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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

2009-09-19郭亚莉

关键词:权责税法会计制度

郭亚莉

摘要: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众所周知,财政收入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而税收又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收必须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获得财政收入,同时还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因此,会计目标和税法目标发生了分离,导致了会计和税法差异的产生。

关键词:会计与税法

1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形成有诸多原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是不同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二者的目标不同所引起的。

1.1目标差异会计的主要目标是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和决策。

税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以调节经济,维护公平等为目标。税法目标的确立旨在满足国家自身的需要。因此,在使用实现税法目标的手段时是带有强制性,凡是不利于自身目标实现的一律加以排斥,主要表现在有利于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从税法的目标出发,税法必然对会计制度中可能对税收产生影响的风险估计、收益确认、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限制,由此产生大量的永久性差异和间性差异。

1.2原则差异会计原则是对财务报表及其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定和有关会计确认、计量的基本规定,其目的是保证报表使用者获得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从税法的角度上看,征税首先必须有客观的依据,而这个依据只能来源于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记录,即会计信息,因而它不能完全抛弃会计原则。同时,税法必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它具有法的严肃性,其计税依据不能带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1.2.1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税法的不完全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一原则的使用使得会计上存在大量的应计和递延项目,在会计中融入了大量的主观估计、判断成分。

税法在《企业所得税》中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是由于权责发生制的采用会产生大量的估计、判断,税法在此方面又是持保留态度的。具体的来讲,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又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如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采取购进扣除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只用在验收入库后才能抵扣,商业企业在付款后才能抵扣,每期缴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处理并非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而是把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加以结合。

1.2.2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据实扣除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主要表现在对各项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无一例外地减少企业利润。而税法上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税法上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企业在会计上可以自行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等多项准备,但是在所得税调整过程中计入“营业外支出”一般不得扣除,坏账准备也规定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5‰。可以说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已成为会计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一个重要根源。

1.3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税法的法定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他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如果或有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

1.4会计的配比原则和税法的相对配比原则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的,用于何时确认费用的原则。配比原则是根据收入与费用的内在联系,要求将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与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而税法上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上并不完全适用配比原则,比如征税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以及计税依据与收入计量上的不同,税法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差异等。

2会计和税法协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会计与税法由于目标的不同,在原则、处理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异,而会计和税法又客观地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些差异一方面使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受到损害i另一方面也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在不损害会计体系的完整性和不影响税法原则的基础上,对会计和税法的关系进行充分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我国现实的必然选择。

2.1会计和税法协调的可行性会计和税法的分离,促成两个相互独立而又必然带有互动影响的经济体系的存在,这就要求二者有机进行协调。首先纳税事项本身就是会计处理的一种业务,一个环节,纳税义务的形成和履行作为重要的会计事项,需要充分有效地纳入现行会计机制,在会计资料中得到必要合理的体现。会计传统的纳税申报职能也必然促使会计将其融入日常会计行为。其次,会计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仍然固守着其受托管理责任,并成为税收征管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

2.2会计和税法制定的统一性是二者协调的制度保证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法都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并强制执行。在管理体制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同属于国务院的部级国家机关。这种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性,使制度制定者可以充分考虑会计与税收的属性,在各个具体方面进行协调。

2.3会计和税法的协调是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和税务行政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课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是社会从可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的利益。近年税收新制度新法规不断出台,企业会计人员不仅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会计法规,还要不断学习层出不穷的税收法规,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漏税,由于漏税与偷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区分,税务部门一般均按偷税处理,于是企业又可能由于会计人员政策法规不熟悉而蒙受额外的损失。这些无疑都增大了企业成本,形成了税收超额负担。

税务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在课税的时候尽量节省税务支出,以保证国家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扩大,势必增加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增加税务成本,降低税务行政效率。

2.4会计和税法的协调是现实的选择

2.4.1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诚实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有些差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纳税人若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会无意识中造成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现实要求我们,会计和税法应相互协调,以便减少财务核算成本。

2.4.2会计和税法协调是保障企业会计工作正常进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有序运行的需要。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必须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满足企业管理层正确进行经营决策的需要。科学合理、相互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不仅能使企业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而且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健康发展。相反,如果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之间未能很好地协调,有漏洞,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此可见,作为宏观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经济杠杆之一的税收,与作为微观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应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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