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经济与政府干预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统一体
2009-09-22邢红娇
一、自由经济与政府干预共存的原因
所谓自由经济也就是市场经济,通常以市场主体的自由活动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组合与配置,并实现经济活动的社会目标与价值,市场经济主要有如下基本特点:
自由性。即经济主体对本经济拥有完全的产权,并享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自负盈亏,遵循市场的运行规律自我约束,积极开拓自我发展的空间。
平等性。劳动者的劳动付出与收入完全对等,商品的交换严格遵从市场的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不存在任何操纵市场价格的垄断组织。
竞争性。“物竟天择,适者生存”。自然界的生存法则在市场经济显得尤为激烈。
效益性。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利润,唯利是图是市场经济唯一的目标。
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特点使其在社会的资源配置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主要有:
收入的分配。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收入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市场的价格,也即完全取决于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实现了社会的公平。
供应与需求的调节。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往往通过市场反馈的信息来决定对某种产品的生产,如果某种商品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则表明该种产品有利可图,应增加产量;反之,供大于求,则表明价格会下跌,无利可图,应减少产量。有效地调节了社会资源,使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比较适合人类经济的运行规则,人类也因为遵循了这一运行规则而使社会经济更加繁荣昌盛,以市场经济盛行的美国为例,可见一斑:
二战后美国奉行的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的重视,经济繁荣程度也步步升高:1947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6万亿美元;2007年升高到11.5万亿美元;而人均收入1947年才1.1万美元,2007年却高达3.8万美元,这一功劳不得不归于市场经济。
自由经济虽然为世界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我们知道,一切经济的活动都离不开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人这一因素。人是自私自利的物种,人不管做什么他首先考虑的是他自己“人不为自天诛地灭”是自私人性的诠释,而且人的欲望是毫无止境的,“人心不足蛇吞象”把人的贪婪性描写得入木三分。人类携带着自私、贪婪的特性去追求他活动的最终目标——获利的过程是非常危险的过程,“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金钱对人类的诱惑足以让他不顾个人的安危,难道他会心安理得地遵循市场的运行规律去追求他应得的那份社会价值吗?不可能,否则诸如垄断组织的违规行为不会屡禁不止,对付这一现象唯有允许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也就是干预市场经济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所谓的政府干预也就是政府行为,是指政府根据宪法通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控制的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和实施。
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吸引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所以政府对内应该做好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对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等的投入,提供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对外要加强军事及外交等的建设,在维护国土完整和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共同建设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
对社会资源提供保护性措施。自私人性的特点促使人类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方面会进行掠夺性的开采,造成自然环境的严重恶化,所以政府有必要通过立法、税收等手段对自然资源加以保护,合理地开发和利用。
适度良好的国家干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一观念已得到各国的认可并加以充分的利用。美国早期基本上是自由放任的经济,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美国的自由经济越来越需要国家的干预,比如,营商环境的建设,各种法律措施的制定都只能由国家来完成,从早期的反垄断法等到现在奥巴马的7870多亿美元的救市方案都深深地打上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烙印。
市场经济不是完全自由的经济,它需要政府来行使它所不能行使的职能。没有政府的干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几乎不存在。总之,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是一个目标上的两个手段,它们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政府的干预行为都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时政府的干预反而引导经济走向另一个极端,这是不正当的政府干预行为所致,即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多管了。所以政府在运用干预手段时要三思而行。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
适度干预。要使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达到适度的状态,就必须严格分清国家对企业的职责范围,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能够顺利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该再进行干预,否则会导致政企不分,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多管了,使企业无所适从,浪费了国家资源。政府对企业予以太多干预会产生两个极端,一方面会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阻碍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为了摆脱政府的束缚,开拓企业的发展空间,不得不以贿赂的方式,求得政府放权,这样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给社会风气带来消极的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在不断地完善之中,各国往往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采用多干预的手段来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而在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由于其机制己比较完善,可以自主地解决资源配置,所以应采用少干预手段。
依法干预。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在受到自私欲望的驱使下,他想到的永远是自己的利益,而绝非是社会的效益,所以腐败现象也就层出不穷,屡有发生,遏制这一弊端唯有走法制的市场经济。经济法不仅要规制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而且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也进行规范,实行政府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地认识到经济法不仅对经济的正常运作起作用,同时对工作人员也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也是国家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爱。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要透彻理解经济法律,据此通过国家的经济法资格考试,凭借合格证书作为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部门的上岗证。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再教育,以保证从业人员能把经济法律的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起来更好地实施政府干预手段。可设置专门的法律部门,由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无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总之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行使干预手段时,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标本兼治。
(邢红娇,1968年生,海南省乐东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后勤财务部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