公布,证监会起到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利于自愿性披露的规范发展和完善。

(二)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信息不真实问题的措施

1.完善法制,加强监管。自愿信息披露虽然只是上市公司的单方行为,也应是在一定规范指导下的披露,是一种有秩序有约束的披露。在其规范化方面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努力。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企业随意发布虚假信息,传递不实信号。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尽管是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只要其对外发布,就必须遵守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定,而不能随意发布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可以稍微低一点,但基本的可靠性必须得到保证。如果企业故意披露虚假的信息,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诉讼,证券监管机构对恶意披露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应当加以处罚。

2.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高其对自愿披露信息的甄别能力。理性的投资者应具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非财务信息要善于分析和领会,对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财务信息则可以通过对企业相关财务比率的检验来衡量企业经营的风险,由此可推断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有关公司表现的信息,包括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资料等,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及时性与客观性、充分性与完整性以及真实性与准确性。好的公司治理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有:公正,即确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透明度,即及时披露有关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可信,即公司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产权明晰、权责平衡,确保董事们由于监管需要做出正确的判断;负责,即确保公司的治理与法规和社会价值相一致,为公司利益而非为主要股东的利益。

4.加强道德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由于近年来频繁爆发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已导致证券市场的信用缺失,因此,加强市场信用的建设不仅是确保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真实性的需要,而且也是重塑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需要。一方面要加强对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道德培养;另一方面要着手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这就要求理顺企业财产关系,形成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

(三)解决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选择性披露问题的措施

第一,针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模式下选择特定对象披露的问题,可借鉴美国公平信息披露制度。SEC(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5年8月通过了新的公平披露制度规定,从2005年10月23日起,美国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时,对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即以往的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先行沟通不复存在,中小投资者们将与他们一起同时获得相关信息。公平披露制度规定:如果某个发行者或代表发行者利益的个人,向证券分析师们或根据信息交易的投资者发布重要的非公开信息,他必须也向公众发布这些信息。公开发布的时间取决于公司的有选择信息披露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如果是有意的,公司必须同时进行公开披露;如果是无意的,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或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进行公开披露。公平披露制度缩减了大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特权,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把所有投资者置于平等地位,共同承担股市风险,共同获得投资收益,使证券市场更加公平化。

第二,针对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中选择特定披露内容,报喜不报忧的情况,要以完整披露和一贯披露的原则对其予以规范。完整披露的原则要求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时既要披露“利好”信息,又要披露“利空”信息;一贯披露的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某项信息时要坚持一贯性的长期披露,如当年披露某项“利好”信息,下一会计期间仍要对其进行披露,不能因为该信息由“利好”变为“利空”就不予披露,对于没有一贯披露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予以合理的解释。以完整性和一贯性的原则要求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报喜不报忧的行为,使投资者获得充分、完整的信息。●

【参考文献】

[1] 张爱民,于丽.美国公平信息披露制度简析[J]. 财会通讯,2006,(8):76-77.

[2] 赵锡军.论证券监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2-67.

[3] 徐经长.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39-164.

[4] 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34-256.

[5] 张艳.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与独立审计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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