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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思考

2009-09-18杨广琦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搏斗犯罪分子歹徒

杨广琦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一)见义勇为行为从刑法上来说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这是相对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一类见义勇为而言。如捉拿小偷;与持刀抢劫的歹徒搏斗等。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见义勇为者要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即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这里的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只要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进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就可以采取防卫行为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不具有以上“四性”特征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罪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即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在不法行为实施之前或不法行为结束之后进行的防卫叫做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如果实施此种防卫给对方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象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防卫,不但不能制止不法侵害,如果造成侵害的,还要根据侵害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目的条件,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就是防卫行为必须具有正义性,否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的“必要限度”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

(二)见义勇为行为从民法上来说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上一部分的正当防卫行为是相对不法侵害者而言的,而这一部分是相对于被救助对象而言。被救助对象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被侵害人,也包括陷于危难和困境中急需救助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主动地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果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即不属于此范围。如为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不属于无因管理。

2、管理者对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有法定的义务(如武警某中队战士集体出动协助公安机关营救被劫持的人质)或者曾受人委托,即不属此范围。

3、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是无因管理的目的性原则,如果管理行为人为了获取某种报酬而去无端管理他人的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对比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因管理包含了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是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的,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又不等同于无因管理行为,见义勇为只是无因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见鉴于二者的这一区别和作用,很有必要将见义勇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适用特殊规范加以规范、调整、奖励和保护。

二、对见义勇为认识的误区

1、打死、打伤歹徒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见义勇为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由于百姓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对防卫后果考虑过多,担心防卫过当触犯法律,不敢果断出手。

2、流血牺牲才是真英雄。长期以来,一提到见义勇为,人们自然地就将其与流血牺牲联系起来,一些新闻媒体在这方面也经常片面地渲染见义勇为者如何赤手空拳与持凶器的歹徒搏斗,直至倒在血泊中。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心目中就形成了只有流血牺牲才算英雄的观念。而对于那些智勇双全未受损伤的见义勇为者能否算英雄却有很大的争议。这从客观上导致见义勇为者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时,往往忽视了与对方斗智斗勇,只是“死打硬拼”结果造成不必要的流血牺牲。

3、见义勇为不能索赔。在现实中,见义勇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小到抢救落水儿童或扑救火灾时的轻微受伤,大到与歹徒搏斗时流血牺牲。遇到这种情况,医疗费应该由谁出?大部分见义勇为者的看法是:由自己出,既然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流血牺牲都不怕,怎么好意思再索取医疗费呢?那岂不是失去了见义勇为的意义了吗?有的既使用提出赔偿要求,也会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实际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见义勇为者可以对自己受到的损伤请求赔偿或补偿。

三、见义勇为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深入普及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广大百姓对见义勇为认识的误区,主要是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因此,在日常的法制教育中,要大力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百姓正确认识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2、斗智斗勇,减少流血牺牲。目前,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手中的凶器日益呈现多样化。既有棍棒刀具,也有现代化的枪械;犯罪手段也越来越趋于复杂化,见义勇为者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时,就要尽可能多地运用策略,与其斗智,如寻求周围群众支持,及时报警,采取心理攻势削弱犯罪分子的对抗情绪等,尽量减少正面搏斗,避免流血牺牲。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见义勇为勇士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有力保障,见义勇为之风,将吹遍华夏大地,见义勇为乃至“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之举,将成为每一个有正义感的炎黄子孙路见不平时的自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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