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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范畴应当扩大

2009-09-23

学理论·下 2009年8期
关键词:犯罪特征

蒋 毅

摘要:渎职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权的职务性犯罪,相比其他刑事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职务特征,侵犯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从渎职罪的特性分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瞒报不报安全事故罪、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工作人员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归入渎职罪。

关键词:渎职罪;特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0—0190—03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于渎职罪的概念,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渎职罪仅指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广义的还包括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和其他章节中规定的渎职性犯罪[1],学界对渎职罪也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有的认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有的则认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有的表述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5]。还有的认为渎职罪是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便利,滥用职权或放弃职责、玩忽职守,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行为[6]。

因此,有学者认为,渎职罪的概念,应突出反映渎职罪的犯罪特征: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我国,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也是现行刑法中渎职罪与其他各类犯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二是犯罪行为的职务性,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与行为人职务或地位密不可分的行为。三是侵犯社会关系的特定性,渎职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这一特性有别于其他犯罪[7]。

所以,从渎职罪的犯罪特征分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瞒报不报安全事故罪、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工作人员妨害司法罪都应归入渎职罪。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按照刑法侵犯同类客体的划分,此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类罪,笔者认为,这种划分不妥。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性质不同,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应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照该规定对犯罪特征的描述,该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即国家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必须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才能保证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合法、公正和高效的运行。

其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合法、公正和有效性的信赖,妨害了正常的管理活动,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逃避查禁,干扰正常的执法活动,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正是渎职的典型反映。

再次,此罪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相类似,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只是前罪包庇的犯罪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后罪包庇的是犯罪分子。

二、瞒报不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了瞒报不报安全事故罪,并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以为,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宜归入渎职罪。

首先,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特殊犯罪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具体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重大事故发生以后,有义务向主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还有是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的人,《安全生产法》第91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是拖延不报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是指厂矿企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对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是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的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里的责任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瞒报、不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应是安全事故管理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由于行为人不履行报告职责,阻碍了安全事故的查清,同时不履行报告职责的时间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这有别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报告义务,该罪的报告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如果履行了报告义务,就有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谎报、瞒报是一种对职务、职责的违背,属于渎职行为,显然该罪的犯罪客体不再是侵犯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其三,不报瞒报行为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对职责和职务的违背,实务中,安全事故发生后,往往是层级上报,首先是生产单位负责人,其次是行政主管部门,一级一级往上报,有的部门负责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过失,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不报瞒报安全事故,显然这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其四,此罪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类似,犯罪主体都是具有报告职责或义务的工作人员,犯罪的客观方面,两者都表现为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只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指安全事故,后者是指疫情、灾情。

其五,从立法技术层面,该条可以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客观上又有利于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

三、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按照刑法349条规定,缉毒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从重处罚。笔者以为,此条规定不妥。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超出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构成渎职罪,缉毒人员作为犯罪主体,不是情节加重犯,而是身份构成犯。

首先,缉毒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具有查禁毒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身份犯,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指海关、公安、边防等机关中负责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缉私、缉毒民警,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而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这种特殊职责和要求。

其次,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往往出于私情、私利,客观方面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之便,向其通风报信,帮助毁灭罪证,报告侦查进展情况,干扰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掩盖犯罪行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违背了缉毒职责,是明显渎职行为,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其提供藏匿处所的行为,并不与职务或职责有客观必然的联系。

再次,《禁毒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毒品管制方面的职责,缉毒人员利用公职,包庇、纵容毒品犯罪分子,其行为是滥用职权,违背了公务人员廉洁、勤勉、合法、公正行使公务的规定,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机关查禁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而不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四、司法人员妨害司法罪

刑法第307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以便使自己或他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以各种方法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都属妨害司法罪,其中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此两罪的,从重处罚。依据刑事诉讼法,该罪是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笔者以为,司法工作人员妨害司法罪的,应由检察机关管辖。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属特殊的犯罪主体,由检察机关管辖符合法律监督性质。按照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负有特殊的监督职责,检察官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同其性质及法定职责相适应的。

其次,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司法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职责,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司法工作人员干扰司法,阻挠诉讼,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职责,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管理秩序,属于渎职犯罪。

其三,从客观方面看,司法人员妨害作证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阻止证人作证,即对知道案件全部或者一部分真实情况的人,采用殴打、恐吓、利诱等方法,意图使证人无法作证,不敢作证或者不愿作证,阻止证人提供证言。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既包括本来无罪却伪证其有罪,也包括本来有罪却伪证其无罪,总之是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帮助毁灭证据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毁坏物证、书证;篡改证言,编造证词,伪造书证,串供等等。犯罪动机卑鄙,手段特别恶劣,且嫁祸于人,使刑事罪犯逃脱刑事处罚,使侦查、审判工作遭受严重破坏的,都可认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人员行使妨害作证或毁灭诉讼证据的行为,显然是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职责规定,利用职务干扰司法诉讼的正当性、公开性、公正性的法治价值,其行为构成渎职。

其四,从犯罪故意讲,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妨害司法是犯罪行为,出于不法利益诱使或另有图谋,知法犯法,仍然要去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违背职责和义务,主观有明显的渎职故意。

五、结语

实务中,上述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有徇私、徇情、收受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司法系统有深厚的保护伞和关系网,公安机关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查处这类犯罪受到的干扰因素多,查处阻力大,而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有自己的优势和特点,首先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地位超脱,容易摆脱来自于地方的干涉,其次,检察机关形成了一套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审讯方法、审讯技巧和审讯策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再次,司法实务中,渎职罪案往往是以事立案,一般的刑事罪案是以人立案,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案件中能够准确选定侦查方向, 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灵活掌握办案策略与方法, 实施科学的组织指挥机制。最后,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有利于对国家公职人员实施公权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保障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贾济东.渎职罪构成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2.

[2]赵秉志.刑法新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851.

[3]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58.

[4]韩耀元.渎职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

[5]张俊霞.郝守财.渎职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3.

[6]蒋小燕.王安异.渎职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3.

[7]缪树权.渎职罪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4.

The Scope of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should be Extended

Jiang Yi

(Rongchang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Chongqing , 402460)

Abstract: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re the country's public servants the right to use public office sex crimes, compared to other criminal offenses, crime is the main state organs and crime characteristics of typical duties, violations of social relations with a specific sex, from dereliction of duty Analysis of the crime: shield condone Mafia crime organization, concealed the crime of failing to report security incidents and anti-narcotics officers to shield the crime of drug offenders, judicial staff and assist the crime of obstruction of evidence destruction, falsification of evidence to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crimes.

Key words: malfeasance crime ;characteristics; state organs;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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