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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在国际组织中的名称之争

2009-09-23祝和平

学理论·下 2009年8期
关键词:奥运会名称两岸关系

祝和平 付 平

摘 要:自古以来,中国人都讲究“名正言顺”,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思想中,“正名”被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孔子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显然,古人已经认识到,名称重要,是因为名称和利益紧密相关。词语的名称存在大量的可操作空间。一方面是名称重要,一方面是名称存在可操作的空间,这就不难想象为何大陆和台湾会为名称而争论不休。这种争论在涉及到需要主权国家参与的国际组织时,如奥运会上台湾代表团的名称争论,表现得尤为明显。本文研究海峡两岸关于台湾的名称之争,就是要找出不同名称所代表的不同意义极其背后的利益指向。

关键词:名称;两岸关系;奥运会

中图分类号:D81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0-0040-03

在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的一段时间里,针对代表队的名称问题,台湾方面对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大陆媒体称呼台湾队为“中国台北”感到相当不满,认为有“矮化”台湾的嫌疑,坚持要求以“中华台北”冠名之。最终,大陆采纳了台湾的意见,这场争论可谓是大陆和台湾自1949年以来关于名称博弈的一个缩影。

为什么会有名称之争呢?自古以来,中国人都讲究“名正言顺”,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伦理思想中,“正名”被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孔子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1]显然,古人已经认识到,名称重要,是因为名称和利益紧密相关。而现代的语言哲学认为,名称的所指(指称、外延),即它指称对象,与它的所谓(含义、内涵),即它的意义之间,常常出现同一个指称对象,却拥有不同的意义。[2]由此看来,词语的名称又存在大量的可操作空间。

一方面是名称重要,一方面是名称存在可操作的空间,这就不难想象为何大陆和台湾会为名称而争论不休。这种争论在涉及到需要主权国家参与的国际组织时,如奥运会上台湾代表团的名称争论,表现得尤为明显。本文研究海峡两岸关于台湾的名称之争,就是要找出不同名称所代表的不同意义极其背后的利益指向。

一、“北京中国”和“台湾中国”

中国早在1922年便与国际奥委会建立了直接的联系,并派运动员参加了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四届奥运会的比赛。在1949年之前,中华民国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获得了广泛的外交承认,在奥运会并不存在名称之争。1946年至1949年中国历经三年内战后,国民党败退台湾,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在国际政治舞台就出现了中国和中国台湾问题。

1952年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分别举办在芬兰的赫尔辛基和挪威的奥斯陆,如何解决和接受一个国家两个奥委会的问题开始困扰国际奥委会。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奥委会,除东西德国,南北朝鲜之外,中国和中国台北出现了同样的问题。一方认为因为内战后大部分中国奥委会委员已定居台湾,中国奥委会已由南京迁址到了台湾;与此同时,另一方认为自己代表了更广泛的领土和人口,并宣布中国奥委会已由原旧址南京迁到了北京。两个奥委会都宣称各自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然而当时国际奥委会的态度是两个奥委会一个在台湾,一个在大陆都应该予以承认。[3]由于不满足参加一定数量单项国际体育组织这一条件,中国作为一个特例,作为非会员二者同时被邀请。国际奥委会同意大陆参加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会这一决定使台湾非常愤怒,拒绝参加此次奥运会。

1954年5月14日国际奥委会的雅典会议上,以委员投票的方式承认了中国奥委会,这样大陆和台湾都将被邀请参加1956年将在墨尔本举行的夏季奥运会,中国奥委会被承认。[4]一个国家有两个奥委会这和奥林匹克宪章相违背,承认两个奥委会这等于承认两个国家和两个政体。这是当时国际奥委会所面临的问题,而国际奥委会认为最好的解决台湾和大陆的方案应是两个奥委会都接受。结果,大陆和台湾双方对此都感到不满,均将驱逐对方作为本方参加的先决条件。

在1956年10月3日一4日洛桑举行的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上,奥委会决定在墨尔本奥运会开幕式上大陆使用“北京中国”,台湾使用“台湾中国”。[5]毫无疑问,这受到了双方的反对,认为这有悖于一个中国的原则。大陆方面的荣高堂对此提出强烈抗议:“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只是中国的一个省,因此不能被称为“台湾中国”,这个事实不容篡改,国际奥委会把中国改为“北京中国”,这不仅是违背奥林匹克传统和精神,也是对中国人民的污侮”。[6]在国际奥委会提议双方用东西的模式参加奥运会流产后,双方仍然都准备参加奥运会,争取在一方参与的情况下迫使另外一方自动放弃,从而扩大本方的外交空间。

双方的矛盾不可调和,在台湾抢先进入奥运村后,最终以大陆放弃,台湾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参与本届奥运会。“北京中国”在此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中国”就是“中华民国”,双方争论的实质是究竟谁能代表中国的问题。由于双方在一个中国原则上拥有共同的利益,而奥委会允许双方共同参与,决定是否参与的事实上应该是双方与举办国关系的亲疏。

1956年以后,陆续有一些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用“中华民国”的名义接纳了台湾的体育组织。台湾方面在外交争夺战中占据了上风,大陆事实上在外交争夺受挫后收缩并趋向封闭。在此情况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有关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在1958年8月宣布中断与国际奥委会和有关9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联系,国际奥委会委员董守义也声明拒绝与布伦戴奇合作。从此,中国大陆和国际奥委会的正常联系中断长达二十年之久。

二、“台湾”和“台湾中华民国”

在大陆和奥委会中断联系后,台湾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了奥运会,此时双方关注的焦点仍是能否代表中国。

作为加入奥运会的条件,大陆秉持驱逐台湾的立场,在1975年5月初,在国际奥委会大会上,中国就台湾在奥委会的属名问题发表如下声明:在解决台湾和中国问题上,奥委会任何以改变名称或把台湾做为一个不同的政体予以接受的办法,都是干涉中国的内部事务。这种接受中国而不驱逐台湾奥委会的办法中国将不予以接受。[7]

作为参加奥运会的条件,台湾秉持代表中国的条件,对任何忽视这一条件的行为,予以不同程度的抵制。

在参加1960年罗马奥运会时,台湾向国际奥委会提出:台湾在联合国拥有“中华民国”的合法席位。台湾应以“中华民国奥委会”的名义参加奥运会,但此要求被国际奥委会拒绝。在罗马奥运会开幕式上台湾仍然沿用“台湾”这个标志,但是在入场式的牌下面写着“抗议”两个字。[8]

1975年5月23日,蒙特利尔组委会在讨论是否邀请大陆和台湾都来参加奥运会时,北京正式向加拿大政府请求,应无条件拒绝台湾代表团人境。加拿大政府拒绝了这一请求、台湾代表团贯名问题又成了焦点,加拿大政府建议,台湾参加奥运会的先决条件是,不允许台湾使用“中国”这两个字,不允许使用国歌、国旗和任何代表中国的象征。国际奥委会对加拿大政府的立场表示强烈的反对,加拿大政府与国际奥委会又开始了艰难的谈判。加拿大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国际奥委会坚持中国不是国际奥委会成员国,而台湾是应该允许使用中华民国的国名。

在1976年7月11日国际奥委会做出了妥协:“台湾”使用奥委会五环旗,而不允许使用中华民国的旗帜,入场式的引导牌可以空着。台湾拒绝了这一提议。7月15日又提出台湾旗帜和歌可以使用,但不能代表中国。这一决议在国际奥委会以58票赞成,2票反对,6票弃权通过。美国放弃了抵制的威胁。至此,国际奥委会暂将中华民国奥委会改名台湾奥委会。至少在此届奥运会沿用这一名称。国际奥委会认为如果中国和台湾接受这一方案,这将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

基拉宁认为台湾将愿意接受这一方案。然而台湾和中国都拒绝了这一方案。在开幕式的前一天台湾要求使用“台湾中华民国”这一名称,而这一要求又被加拿大政府拒绝。第二十一届奥运会如期举行,没有中国人参加。[9]

三、“中国台北”和“中华台北”

为了寻求解决中国在国际奥委会中合法席位的问题,国际体育界的许多知名人士做了大量的努力,但始终没能得到解决。1973年3月,国际奥委会主席基拉宁就中国问题向联合国法律事务署进行了咨询,得到了这样的回答:关于中国一事,根据联合国1971年10月25日第2758号决议,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这次咨询更加坚定了基拉宁解决这个难题的决心,因为中国重返奥林匹克大家庭在国际法上的障碍已不复存在。[10]

1979年,解决这一难题的契机终于到来了。1979年元旦中美正式建交,当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明确阐述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略方针。中共中央批准了在国际组织中针对台湾问题的新方针,把驱蒋改为撤销台湾当局的会籍或撤消其会员资格。

在一些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内,除了全国性席位由中国有关部门占有外,根据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不同规定,可以允许台湾非政府机构作为中国有关组织机构的分支参加,或允许其作为非全国性机构参加,名称可以是“中国x机构台湾分会”或“中国台湾x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或单独以“台湾”的名义在国际组织中出现。[11]新的对台方针,相比于1975年的声明无疑具有极大的弹性。

在1979年4月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中国奥委会代表何振梁明确表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只应该承认一个中国奥委会,即设在北京的中国奥委会;考虑到让在台湾的运动员亦有参加国际比赛的机会,可允许台湾的体育组织作为一个地方机构,以中国台北奥委会的名义留在奥林匹克运动内,但它的旗、歌和章程等应作相应的变动。

1979年10月25日,国际奥委会接受了中国奥委会的提案,在国际奥委会名古屋执委会上通过了恢复中国合法席位的决议:1.国际奥委会确认以“中国奥委会”的名称承认设在北京的奥林匹克委员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2.以“中国台北奥委会”的名称承认设在台北的奥林匹克委员会,条件是中国台北奥委会的旗帜和歌曲都必须有别于他到目前为止所使用的旗和歌。[12]

国际奥委会将执委会名古屋决议提交给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们进行通讯表决,1979年11月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通过通讯表决以绝对多数票通过决议。中国终于恢复了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席位。台湾方面在经过一年多的抵制之后,最终在世界潮流的压力下不得不接受决议中规定的条件。

但是,台湾对此并没有全然接受《名古屋决议》,在“中国”和“中华”上做文章,大陆接受的称谓是“中国台北”。因此,国际会议的中文文件和标牌使用的都是“中国台北”,但台北自己标出的却是“中华台北”。1988年12月,在维也纳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和各国奥委会大会期间,国际奥委会台北名誉委员徐亨和委员吴经国向中国奥委会副主席何振梁提出,希望私下谈一谈来北京参加十一届亚运会的问题。何振梁和中国奥委会副秘书长屠铭德在下榻的宾馆房间里与他们进行了会晤。这次谈话实质上是双方奥委会在冲破三十年的僵持局面后,第一次面对面的单独会晤。双方就“Chinese Taipei”的中文译法问题进行了磋商。台湾方面希望能译成“中华台北”,以回避“中国台北”的译法,却又说不出“中华台北”和“中国台北”的区别,只希望大陆方面能大度一些。经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台北奥委会双方共同努力和多次会谈,终于在1989年4月6日签订了海峡两岸的第一个协议,这就是《香港协议》。4月7日上午10时,双方的奥委会分别在北京和台北同时举行记者招待会向世界发布达成协议的内容。[13]

事实上,在台湾岛内,台湾并没有很好的执行《香港协议》,国民党执政时期,新闻媒体不约而同的将“中华台北代表团”省略为“中华代表团”,民进党执政时期干脆就成为了“台湾代表团”。

四、“Taipei,China”和“Chinese Taipei”

为了扩大台湾的影响力,避免被“矮化”,台湾还在“中国台北”的英译上大做文章。

其中流传最广的是“中国台北”的英文,“中国台北”的正式译文是“Taipei,China”,或按汉语拼音是“Taibei,China”,按照英语的习惯,两个专用名词放在一起,用逗点隔开时,表示前者隶属于后者。就“Taipei,China”而言就是“Taipei”隶属于“China”。

而在“Chinese Taipei”这个不伦不类的英语中“Taipei”是主词“Chinese”是形容词,台方执意使用“Chinese Taipei”,其用意就在突出“Taipei”位置,“Taipei”的位置凸显,在雅典奥运会上,台湾在其推出的宣传品中把“Chinese”一词印得很小,而把“Taipei”一词放得大大的,也是出于同一的意图。另外,“Chinese”还具有“华人”这一个种族、民族的含义,例如,“Chinese American”就是“美籍华人”的意思,这一点在民进党执政时期,台湾领导人就称台湾是一个“华人国家”。

这种抬高台湾地位的类似做法还有,例如“Taipei,China”和“Taipei China”,台湾企图取消“Taipei,China”之间的逗点,1995年7月路透社曾从台北报道,台湾中央银行官员表示,亚行现用的“Taipei,China”使台湾降为中国的一个从属部分,如果亚行能删除两词间的逗点,即改成“Taipei China”,台湾就可以为它提供巨额资金,这名记者奚落称“这是价值百万美元的逗点”,台湾想用金钱提升其政治地位的小动作只能成为国际笑柄。[14]

台湾地区领导人为凸显“台湾”地位,还有其他的创举。2004年8月,台湾“行政院长”游锡堃访问洪都拉斯,在演讲中15次使用新词“Taiwan, ROC”,“ROC”是英文“中华民国”的简写,说到底就是不用“China”一词,因为在他们看来“China”主要是指,13亿人的中国大陆,世界上有几个人知道“ROC”为何物,台湾的良苦用心无非是为了突出“Taiwan”,而把“ROC”当作陪衬。

可能由于游锡堃的提法过于露骨,陈水扁于9月2日否定了游的用词,称他的称谓会引起误会,陈氏强调“中华民国在台湾,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实际上“中华民国在台湾”(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之说,台湾在上世纪的90年代后期就广泛使用,按英文应译为“在台湾之中华民国”,陈水扁回到国民党时期的提法,只是为了应付岛内的猛烈抨击,其真实意图是在“中华民国就是台湾”的幌子下,凸显台湾。

五、小结

本文以台湾参加奥运会为例,通过回溯台湾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参与国际组织过程,回顾了台湾在名称上经历的变迁,验证了语义学的相关理论。说明同一个对象可以在不同的背景下拥有不同的意义,即所指相同,所谓各异,同时也表明了语言在观念建构中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论语·子路篇第十三·第三章》.

[2]潘道江.什么是语义学[J].国外社会科学,1987,(8).

[3]《埃德斯特隆与布朗迪奇的来往信件》,1952年l月17日,布朗迪奇文件收藏,第43卷。转引自裴东光,田有惠.中国奥委会、中国台北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关系问题的研究(1949—1979)[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3,17(2).

[4]《国际奥委会全体大会会议记录》,第49次会议,1954年5月15日至11日。转引自裴东光,田有惠.中国奥委会、中国台北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关系问题的研究(1949—1979)[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3,17(2).

[5]《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大会纪录》,第51次会议,1956年10月3至4日,洛桑。转引自裴东光,田有惠.中国奥委会、中国台北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关系问题的研究(1949—1979)[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3,17(2).

[6]《荣高堂给布伦迪奇的信》,布伦迪奇个人收藏,第120卷。转引自裴东光,田有惠.中国奥委会、中国台北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关系问题的研究(1949—1979)[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3,17(2).

[7]裴东光,田有惠.中国奥委会、中国台北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关系问题的研究(1949—1979)[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3,17(2).

[8]Richard Espy,The Poiitics of the Olympic Games[M],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81,66.

[9]裴东光,田有惠.中国奥委会、中国台北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关系问题的研究(1949—1979) [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3,17(2).

[10]基拉宁.我的奥林匹克岁月[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8,.104.

[11]何振梁.跨越海峡的握手[N].环球时报,1999-4-9.

[12] 白君玲,刘德佩.从“一国两制”的构想到“奥运模式”的形成[J].解放军体育学院学报,2000-12,(4).

[13]孙葆丽,杨文学,肖龙.奥运模式的产生[J].体育文史,2000,(5).

[14]杨冠群.在国际组织中围绕中国台湾省称谓问题的斗争[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05-2,(1).

(责任编辑/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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