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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突发事件中我国地方政府与社会的沟通

2009-09-22唐丽萍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15期
关键词:突发事件政府

唐丽萍 叶 磊

一、突发事件内涵及特点

所谓突发事件,是指一定组织主体所面临的,事先难以准确预测预报,突然来临而形势紧迫,给组织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突然事件。从内涵上看,突发事件包括紧急事件、危机事件、灾害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与人为灾难两类事件)。突发事件可能以紧急事件、危机事件和灾害事件三种不同形态出现,也可能以三种形态逐步升级的形态过程出现。突发性事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发性。突发性是突发事件的第一要素,因为当突发事件还未形成,整个事件处于量变的阶段中,还不为人们所了解,包括事件发生的事件、地点、影响程度都是在人们意料之外的,而当危机发生,原有正常格局被打破,使人感到很突然。

二是难以预料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控性遭到破坏,系统出现异常情况而发生的无秩序的意外情况。因此,人们很难根据以往经验做出准确的推测与判断。

三是后果严重。无论什么性质和规模的突发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损失和破坏,会给社会带来生命、财产或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和损害。

四是需要紧急处理。突发事件所反映的问题极端重要,关系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安危,必须马上处理,而且要很好地处理。所以,对于突发事件的反应越快,反应决策越精确,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就会越小。

二、突发事件处理中政府与社会沟通的必要性

(一)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内在要求

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政府要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要及时将事件的起因、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告知公民,就像阿尔蒙德描述的那样:民主政体里的公民是用“要求”的口吻来说话的,而政府官员必须回应公民的要求。

(二)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的情况,并告知政府已经在积极的处理应对中,以及公民应对的策略,消除社会恐慌,这样才能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三) 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有利于塑造政府良好形象

政府能否取信于民,需要有公开的承诺和实现承诺的行为。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也是获得民心、取得公众信任的前提。在突发事件面前,政府敢于公开突发事件的信息,主动借助社会,及时、真实地公开事实,让社会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不仅有利于突发事件的解决,更有利于维护良好的政府形象,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我国地方政府与社会沟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部分地方政府观念转变滞后

部分地方政府,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由于受到传统思想束缚或者害怕承担责任,丢了乌纱帽,认为突发事件属于“机密”信息,不能向外透露,否则会引起社会骚乱,破坏社会秩序。实则不然,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已经得到普及,加上传统的媒介作用,任何信息都不可能是停滞的,相反,政府越是想封堵信息传播,信息越是会以超出人们想象的速度飞快传播,最后的结果是小道消息,谣言四起,人们处在手足无措的恐慌状态下,社会安定秩序被极大破坏。

(二)相关制度不健全

涉及突发事件中政府与社会沟通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只能发现相关的条款,却没有发现一套有关突发事件中政府与社会沟通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在仅有的相关条款中,我们也发现,条款的内容太过于笼统化,原则化,一定程度上讲根本没有实际的操作可行性,自然对于地方政府就没有任何约束力,社会公众和相关司法机关就没有相关依据监督、调查事件本身。

(三)相关权力机关缺位

在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各相关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积极与社会公众沟通,有效解决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问题。而我国地方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只有政府的相关部门出面,而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同时在法律法规上又有明确权限的人大却一直没有作为,这样人民群众的意见表达,就相对比较困难甚至被个别地方政府部门控制。

四、完善我国地方政府与社会沟通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建设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的法律,并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是当前的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在于社会进行沟通方面有法可依,也才能保障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

(二)建立健全大众传媒介入沟通过程的良性机制

在突发事件中,媒体是把双刃剑。它既能充当“灭火器”,也可能是“助燃剂”,所以我们务必要建立良好的媒体介入沟通过程的良性机制,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在地方政府与社会之间架起架起沟通桥梁。首先,要保护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报道权利。一味的封锁消息,禁止媒体报道的做法已经被实践检验是失败的,这样的结果只会让谣言四起,小道消息四处传播,反而让谣言混淆视听,制造社会的恐惧感。采取合适的事件实情发布形式,让人民群众采取正确的心态和应对措施面对突发事件,才是应然之道。其次,合理引导媒体。地方政府需要充分重视媒体的负面效应,要做好牵引牵制,应对媒体的先天“劣根性”。加强对媒体行为的合法监管,引导媒体的行动,规范媒体活动的行为准则,对那些违反规则的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地方政府与社会进行良好的沟通,而沟通的主体与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而灵活改变。不同的部门出面,会有不同的沟通的效果,以往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有更高级别的政府出面说明情况、组织调查才能得到人民群众信服。而代表人民利益,由人民亲自选举出,且拥有法律赋予权力的人大却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这就导致人民群众在需要保护自身利益时候,没有代表民意的部门为其“挺身而出”。所以,人大等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时积极作为,这样既保护了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又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

(唐丽萍,东华大学人文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叶磊,东华大学人文学院07级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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