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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责任与德育

2009-09-21汪昱雯

中国德育 2009年6期
关键词:利己信托惩罚

汪昱雯 张 成

信托责任是一个经济和法律的术语,来源于西方。所谓信托责任是指职业经理人将股东股民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全心全意地为客户服务,为他们谋取最大的利益,不利用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信托责任是职业经理人的伦理和使命,是他们对股民、对国家的回馈与义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郎咸平教授曾深刻地指出,如今我国国企改革、房改、股改等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其根源在于缺少信托责任。在国外,那些基业长青的世界500强企业,其拥有者是中小股民,职业经理人的任务是为他们创造财富。而在我国,大部分职业经理人的目的在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正如郎咸平教授指出的,我国引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式,却忽略了其灵魂:信托责任!本文欲探讨信托责任的德育意义以及对德育的启示,希望在现在的教育中融入信托责任的成分,期望若干年后,当接受这些教育的学生承担起社会建设的重任时,在社会行为中能够践行信托责任,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信托责任的德育意义

长久以来,我国的德育隐含着这样的价值取向:一个人的行为越是不顾自己,就越道德,就越高尚。德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公共之心和利他之心,断除利己之心。那些尽职尽责、无私奉献、忘我投入的人,从雷锋到孔繁森再到孟祥斌,都被列入道德榜样的行列,是一代又一代人学习的榜样。但是,很多人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为什么在伦理道德极力提倡 “无私奉献”以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道德价值观的中国,却反而大量出现“利己”的行为?为什么在承认“利己”、保护“利己”并鼓励人们合理“利己”的西方发达国家却屡屡发生我国提倡的“利他”行为?

叔本华指出:“人主要的和基本的动机和动物的一样,是利己主义,亦即迫切要求生存,而且要在最好的环境中生存的冲动。”[1]心理学家费因伯格认为:“任何人最终所能够欲求或寻求的(作为目的自身的)东西只能是他自己的个人利益。”[2]生物学家道金斯教授提出“自私的基因”理论,认为生命现象中永恒的东西——基因,其本质是自私的。另一方面,心理学家霍夫曼发现儿童在1岁时,虽不能区分自己和他人,但当他看到别人处于悲痛状态时,会引发一种整体移情,尽管他们并不能区分到底是谁处于悲伤状态。此外,艾森伯格通过使用道德两难问题来研究儿童的利他社会思维,发现在7~8岁时,儿童逐渐能以他人和社会的准则来处理面临的问题,并且水平呈上升趋势。

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认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必须为他人提供他人所需要的东西,并通过交换而获得他人所提供的能满足自己需要的东西,即要实现利己必须利他。在《道德情操论》中,他将“利己心”与“利他心”比作时钟上的长针与短针,认为时钟制成后,这两根针就会自动地表示时间,不需要制钟的人去拨动它们。由此可见,“利己”与“利他”是统一于一体的。对于一个职业经理人来说,信托责任使得他必须为股民的利益着想,为他们创造财富,从这点看他是在“利他”。另一方面,因为履行了信托责任,使他赢得了更高的信任和权利,于是自己的财富必然随之增长,从而达成了“利己”的目的。

孟母三迁为孟子,那是为人父母的信托责任;史上有二十四孝,那是为人子女的信托责任;战士们临危受命奔赴前线,政府官员为百姓鞠躬尽瘁,这些都是他们的信托责任,都是他们应该做的。个人行为的出发点落在“应该做”上,是角色的本分,是应尽的义务,无须讨论行为是“利他”还是“利己”,每个人只须做好自己该做的。

信托责任,在“利己”与“利他”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在两者之间找到了平衡,使得德育摆脱了“利他”的遥远和“利己”的自私,使得德育更为贴近大众、更为真实可行,使得德育重视人类权利义务的对等,使得德育更为公平。

(二)信托责任对德育的启示

1.内涵建构:渗透信托责任意识

信托责任为目前我国德育的困境提出了一种解释方式:承认“利己”的西方,把很多我们所倡导的“利他”行为认为是自己的信托责任,不牵涉“利己”和“利他”的价值判断,于是就出现了比尔•盖茨先生将自己几乎所有的财产捐献给慈善机构的事例。他认为财富取之于社会,要还之于社会,这是他对国家的和人民的信托责任,他只是帮助大家管理了这份财富而已。更让人深思的是,当布什总统有意降低和减少遗产税时,比尔•盖茨和巴菲特联合刊登了一则广告,表示取消遗产税会使美国年轻人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为了美国的长远发展,他们不能够赞同这个政策。而倡导“利他”的我国,一方面对一些应该做的事过分渲染,使得这些本是个人责任的表现变得海市蜃楼、虚幻缥缈、遥不可及;另一方面,没有明确和落实不同角色、不同岗位的信托责任,导致信托责任的缺位和错位,出现了众多“利己”行为。

焦裕禄、孔繁森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公仆是我国德育不会错失的好资源。《北京青年报》曾经有一篇报道反映了中学生观看影片《焦裕禄》后的感想,大部分学生表示敬佩焦裕禄同志,但对全心全意为别人提出了质疑,认为自己无法做到。教育的结果只是让学生了解了一个平日里大家不会效仿的对象。笔者认为,此类德育的落脚点发生了偏差。我们重在对“全心全意”态度的宣扬上,而忽略了“为人民服务”的信托责任的教育。人有自私性,高调推广“全心全意”,只会拉大榜样与大众的距离,使得榜样高高在上。这样的距离悄悄掩盖了“为人民服务”这个实质,导致大众对其的漠视。此类德育的目的在于告诉学生为人民服务是一名公务员应尽的责任,作为一名人民公仆,要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一切为了群众。这才是教师应该强调并且是重点强调的。

2.手段使用:合理利用惩罚手段

最初的信托责任是一种基于宗教的高超而脱俗的信托责任。随着社会财富越积越多,个人越来越富裕,人人都以赚取更多的钱为目标,基于宗教的信托责任开始分崩离析。比如,1929年前的美国股市存在着大量的不正当交易,违规操作,最终造成了美国股市的大崩盘。罗斯福总统上台后,出台了证券法、交易法以及反托拉斯法,并成立证监会,对股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美国证监会的司法权利是美国的宪法赋予的,任何对美国证监会的挑战都是对美国宪法的挑战。至此,罗斯福总统保护了美国的弱势群体,保护了中小股民,重树了美国的信托责任,挽救了美国经济。现如今,在美国,若是职业经理人由于缺乏信托责任被举报,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信托责任可以用法制来培养。当良心不再是唯一可靠的时,只有依靠法律的威慑力来使人们牢记信托责任。

在学校德育中,惩罚被认为是形成良好规范的有力手段之一。若在学生的血液中没有流淌着某种规范或意识,那么我们可以尝试通过严格的惩罚制度帮助学生对这些规范和意识产生敬畏或畏惧之心,使他们学会遵守这些规范和拥有这些意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合理运用惩罚手段。按照罗斯福总统的经验,在选用惩罚这种手段时,务必保持刚性标准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一个人都不允许触碰,一旦触碰就要给予难忘的惩罚。在学校教育中,也可以保持惩罚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需注意惩罚过程中的公平性。对于确定了的事实,要毫不手软,不可姑息;对于未定之事,切不可断然使用惩罚手段。在惩罚种类的选择上以及惩罚量度的控制上,都需因年龄而异。

3.方法选择:吸收孝文化之精华

信托责任,是建基在信托之上的责任,也就是说股民信任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因此担负起为股民谋利的责任。中国人崇尚“孝”,父慈子孝是相对的,父亲对儿子付出了慈爱,儿子回过头来爱父亲就是孝。这是两者的契合点。培养学生的信托责任意识可以从孝文化入手。

西方人并不缺少爱父母的表现,只是这种爱与孝是不一样的。当父母老了,我们会思念父母,会记挂父母,但这些只是爱的表现。只有我们回过来照顾父母,才能称为孝。孝敬父母比爱父母多了一份责任,多了一份感恩之情。孝是作子女的对父母的信托责任。此为其一。

其二,“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仁之本”,是立身处世的根本所在。由孝敬父母开始衍生,形成了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融合了宗法伦理、个人伦理、家庭伦理和政治伦理。《孝经•开宗明义章》有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从修身开始,然后齐家、治国、平天下;从父子有亲开始,然后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夫妇有别、君臣有义;从形成对家人的信托责任开始,然后扩展到对朋友的信托责任、对上级和下属的信托责任、对人民的信托责任。按照“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由内向外的逻辑向外推,把孝从家扩及到邻里以至整个国家,把信托责任从个人扩及到职位以至到整个民族和社会。此所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论语》)

基于以上两点,学校的德育需要调动一切可能的手段,利用一切有利的环境,合理开展孝道教育;从根本入手,从源头切入,调动学生的感恩之情,呵护学生的仁爱之心,培养学生的信托责任意识,树立学生公平公正的道德理念。

责任是德育的底线,信托责任是做人成才的基础。教育者有必要也有责任将信托责任感的培养渗透在我们的日常教育中,使得学生树立起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参考文献:

[1] 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任立,孟庆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21.

[2] 陈真.心理学利己主义和伦理学利己主义[J].求是学刊,2005,(6):48—54.

【汪昱雯,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学系200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和德育研究。浙江金华,321004。张成,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200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终身教育和教育政策研究。上海,200062】

责任编辑/赵 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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