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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记者”与“假记者”谁在模仿谁?

2009-09-11任陇婵

声屏世界 2009年7期

任陇婵

去年有两个与记者密切相关的“媒介事件”颇引人瞩目,一个是沸沸扬扬的山西煤矿“封口费”事件,涉案60人被依法处理,其中只有4名持记者证的“真记者”;另一个是年底频发的数起“抓记者”事件,被抓的“真记者”据说涉嫌受贿。传媒界有人评曰:有喜有忧。喜的是新闻队伍总体是好的,违法乱纪者毕竟是极个别的,都是“假记者”在浑水摸鱼;忧的是承担着舆论监督职责的记者在地方政府权力部门面前的“弱势”处境,无奈被抓的“真记者”往往有“把柄”被人家逮住。如果认真思考一下,这里隐含着一种“悖论”式的逻辑关系。为什么一些不法之徒喜欢扮演“记者”?究竟是“假记者”败坏了“真记者”的声誉,还是一些“真记者”为“假记者”提供了一副丑陋的面具模版?“真记者”和“假记者”,究竟谁在模仿谁?还是互相模仿?

“假记者”成因的透析

这些年“假记者”确有泛滥之势,为什么不法之徒会冒充“记者”去一些出了问题的地方公权机构和工矿企业敲诈?既然有这么多坏蛋如飞蝇逐臭般奔着一个方向去,他们刻意踅摸、追逐的最大的“臭”又是什么?非常有必要进行探究。

首先,体制改革陷入两难,公权与市场结合产生了怪胎。目前,我国的新闻宣传和传媒体制改革已至半途,前一轮改革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发展路径问题。如各级广电媒体在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进行技术、设备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对于内容、广告、有线网络等原本具有经营性质的资源,通过市场化、产业化的方式运作,得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做大做强、扩充了实力,更使其经营者、管理者及从业者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二是微观运营问题。摊子大了,自然就会引出“活要有人干”以及“怎么干”等问题,各级媒体临时聘用的大量员工实际上只是干活的。三是思想理论问题。前两者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后者则是由实践上升为理论,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包括传媒业在内的文化领域的经济属性、产业属性。

如今,新一轮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政、事、企“三分开”和事业、产业“两分离”的框架设计早已有了,但在落实、操作中又被意识形态、产权、部门利益等障碍羁绊住,实际上已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各级新闻媒体既是从属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宣传单位,又是以市场化、企业化的方式运作的实体,所奉行的价值观念、运营规则、竞争手段都是双重标准,非盈利的公益性事业和盈利性的产业搅在一个锅里,必然会导致媒体运营中自身行为的扭曲和失序,既为无良“真记者”提供了以“媒体霸权”谋私的机会,也为“假记者”提供了浑水摸鱼的空间。“假记者”正是窥透了其中的“猫儿腻”,才敢钻媒体业内人员身份五花八门、管理混乱、“潜规则”盛行的“空子”,通过无限放大“媒体霸权”来牟利。

其次,社会“生态”环境恶化,传媒难以独善其身。中国式改革的基本办法和经验是“摸着石头过河”,一开始都是单兵突进,从基层的局部领域启动。鉴于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历史局限,最初几乎所有局部领域的突破都是“违法行为”,一旦产生好的效用,再进行政策追认。许多成功的改革家一开始都是“违法者”,而判定成功的标准主要是经济标准。回头反思,不能不承认这对整个社会的心态、道德观念、价值观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客观上也助长了后来的有法不依、权力与市场合谋的各种“潜规则”形成。

近年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和社会道德建设有了很大改善,但总体来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体系、核心价值观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还远未建立起来,社会上的各种假、恶、丑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如黑砖窑事件、襄汾尾矿溃坝、三鹿毒奶粉、各种制假贩假和贪腐事件接二连三的曝光;至高无上的公,被公权部门、国有机构分割为一个个“利益集团”;社会各领域的某些人物的言论、行为动辄直接挑战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这一切既作为新闻媒体所必须直面的客体,同时也构成了其现实生存环境,不可能不对媒体从业者的心态、观念、行为发生重要的影响,也难免其中的一部分人不同流合污。

各级媒体本身也是一个个垄断性的“利益集团”,媒体领导及记者各有其政治、经济等利益诉求,常常呈现出双重人格。一方面对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无比谦卑,每逢一些负面事件,要么想方设法为其遮掩、开脱,要么就干脆充“活菩萨”(失语)。另一方面对下一级行政辖区和异地的各部门、单位(特别是体制外的民企),又充分享受着“无冕之王”的尊荣。因此,近年来各地一系列重大突发性事件中,当地媒体突击应考几乎无一及格,就不足为怪了。

第三,业内“潜规则”盛行,记者职业道德建设陷入困境。当今国内传媒业内的确存在“霉点”,其中最大的“臭”就是充斥于业内几乎无所不在的“潜规则”。如某些报刊媒体收钱写吹捧文章、拿红包写软文等行为,一些电视台为了生存和创收琢磨出的吸引眼球的滥招,百度的竞价排名,媒介调查公司数据的猫腻……无不是将媒体的公信力和“媒体霸权”价值化,直接与商业利益挂钩。

说穿了,正是一些身上不干净“真记者”引来“假记者”逐臭。难道“封口费”或“红包”真的是违法企业主给“假记者”的吗?当然非也!当“真记者”频频跨越道德的边界,依照“潜规则”行事,无疑为社会上一些无良分子提供了发不义之财的“榜样”和良机。而媒体内部用人制度的混乱,如一些广电、报刊媒体从事新闻、广告的人员不分,媒体人员事业编制内人员、台聘、派遣、借用、打零工等五花八门的身份、待遇,更是为“假记者”提供了悠哉游哉的一团浑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假记者”实际上是一种入乡随俗,其言行举止都是在模仿“真记者”,或者确切地说,是模仿“真记者”中的败类。

根治“假记者”须下猛药

要根治“假记者”,只盯着“假记者”喊打,还不仅仅是治标不治本,更有些顾左右而言它的意味。为什么苍蝇越拍越多?肯定是业内环境中有霉变的东西,必须将它找出来清理掉,而不在于满世界去追逐几只苍蝇。更何况这些苍蝇平时都是潜藏在暗处的,一旦突发恶性事件便闻风而动,一味声势浩大地打击“假记者”,无异于用大炮打苍蝇,另外未免有为当地恶性事件“捂盖子”之嫌。

一、要构筑“以法治业”的法制环境。“假记者”的根子在于社会道德陷入困境,法制、监管的失职和不得力。要根除“假记者”必须靠法制建设、规制完善。要破除“三个迷信”。一是“行政权力崇拜”的迷信。不能完全依靠行政权力主导的政府行为,动辄以“严打”的方式,如广电部门每年都组织开展各类“严打”式的专项整治活动,但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往往某些专项整治过后没多久,一些问题便又卷土重来。如果说要“严打”的话,应该把目标对准那些敢于违法的“真记者”,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那些有“污点”的“真记者”永不录用。同时,对新闻媒体领导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要像处理生产毒奶粉的三鹿集团那样处理违规媒体。二是宣教的迷信。这些年来,传媒业内“三项教育”可谓年年讲、月月讲,以打击“假新闻”“有偿新闻”为主的行风评议也是年年搞,但收效甚微,特别是那些居高临下、照本宣科、学习与休闲旅游相结合的培训教育方式,早已起不到任何作用。三是道德自觉的迷信。因为大家都是肉体凡胎,不可能人人都成为圣人,无论什么时候能够达到普通人无法企及的道德高地的人毕竟是少数,特别是在整个社会诚信、公德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更不能迷信和夸大某些人为树立的道德楷模的作用。

二、要改革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我国新闻传媒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相对于微观运营机制改革和政策理论已明显滞后。从体制方面为媒体的微观运营营造良好的环境,是规范媒体和记者行为的前提。一是加快推进分类改革。实现政事、政企、政资“三分开”,对新闻媒体内部实行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两分离”,塑造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两大主体,全面厘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事业主体、产业主体的权责界限,科学构建“公共服务、市场运作、中介服务、政府监管”四大体系,使之各归其位,独立运营,相互之间不越位。二是全面创新管制模式。改变以行政权力为主导和将各类“严打”式专项整治常态化的管制模式,积极开放社会的意见市场,以协会规范、业界信誉、公众意见形成多元监督力量,使一切媒体行为都袒露在阳光下,才能剔除“潜规则”生存的霉菌。三是强化媒体的自我治理约束机制。各产业主体毫无疑问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建立起扁平化、系统化的组织机构;事业主体要借鉴国外公共服务机构的成熟模式,建立起科学、规范、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在制度上为强化其自我约束能力提供保证。

三、要重建新闻职业道德体系。近年来,我国传媒业发展非常快,队伍膨胀迅速。特别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传播格局,造就了一人一媒体、所有人向所有人传播的新局面。原有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1年颁布,1997年曾修订过一次)在今天已不太适用,例如:对媒体审判、暴力与血腥、色情与低俗、付费买故事甚至制造故事、炒作、滥用暗访和偷拍、侵犯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隐私、电视业滥用摆拍与再现、接受被采访者的礼品和招待等一系列问题,均未做出明确的规范与指引。因此,一要重建传媒职业道德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要求,建立符合时代特点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规范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行为。二要加强记者洁身自律。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这不仅是对记者这个职业特有的伦理要求,也是记者保护自己的最有力的手段。三要改革用人制度。尽快解决广电、报业和新媒体等记者多重身份、管理不规范问题,打破“编制内”和“编制外”的界限,统一实行聘用制,使媒体内部的一池水变得清澈透明,那些“假记者”的虾兵蟹将自然就无处藏身。

(作者单位: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栏目责编:陈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