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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2009-09-09

企业导报 2009年5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

沈 珺

摘要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必然要求投资自由化,而在国际投资领域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则是实现投资自由化的必由之路和可靠保障。审视我国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激励外国投资来华以及我国自身更有效地利用外国投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次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标准指的是外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和本国国民同等对待,它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以不低于或等同于国内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待遇。国民待遇是一项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比较古老的一项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翻开我国引进外资的历史,我国曾由于体制等原因,长期对国民待遇持否定态度。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已经逐步放宽了对外资的限制,向实行国民待遇迈进。特别是加入WTO后,全面实行国民待遇的外部压力和内部义务空前扩大。WTO协定既规定成员方不得采取造成福利损失的贸易限制措施,也规定了成员方应该根据WTO协定的相关规定主动采取措施,以促进国际贸易一体化和自由化,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的紧迫意味国家需要放弃更多的权利,承担更多的义务。然而,我国现行的涉外投资法依然没有全面采取国民待遇原则,就目前来看,我国对待外国投资存在着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次国民待遇三种态度。

作为资本输入国的我国通过外资立法给予程度不同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往往比本国国民的幅度更大,比如对进口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关税的减免,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加速折旧,允许合营外国投资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其中这种超国民待遇更是集中体现在税收优惠上,实行的税收优惠大体上有十多种,如免税、减税,退税、缓缴税款、加速折旧、优惠税率、起征点等。超国民待遇是历史遗留问题,是我们在经济建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所不得已而为的行为,这样的投资措施减少了国家的税收,随着我国入世承诺时间表的推进,外资将逐步进入我国一些盈利较大的第三产业部门,这样会引起税收更多的流失,各种负面效应将更为明显。而且超国民待遇对内外资企业的竞争造成先天的不公,很多内资企业还没有在市场上角逐就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不利于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将修改外资优惠纳入修改机制,以此完善国内的投资环境,欣慰的是2008年“两税合一”政策的实行标志着一定程度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不再享受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

目前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内外形势复杂,很多外资企业纷纷觊觎中央的“四万亿”计划。不久前中国欧盟商业协会(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主席伍德克(Joerg Wuttke)就评论“中国政府似乎有一将外国供应商排除在其4万亿元人民币财政刺激方案下的合同之外。”在外部看来中国好像有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之嫌。东道国能否和资方实现平等互利的发展,能否在东道国享有平等的地位,笔者看来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体现在是否存在制度上的歧视,这是一种硬性的歧视;另一方面是精神歧视,国民可能基于其爱国情节和民族自豪感而自觉地对外资产生歧视心理,这是一种软性歧视;“次国民待遇”即属于硬性歧视。就目前来看,中国的确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次国民待遇,但是我们需要分情况来对待,如果是属于国民待遇的例外清单的行业,那么我国给予其次国民待遇合情合理,这正是WTO平等互利的体现,各方应尊重根据规制达成的协议。而如果是由于国内基于贸易保护的考虑,则要尽快加以修改,否则与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背景格格不入。不得不承认,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法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家管辖的范围日益缩小,国家的主权受到了部分的侵蚀,但是正是由于国家放弃了部分的管辖权才使经济全球化从消极的一体化走向了可以依照协商解决问题的积极的一体化,而这种协商的前提就是平等互利原则,所以国家应该逐步取消由于立法观念滞后所导致的次国民待遇。

目前我国对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外国投资一般给予国民待遇,在敏感领域对外资准入和待遇仍旧采取限制措施。从市场准入方面来看,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比如将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列入了鼓励类,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是鼓励的重点,对于那些技术水平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则属于限制类;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方面来看,有些行业比如钢铁行业是不允许外商独资和控股的。事实上,任何国家引进外资时都必须考虑到本国关键性经济部门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必须权衡境外竞争对本国经济和企业的冲击与影响,没有也不能无条件的实行国民待遇,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一例外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对外资采取限制,我国也是在自身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下进行适当的限制,通过适当的政策来优化外商投资的结构。

经济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实现国民待遇的逐步性,引进外资的进程不仅要受市场的影响更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的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到国民经济宏观发展的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偏离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当然随着国家进一步的开放,市场因素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特征就是“自主、开放、平等、竞争”,它要求各个市场主体以竞争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以此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最有效率。而国民待遇原则正是要求世界范围内国与国之间的市场开放,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大家在完全平等的前提下实现个体竞争与自我发展。

近年来随着区域法和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发展,投资也更趋自由化。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差异比较大,产业格局也正处在调整阶段,其经济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较多,所以在短期内国家不宜全面实行国民待遇,而且无论是其他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都是有限的。虽然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放弃适当管辖权来建立国际政治经济的新秩序,但是一国政府给予外国人何种待遇,终究是一国主权内的事情,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条件,有权管制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对于一些不顾我国国情的国民待遇,我们应该坚决抵制。在外资经营管理阶段,我国政府给予国民待遇的脚步应该进一步加快,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同等地对待与管理内、外资的营运。而在对市场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则要慎重,切勿立即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将国民待遇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调查,对其实施赋予合理的例外。

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调整,发展中经济体正在成为世界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新兴国家正在成为外资的新源泉,我国在切实履行所缔结的国际条约之时也应该使外资更加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利用外资和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相结合,改善外资区域布局,推进各类资本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进一步发挥外资并购对国内企业改组改造、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3]蔡从燕,《私人结构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余劲松,《国际经济问题专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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